寶雞規範政府採購委託代理機構行為

為了深入落實政府簡政放權、轉變職能的要求,推進政府採購監管由程式導向型向結果導向型轉變,簡化採購程式,方便預算單位,近日寶雞市財政局發文對政府採購委託代理機構行為作了進一步規範和明確。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寶雞規範政府採購委託代理機構行為
規範內容
為了深入落實政府簡政放權、轉變職能的要求,推進政府採購監管由程式導向型向結果導向型轉變,簡化採購程式,方便預算單位,近日寶雞市財政局發文對政府採購委託代理機構行為作了進一步規範和明確。
一是進一步明確了委託的範圍,列入集中採購目錄中的部門集中採購項目,以及採購限額標準以上未列入集中採購目錄的分散採購項目,採購人可委託相關社會中介機構代理政府採購事宜。
二是明確了採購人依法自主選擇代理機構的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為採購人指定或變相指定社會中介機構,但採購人委託的代理機構必須在“中國政府採購網”上登記備案。
三是鼓勵採購人通過公平競爭方式擇優選擇社會中介機構。政府採購委託代理機構屬於政府購買服務,鼓勵採購人通過競爭性談判、競爭性磋商等方式,擇優選擇代理機構。
四是完善采、用雙方互相監督制衡機制。採購人依法委託社會中介機構辦理採購事宜的,雙方應當簽訂委託代理協定,約定權利與義務。社會中介機構行使代理職責,不得超過委託代理協定授權的範圍。採購人和代理機構都有監督對方依法依規實施採購的責任,如發現有違法行為的,應當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應當向財政部門報告。
政府採購監管部門也積極適應政府採購監管新常態,進一步轉變職能,簡化程式,服務採購當事人。 一是簡化社會代理機構委託代理程式。取消採購人選擇社會中介機構的委託書備案環節。採購人在向財政部門備案政府採購實施計畫時,無需再備案選擇社會中介機構的委託書,改為在採購活動完成後,將委託代理協定隨政府採購契約副本一併備案。
二是加大對違法違規行為的處罰力度。採購人、社會中介機構在委託代理活動中有違法違規行為的,嚴格依照《政府採購法》及其條例追究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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