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門機關與民眾相結合

專門機關與民眾相結合是中國刑事訴訟法基本原則之一。國家專門機關辦理刑事案件應當依靠民眾、方便民眾訴訟、接受民眾監督。具體包括:(1)依靠民眾。(2)方便民眾訴訟。(3)接受民眾監督。(4)不斷加強專門機關的思想、組織和業務建設,把加強專門工作和依靠民眾有機結合起來,不能忽視任何一個方面。辦案人員應當善於研究分析來自民眾的各種材料和意見。在依靠民眾的基礎上嚴格依法辦案。

具體包括:(1)依靠民眾。專門機關在辦案中要以人民民眾為後盾,依靠民眾對犯罪檢舉、作證,發動民眾協助堵截、扭送逃犯,委託有關單位人員對被告人監視居住等。(2)方便民眾訴訟。刑事訴訟法關於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訴訟、職能管轄和審判管轄、對檢舉控告材料的接受、專門機關工作人員收集證據、兩審終審制度、申訴制度等規定,都體現出方便民眾訴訟的精神。(3)接受民眾監督。刑事訴訟法規定,採用強制措施,做出不立案、不起訴、免予起訴的決定,應當將訴訟文書送達控告人、被害人或被告人親屬和單位;除法律規定的特定案件,審判應當公開進行,允許民眾參加旁聽;允許公民對生效裁判提出意見等。通過多種渠道,使司法活動置於人民民眾的實際監督之下,便於及時發現和糾正辦案中的錯誤或違法行為。(4)不斷加強專門機關的思想、組織和業務建設,把加強專門工作和依靠民眾有機結合起來,不能忽視任何一個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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