基本介紹
- 中文名:訪妻婚
- 別稱:妻問婚
- 國家:日本
- 解釋:一種婚姻形式
定義,起源,原始形態,夫婦別居,專業文獻,婚姻習俗,
定義
訪妻婚與中國雲南摩梭人的走婚相似,但是采一夫多妻制,且男方有在經濟上支持妻兒的責任,與采系列式一夫一妻、男方無須負責女方及子女生活費的走婚不同。日本在大和時代,母系氏族組織和觀念仍未瓦解,訪妻婚就是這種社會狀態下的產物。日本社會人類學家高群逸枝在《日本婚姻史》一書中,認為訪妻婚是一種一夫多妻對偶婚,亦有人認為這是從群婚演變而來的。這種婚姻形式由大和時代到平安時代延續了一千多年,之後仍然在民間存在,直至明治維新後才完全絕跡。
起源
原始形態
據《三國志·魏志·倭人傳》載,當時邪馬台國無論貴族還是平民都流行一夫多妻,現存奈良時代的戶籍、計帳亦反映出庶民之多妻家庭不在少數。訪妻婚雖然是一夫多妻,但初期妻子對丈夫的從屬關係並不明顯。女性由於一直居於母家,婚前婚後的生活沒有很大的差異。這種婚姻關係締結後,夫妻關係相對鬆散,男性往往同時有多名妻子,而妻子們因為並不共同生活,平時甚少接觸,也就沒有嫡庶之分,只有先後之分,當時日語也未有“妾”、“側室”等辭彙,各個妻子地位平等。這種婚姻形式是要男性“訪妻”才有“婚”之實,因此女性是婚姻的主體,擁有擇夫的權利,得到女方家長認可後就可結合,妻子也擁有子女的命名權,在當時母權頗為重要,女性的地位亦較後世高。直至大化革新後,日本仿效中國唐朝的律令制時才把先訪之妻稱為“妻”,後訪之妻稱為“妾”,但當時編寫的《令集解·戶令》卻又把妻和妾的地位視為平等。
由於訪妻婚中同母兄弟姊妹一同生活,因此同母兄弟姊妹的關係最受重視,同父異母兄弟姊妹的關係則較為疏離,有些甚至素未謀面,人們往往只對母系的家庭成員才有親緣關係的認同感。母權亦因而受到尊重。在婚姻方面,也是只禁止同母兄弟姊妹結婚,同父異母的兄弟姊妹結婚則很普遍 。
夫婦別居
訪妻婚中由於夫婦別居,夫婦相聚時間不長,夫妻住處分隔較遠的往往要很久才相聚一次,當時就有不少訪妻婚夫妻思念配偶的詩歌。妻子往往只能等待丈夫來訪,一旦失寵,丈夫不再來訪,婚姻關係就解除,一段時間後女方就可以與其他男性締結婚姻關係。若妻子拒絕丈夫來訪,丈夫仍可到訪其他妻子家中或與其他未婚女性結婚。此外,由於夫妻分開居住,雖然名義上是一夫多妻,但已婚女性也有可能讓其他男子和她們過夜,《源氏物語》主角光源氏就有夜訪一些已婚女子並和她們發生性關係。
專業文獻
日語的(妻どい結婚 ),我們姑且稱之為訪妻婚。這種婚俗表現為婚姻生活中的主體雙方處於一種鬆散結合的關係,甚至可以說是若即若離。男子晚上到女家宿夜,翌日清晨便匆匆離 去,相互間並不需要信守婚姻的誓約,也無須承擔相應的義務和責任。事實上古代日本的這種婚俗與今天我國雲南瀘沽湖地區摩梭人的走婚大致相同,所以稱其為日 本版的走婚亦無不可。據考證,古代日本的訪妻婚最早是傳自朝鮮半島,盛行與大和時期並延續至平安時代,在12世紀之後隨著武士政權的建立才逐漸消亡。 上古時代,日本每年春秋二季,各地都有(歌垣),男女在此對歌相會,兩情相悅者即可好合之後長相交往。此外,邂逅相識,萍水相逢,只要是一見鐘情者,都可 向對方求婚,並不需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當時男女之間的相愛與所謂的求婚,不管形式還是內容都是絕對自由和寬泛的,以至像(爾家何處,汝何人誰,能告之 否?)這種向路人偶遇的女子打聽其芳名與住家的都算是一種求婚的形式。彼此中意的男女雙方到了夜裡,先是男子來到女家屋外,或是輕吟低唱,或是情話綿綿, 女方在屋裡亦是與之唱和贈答,傳情送意。當這愛情的序曲奏完之後,男子也就順理成章的潛入女家,在(婿屋)後叫作(妻屋)的地方與心上人終成眷屬,但男子 須於次日早早離去,至於雙方所生子女則由女方撫養並與之共同生活在一起。 史籍{三國志}之{魏書}中的撰述:“其宿作婚姻,言語已定,女家作小屋與大屋後,名婿屋。婿暮之女家戶外,自名跪拜,乞得就女宿,如是者再三,女父母乃 聽使就小屋中宿,但實際上也是古代日本訪妻婚畫面的真實再現。
細加觀察,則不難發現這種訪妻婚帶有明顯的母系社會的色彩。在這一婚姻形態下的所謂夫妻雙方並不擁有共同的家,而是各又各的居處,僅僅是在夜裡才有相聚 的可能。處於這一關係的男女雙方並不需要履行婚姻的契約,彼此之間也無貞操可言。一個丈夫有可能同時擁有幾個妻子,妻子同樣也可能跟幾個男子保持交往。當 男子夜裡已不在造訪他曾經留宿的女家,或者他有朝一日被女方拒絕入內,那么雙方的婚姻關係也就自動解除。從某種意義上說,這一婚姻習俗是古代日本女尊男卑 的社會現實的一種反映。女性自身不僅在婚姻生活方面擁有跟男性一樣的選擇權與自主性,而且也享有對家庭財產的繼承權和支配權,以及對包括子女在內的家庭成 員的監護權和領導權。 這種帶有母系社會殘餘的早期階段並不鮮見,但在日本延續的時間更長,一直到平安時代一直存在。這是一個饒有興趣的文化現象。就其原因,還在於日本的社會的 歷史發展有他的特殊性,其中的一點表現為上古時代的母系氏族制度並為隨著生產關係的全面改變而即使消亡。如{家庭制度與日本的近代化}的作者李卓所言: “日本人是帶著原始社會自然的血緣關係的臍帶進入階級社會的。” 當日本列島在彌生時代進入了農耕社會之後,雖然農業經濟取代了繩文時代的自然採集經濟,生產方式的改變凸顯了男性在社會勞動中優勢並提升了他們的社會地 位,從而使原來的母系社會為父系社會所取代,但新的生產方式也並沒有排斥和否定女性的社會存在價值和作用。形成與繩文時代的勞動傳統使得她們在彌生時代的 農業社會中和男性一樣進行著農業耕種和製鹽,采貝等繁重的體力勞動。除了性別所致的體能方面的略顯不足外,她們所付出的勞動和從勞動中得到的收穫並不見的 比男性遜色,因此男性社會地位的提升固然是對原先女性權威的挑戰,但是女性在相當長的時期里還是保持著相對的獨立以及家庭財產的繼承權和支配權。 到了平安時代,隨著經濟基礎和社會政治制度的進一步改變,家庭結構也發生了明顯的變化。一個由夫妻雙方共同組建的,相互承擔義務和責任的家庭不僅是社會 和經濟發展的需要,同時也是國家機器有效運作的保證。正是這樣的背景下,訪妻婚開始了向(婿取り婚),即招婚婿的過度。
在今天人們依然對此所知不多,學術界亦是見仁見智,眾說不一。{日本婚姻史}的作者高群逸枝認為,婚後丈夫或於妻家住 下或者就近安定;民俗學家柳田國男則另有所見,認為婚禮在女家舉行,丈夫在女家居住一段時間後攜帶返回原先的住家。應該承認相對於訪妻婚,招婿婚是一個進 步,但這種進步卻是以犧牲女性在生活中的自主權為代價的。招婿婚限制了擇偶的自由,婚姻的決定權轉移到女方父親的手上。同時他也是婚儀的主持人,這也就表 明家庭中至高無上的位置已經從女性轉向了男性,女性在喪失婚姻自主權的同時也喪失了指揮家庭的話語權。但是在平安時代,一方面是招婿婚並為完全取代訪妻 婚,另一方面則是即使為招婿婚也未必能保證婚姻關係的牢固性。
婚姻習俗
對日本的社會文化產生的影響是深遠的,同時也規制了古代日本社會的倫理道德觀念。在這種婚姻形式下,人們對 血緣關係的認識與理解是模糊和片面的,只有女方一邊的家庭成員才有親緣關係的認同感。這就導致古代日本人相當程度的近親結婚乃至兄妹通婚,因為在當時只是 同母的兄弟姐妹不得結為夫妻,至於同父異母的兄弟姐妹之間的婚配,並不受禁止,更不被視為亂倫之舉。即如日本第30代天皇----敏達天皇所選的皇后正是 他同父異母的妹妹,也就是後來的推古天皇;8世紀初日本有名的{大寶律令}和{養老律令}的主要制定者藤原不比等所娶的也是他同父異母的妹妹五百重娘。始 於萘良時代的日本諸多法均以唐律為範本,但有趣的是惟獨大唐律令中“諸同姓為婚者。各徒二年,緦麻以上以奸處”的這條諱莫如深。 訪妻婚是日本古老的婚姻形態,也是一種耐人尋味的文化現象,因此對這奇異的古代婚俗的考察本身也就以為著從一個側面對日本古代文化的剖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