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加強政府採購監督管理,規範政府採購代理機構(以下簡稱代理機構)的執業行為,促進代理機構向專業化方向發展,根據財政部統一部署,自治區財政廳將於2015年3月至8月,組織開展全疆代理機構監督檢查工作。
檔案信息,檢查原則,檢查目的,檢查依據,檢查範圍,檢查內容,檢查步驟,工作要求,
檔案信息
新財購〔2015〕16號
伊犁哈薩克自治州財政局,各地州市財政局,各政府採購代理機構:
為進一步加強政府採購監督管理,規範政府採購代理機構(以下簡稱代理機構)的執業行為,促進代理機構向專業化方向發展,根據財政部統一部署,自治區財政廳將於2015年3月至8月,組織開展全疆代理機構監督檢查工作。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檢查原則
本次檢查按照“上下聯動、統一標準、分級檢查、依法處理”的原則,由自治區財政廳牽頭組織,自治區、地州(市)、縣(市)三級財政部門共同參與,針對2014年代理機構開展的本級政府採購活動執業情況進行深度檢查。
上下聯動:自治區財政廳統一負責全疆代理機構監督檢查工作的安排部署,印發監督檢查通知、監督檢查依據等,指導和督促各地州(市)監督檢查工作開展。各地州(市)、各縣(市)財政部門負責本級政府採購項目代理機構的監督檢查工作,地州(市)財政部門應同時做好對縣(市)財政部門開展監督檢查的指導和督促工作。
統一標準:本次監督檢查統一按照財政部制定的檢查指標體系及相關法律法規標準,確保監督檢查工作的規範性和科學性。
分級檢查:按照政府採購分級管理的原則,各級財政部門在同一時間,按照統一的標準和尺度,對代理本級政府採購項目的代理機構開展監督檢查。自治區財政廳將根據各地監督檢查工作開展情況,對代理地州(市)、縣(市)政府採購項目的部分代理機構組織抽查。
依法處理:針對監督檢查中發現的違法違規問題,由各級財政部門按照統一的處理口徑和尺度,依管轄許可權和相關法律法規作出處理,處理處罰結果匯總後逐級上報自治區財政廳。自治區財政廳將處理處罰結果匯總後統一上報財政部,並在新疆政府採購網及相關媒體進行公示。
檢查目的
推動落實政府採購法律法規及相關政策規定,規範代理機構的執業行為,推進代理機構向專業化的方向發展;建立常態化的監督檢查工作機制,形成政府採購監督檢查綜合信息,全面掌握代理機構的執業情況;查找政府採購法規制度、操作執行等方面存在的問題和不足,為下一步完善政府採購管理改革提供參考依據。
檢查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及其配套制度辦法(詳見附屬檔案)。
檢查範圍
各級財政部門應從中國政府採購網上公示的視同紙質登記的代理機構名單範圍內,選擇代理本級2014年度政府採購項目的代理機構(包括本地註冊及外地註冊在本地執業的代理機構)作為監督檢查對象。自治區財政廳將抽取不少於20家代理機構進行監督檢查。各地州(市)財政部門抽取不少於5家代理機構進行監督檢查,代理本轄區政府採購項目的代理機構不足5家的,應全部進行監督檢查。
檢查內容
本次監督檢查的主要內容包括:代理協定、採購檔案、信息發布、評審委員會組成、評審過程、中標成交、保證金及檔案發售費、質疑處理、廢標情況等九個方面內容。對於進入地方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開展的採購活動,財政部門應依法履行監管職責,對社會反映比較強烈的違規干預採購活動等行為加大監督檢查力度。
檢查步驟
本次監督檢查從2015年3月開始,到8月底結束。具體安排如下:
自查階段(3月20日-3月31日):各地州(市)財政部門負責統計本級及下屬縣(市)由代理機構組織的政府採購項目,按照貨物、工程和服務三個類別,對本級及各縣(市)項目分別進行分類,並匯總上報自治區財政廳。各代理機構根據本通知要求,整理2014年度代理的所有政府採購項目資料。對代理的項目按照隸屬級次,分別按照貨物、工程和服務三大類形成項目明細匯總表,並對照《檢查依據》(附屬檔案)對2014年度執業情況、是否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等形成自查報告,項目明細匯總表及自查報告報送自治區財政廳。同時,按照代理項目的隸屬級次分別報送各級財政部門。2014年度未開展政府採購業務的代理機構,也要將文字說明按規定時間報自治區財政廳。
書面審查階段(4月1日至4月15日):各級財政部門根據收集的項目清單,確定被檢查代理機構及項目,做好現場檢查階段的前期準備工作。
現場檢查階段(4月16日至5月31日):各級財政部門根據確定的被檢查的代理機構及檢查項目,組織財政部門及相關單位人員成立監督檢查工作組,實地檢查代理機構項目執行情況,編制工作底稿,與代理機構就發現的問題進行溝通後,由代理機構簽字蓋章確認工作底稿。
匯總報告階段(6月1日至6月30日):各地州(市)財政部門匯總本級及所屬縣(市)監督檢查書面報告,於6月20日前報自治區財政廳,自治區財政廳將匯總形成全疆監督檢查工作報告,並於6月30日前報財政部。
處理處罰階段(7月1日至8月15日):各級財政部門針對本級監督檢查發現的問題,依法對代理機構進行處理處罰。7月31日前,由各地州(市)財政部門匯總形成本級及所屬縣(市)的處理處罰結果,報自治區財政廳。自治區財政廳將匯總全疆監督檢查處理處罰結果,並於8月10日前報財政部。
工作要求
各地州(市)財政部門要高度重視本次監督檢查工作,及時匯總上報本轄區政府採購項目情況。為避免多級重複檢查,各地州(市)財政部門請於4月15日前,將本地區選擇的擬進行監督檢查的代理機構名單和本地區監督檢查工作聯絡人員及聯繫方式報自治區財政廳。對多個財政部門均擬進行監督檢查的代理機構,自治區財政廳將統一安排開展聯合監督檢查。
監督檢查過程中,各工作組應嚴格履行查辦程式,準確運用法律和政策,依法處理違法違規行為,切實做到依法行政,公正廉潔。不得借監督檢查工作干預代理機構的正常工作或接受代理機構的財物、宴請等。
各政府採購代理機構要認真做好被檢查資料的整理工作,按時上報相關資料,積極配合監督檢查工作組現場檢查,如實反映情況和提供真實數據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