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西壯族自治區政府採購業務代理中介機構管理暫行辦法
- 發布單位:廣西壯族自治區
- 發布文號:桂財庫[2001]30號
- 發布日期:2001-12-30
- 生效日期:2001-12-30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簡介
具體內容
(桂財庫[2001]30號)
第一章總則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政府採購業務代理中介機構(以下簡稱中介機構是指依法成立,具有法人資格和政府採購業務代理資格,從事政府採購業務代理的社會中介機構。
第三條依法成立,具有法人資格,自願代理廣西壯族自治區各級政府採購業務的社會中介機構和需委託中介機構辦理政府採購業務活動的採購機關,適用本管理辦法。
第四條採購機關不得委託未經財政部門資格認定的中介機構辦理政府採購業務代理。
第二章資格認定
(二)資金和財務狀況良好;
(三)申請政府採購業務代理資格前三年內,沒有受通報批評、停業整頓的記錄,高級管理人員沒有職業犯罪記錄;
(四)熟悉國家有關政府採購方面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接受過省級以上財政部門政府採購業務培訓的人員比例達到機構人員的百分之二十以上;
(五)具有一定數量能勝任工作的專業人員,其中具有中級職稱和高級專業技術職稱的人員應分別占機構人員總數的百分之六十和百分之二十以上;
(六)具有採用現代化科學手段完成政府採購代理工作的能力;
(七)具備較完善的供應商和產品信息庫、專家庫、招標業務資料庫;
(八)自治區財政廳規定的其他條件。
中介機構代理政府採購招標業務的,還必須具備招標代理資格。
第六條具備本辦法第五條規定條件的社會中介機構,要取得政府採購業務代理資格,需向自治區財政廳提出書面申請並按下列程式辦理:
(一)填制《廣西壯族自治區政府採購業務代理資格申請表》;
(二)提供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從業人員技術資格證書;
(三)機構設定情況及內部管理制度;
(四)資金和財務狀況報告,包括註冊資金規模、三年前財務報表、三年前納稅記錄,以及目前經營狀況;
代理政府採購招標業務的,還應提供招標代理資格證書。
第七條自治區財政廳對申請人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核,符合條件的,核發自治區財政廳統一印製的《廣西壯族自治區政府採購業務代理資格證書》,並在公開媒體上公告。未通過資格審查的,由自治區財政廳書面通知申請單位。
第三章權利和義務
(一)接受委託,承辦政府採購業務;
(二)依據有關規定確認供應商資格或核實投標人的資格;
(三)按有關規定收取委託代理費用;
(四)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它權利。
第九條中介機構應承擔以下義務:
(一)維護委託人的合法權益;
(二)發布招標公告,編制招標檔案並予以解釋;
(三)承擔在執行中介業務中獲知不能公開的資料、信息、商業秘密的保密責任;
(四)自覺接受自治區財政廳組織的政府採購業務培訓;
(五)適時更新供應商信息庫;
(六)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責任義務。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十一條中介機構經批准分立或合併,應書面報告自治區財政廳,並辦理有關政府採購業務代理資格的變更或註銷手續。中介機構宣告解散或其他原因終止政府採購業務代理時,應書面報告自治區財政廳,並交回《廣西壯族自治區政府採購業務代理資格證書》。
第十二條根據財政部《政府採購管理暫行辦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社會中介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採購無效,由財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按有關規定處以罰款;給採購機關、供應商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一)提供虛假材料騙取政府採購業務代理資格的;
(二)超出代理許可權進行採購業務的;
(三)與供應商違規串通的;
(四)拒絕財政部門的檢查或者不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材料的;
(五)其他違反政府採購規定的情形。
上述行為構成犯罪的,則由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五章附 則
第十四條本辦法由廣西壯族自治區財政廳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