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制度管理

審計制度管理

審計制度管理指的是如何管理審計制度,是實現審計工作制度的保證,是審計管理的一個重要內容,對於落實審計管理制度,順利完成審計任務,實現審計管理目標具有重要意義。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審計制度管理
  • 外文名:Audit system management
意義,原則,

意義

(一)加強審計的制度管理工作,可以促進建立、健全各項審計管理制度
目前,在我國的經濟管理中,舊社會小農意識的思想意識並未根除,經驗主義還束縛著人們的頭腦,特別是一些領導幹部,還缺乏現代管理意識,因而,對建立、健全各項管理制度缺乏足夠的認識。這在審計管理中尤為突出。一方面,由於我國的審計工作和審計管理起步較晚,審計人員的經驗還不夠豐富,所以還不可能較快地全面總結出科學的管理經驗使之轉化為科學的管理制度。另一方面,在現實的審計管理人員中,不少同志又都是從其他經濟部門抽調來的,沒有受過現代管理的專門訓練。因而,只重視經驗而忽視管理制度的建設。這就是我們審計管理制度極不健全的癥結所在。審計管理的發展形勢,迫切要求我們必須下大決心、下大功大來扭轉這一局面。而這個決心、這個功夫集於一點,那疢址要重視審計管理制度,加強審計制度管理,建立、健全各項審計管理制度。
(二)加強審計的制度管理工作,可以保證審計管理制度的落實
落實審計管理制度是審計制度管理工作的核心。我們制定審計管理制度並不是為了好看,為了應付上級檢查,而是要以此作為審計人員工作的依據和行動的指南。它不是什麼可有可無,可以執行也可以不執行的問題,而是必須執行或遵守的問題。
嚴重的問題是,目前一些審計機關,雖然建立了一些制度,卻沒有把落實工作放到重要地位,而是作為讓別人觀看和檢查的花架子。他們把制度寫在紙上,掛在牆上,說在嘴上,就是不能落實在行動上。這樣的制度,制定得再好(並非就好),對審計管理工作也是毫無價值的。我們審計的制度管理工作,核心的任務,一是通過加強宣傳教育,使審計人員認識落實審計管理制度的重要性,提高執行制度的自覺性;二是通過加強對制度落實情況進行檢查和監督;三是要制定相應的措施,運用行政管理方法,促使審計人員不折不扣地遵守制度,確保審計管理制度的落實。

原則

審計制度管理的一般原則,主要有以下幾點:
(一)科學性原則
審計制度管理的科學性,一方面,是要在先進的科學管理理論指導下,建立健全各項審計工作及其管理的工作制度,如把馬克思主義歷史唯物主義辯證唯物主義、現代行為科學、人學原理、效益性原理以及運用現代管理技術等等都滲透於管理制度之中,以保證審計管理制度的先進性。另一方面,是要保證建立的各項審計工作制度具有符合各項審計活動的客觀規律。特別是涉及一些工作程式的管理制度。比如,關於審計的程式,由於審計活動的客觀規律,總是先有對被審計單位的情況調查了解之後才能進入審計實施工作。這就決定審計人員必須遵循“準備階段——實施階段——終結階段”這一符合發展規律的程式進行審計。如果沒有事先的難備和調查,就貿然查帳、查物、查資金,勢必出現事與願違、出力不討好的結果。
由此可見,科學性的原則是審計制度管理的一個重要原則。儘管堅持這一原則並不是一件容易的事,但它終究是我們應當努力的方向。
作為審計人員行動的準則的審計管理制度,應當確實起到規範作用,即真正具有實用性。為此,要求審計管理制度的各項條款,具內容必須明確、具體、可行。空話連篇,言之無物,模稜兩可,含混其辭的所謂制度,是不可取的。以工業企業的審計制度為例,如果是關於企業執行財經紀律的審計制度,那么在制度的內容上,就應當在目的、任務和方法上有明確具體的規定。在目的方面,應當明確指出:監督財經制度的執行,檢查違犯財經制度的行為,堵塞財政收支漏洞,保證國家財政收入等等。在任務方面,應當明確提出:①檢查現金管理情況,看現金存取和現金支票使用是否符合財務規定,有無挪用、白條抵庫的情況,行無貪污瓷竊情況;②檢查工資基金管理情況;③審查成本開支情況;④審查稅利上繳情況;⑤審查基本建設資金來源,計畫審批及資金撥付使用情況;⑥檢查福利基金提取使用情況;⑦檢查其他違犯財經制度行為等等。在方法方面,應當清楚地說明:①審計財經紀律,應以單位自查為主;②上級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可以根據工作需要利於同單位違犯財經紀律的不同情況,隨時組織檢查;③檢查財經紀律要抽調熟悉業務,作風正派、敢於同不正之風鬥爭的同志參加;④對檢查中及時發現的問題要及時組織內查外調,取得確鑿證據;⑤根據問題的情節輕重進行處理,對模範遵守財經紀律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等等。只有這樣的審計管理制度,才是實用的,才能保證審計人員遵循這樣具體的行動準則,完成自己擔負的審計任務。由此可見,審計管理制度的實用性是審計制度管理的又一重要原則。
(三)相對穩定性原則
審計管理制度作為審計人員的行動準則,是要大家遵照執行的,一般不能經常改變。比如,同一審計任務的審計方法,今天規定採用這個方法,明天改為那個方法,今天要求這樣做,明天又要求那樣做,結果不僅會引起審計人員的反感,更重要的是審計人員無所適從;不僅會打擊審計人員的積極性,而且也會直接影響審計工作,甚至會造成混亂。因此,審計管理制度一經制定,就必須保持相對的穩定性。這種相對穩定有二個含義:一是指它的相對穩定,可以保持審計人員的思想穩定,從而保持行動的統一;二是指它的相對穩定,可以在實踐中使管理制度得到檢驗,從而證明其是否科學、合理。所以,除了特殊情況,一般不要輕易改動。
當然,事物總是不斷變化、發展的,人們的認識也必然要發展變化。世界上根本沒有不變化的認識。恰恰相反,人們的認識正是遵循認識——實踐——再認識的規律而不斷深化的。作為人們對審計工作認識產物的審計管理制度也不例外,要想使其不斷完善或更加科學,就得在其處於相對穩定的條件下經受實踐的檢驗,如果發現確有不科學之處,或者由於審計工作中出現了新的情況,那就應當修定、補充或調整審計制度的內容。這就是管理制度的相對穩定性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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