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部審計報告制度是指在內部審計工作完成後,必須向有關領導及部門提出報告的制度。內部審計結束後,由內部審計人員向單位最高領導人和有關部門主管人報告審計工作內容,並提出自己對檢查結果的意見和改善措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內部審計報告制度
- 所屬學科:財會
- 釋義:內部審計工作完成後,必須向有關領導及部門提出報告的制度
內部審計報告制度是指在內部審計工作完成後,必須向有關領導及部門提出報告的制度。內部審計結束後,由內部審計人員向單位最高領導人和有關部門主管人報告審計工作內容,並提出自己對檢查結果的意見和改善措施。
內部審計報告制度是指在內部審計工作完成後,必須向有關領導及部門提出報告的制度。內部審計結束後,由內部審計人員向單位最高領導人和有關部門主管人報告審計工作內容,並提出自己對檢查結果的意見和改善措施。內部審計人員為了幫助企業...
是指內部審計報告應該是實事求是的,無偏見的,不失真的報告。審計報告所述內容,都應該經過取證,以充分的事實為依據,特別是審查中的重大問題,都已根據具體的審計環境,進行了必要的測試;審計報告所作出的審計意見,是符合客觀實際的,...
主要內容包括:內部審計機構的設定,內部審計人員的委派、任務和職責許可權,內部審計的工作程式、審計方法、審計工作計畫、審計報告及審計檔案等方面的統一要求和具體規定等。制訂合理的內部審計制度,是做好內部審計工作的必要保證。亦為目的的...
審計報告制度是下級審計機關向上級審計機關應履行的報送資料範圍。根據《審計條例施行細則》第三條規定,其主要內容是:審計機關實行雙重領導體制,對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審計機關報告工作。下級審計機關應當及時向上一級審計機關報送有關審計...
第十九條 報告準則是內部審計人員反映審計結果,出具審計報告,以及內部審計負責人批准和報送審計報告時應遵循的行為規範。第二十條 內部審計人員應於審計實施結束後,出具審計報告。內部審計報告的編制必須以審計結果為依據,做到客觀、準確、...
第二十八條 內部審計機構負責人應當對內部審計報告進行覆核,對涉及複雜問題的,內部審計機構可以提請單位召開會議進行討論。內部審計報告由單位主要負責人審批簽發。第二十九條 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內部審計發現問題整改機制,明確被審計單位主要...
從內審工作的實際來看,一般情況是審計組實施審計後,均向派出者一一內部審計機構提交審計報告,審計報告一般是經過審計組集體討論並由審計組長簽字定稿的。基本簡介 1,內部審計之父索耶關於內部審計的定義是:對組織中各類業務和控制進行...
第二十一條 審計組根據審計工作底稿形成審計報告,並向內部審計機構提交。審計報告應當包括審計概況、審計依據、審計評價、審計發現的主要問題、審計意見和審計建議等內容。第二十二條 內部審計機構應當書面徵求被審計對象對審計報告的意見...
國有企業的內部審計機構應當在本單位黨組織、董事會或者主要負責人直接領導下開展內部審計工作,向其負責並報告工作。國有企業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建立總審計師制度。總審計師協助黨組織、董事會或者主要負責人管理內部審計工作。第十條 內部...
實行內部審計制度的企業,應當授予內部審計人員或者內部審計機構以下職權:(一)向企業負責人直接報告審計工作情況;(二)要求企業內的有關部門以及所屬經濟實體按時報送有關計畫、預算、決算、財務報表以及與財務收支有關的資料;(三)...
(五)明確內部審計程式。一是明確實施內部審計的程式,包括制定年度內部審計計畫、組成審計組、編制項目審計方案、送達審計通知書、形成審計工作底稿、編制和送達審計報告,並規範內部審計報告的內容。同時,規定內部審計項目委託社會審計機構實施...
第十八條 被審計對象對內部審計報告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審計報告30日內向內部審計機構所在單位或者審計、財政等有權機關提出申訴,單位或者審計、財政等有權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訴90日內回復處理意見。第四章 審計結果運用 第十九條 單位...
在本單位行政負責人的直接領導下,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以及本部門、本單位的規章制度,對本單位及所屬實體的財務收支及其經濟效益進行內部審計監督,獨立行使內部審計監督權,對本單位行政負責人負責並報告工作,業務上接受局內部審計...
第二十二條 審計組應當根據審計證據,形成審計報告,徵求被審計單位或者被審計對象的意見後,提交內部審計機構。內部審計機構應當對審計組提交的審計報告進行覆核,提出覆核意見。被審計單位或者被審計對象應當自收到審計報告徵求意見稿之日起...
(八)審計經濟管理和效益情況;(九)審計內部有關管理制度的落實;(十)其他審計事項。第十三條內部審計機構每年應當向本部門、本單位主要負責人提交工作報告。第十四條內部審計機構對審計工作中的重大事項,應及時向上級主管部門內部審計...
國有企業內部審計機構或者履行內部審計職責的內設機構應當在國家規定的組織、單位權力機構(或者主要負責人)直接領導下開展內部審計工作,向其負責並報告工作。設立獨立內部審計機構的國有企業,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建立總審計師制度。總審計師...
(九)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規定的其他許可權。第十七條 局屬單位財務收支審計每3年輪審一遍。局機關和局屬單位專項審計調查,視工作需要適時開展。第四章 審計程式 第十八條 內審程式是指確定審計項目到出具審計報告的全過程。(一)編制...
第十四條 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內部審計檔案管理制度,對已辦結的內部審計項目應當及時歸檔。內部審計項目檔案包含年度審計項目計畫、審計通知書、審計實施方案、審計工作底稿以及證明材料(含電子證據)、審計報告、被審計單位或者人員書面意見、...
第二十二條 審計組應當根據獲取的審計證明材料形成內部審計報告。內部審計報告應當對審計事項、審計結果作出評價,提出糾正和處理違法違規行為的意見以及改進的建議和措施。內部審計機構或者履行內部審計職責的內設機構應當對審計組提交的內部...
第七條 內部審計機構在本單位主要負責人的直接領導下,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以及本單位的規章制度,獨立行使內部審計監督權,對本單位領導負責並報告工作。第八條 內部審計機構應當向桐廬縣審計局和上級內部審計機構報送年度工作計畫、...
(一)督促單位建立健全內部審計制度;(二)按照有關規定對貫徹落實上級重大決策部署、財政收支和財務收支、經濟活動、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內管幹部履行經濟責任等情況進行審計;(三)向單位報告內部審計工作情況,以及審計發現的重大損失、...
內部審計報告可以作為審計機關、有關部門或者社會審計組織進行相關工作的參考依據。第二十四條 被審計單位不配合內部審計工作,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單位主要負責人或者權力機構應當及時予以處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一)...
第六條各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國有林業企業事業單位的負責人,應當定期研究布置內部審計工作,聽取工作匯報,及時批覆審計報告,督促和檢查審計決定的執行情況。各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國有林業企業事業單位應當為內部審計機構提供履行職責所必需...
第三十五條 企業內部審計機構應當根據本辦法組織開展內部審計工作,並對其出具的內部審計報告的客觀真實性承擔責任。第三十六條 為保證內部審計工作的獨立、客觀、公正,企業內部審計人員與審計事項有利害關係的,應當迴避。第三十七條 企業...
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以及與上述法律、法規和政策無牴觸的地方性法規、規章和各級文化行政管理部門制定的制度辦法,對本單位及下屬單位的財務收支及其經濟效益進行內部審計監督,獨立行使內部審計職權,對本單位領導人負責並報告工作。
第二十一條 內部審計人員在實施過程中應對審計事項編制審計工作底稿,審計結束後,審計組應當編制審計報告,並向被審計單位(個人)徵求反饋意見。實施審計或者審計調查時,內部審計人員不得少於2人。第二十二條 內部審計機構負責人應當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