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夏回族自治區地震重點監視防禦區管理辦法

為了加強地震重點監視防禦區的防震減災工作,提高地震災害防禦能力,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寧夏回族自治區地震重點監視防禦區管理辦法
  • 目的:加強地震重點監測區防震減災工作
  • 檔案類型:條例條令
  • 所屬地區:所屬地區
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監測預報,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以下簡稱《防震減災法》)、《寧夏回族自治區防震減災條例》以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地震重點監視防禦區(以下簡稱重點防禦區),是指未來十年或稍長一段時間內,存在發生破壞性地震危險或者受破壞性地震影響,可能造成嚴重災害損失,需要加強防震減災工作,並依據法定程式批准的區域。
第三條 自治區重點防禦區內,從事地震監測預報、震災預防、應急救援等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重點防禦區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防震減災工作的領導健全防震減災工作制度,並將防震減災工作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保障防震減災工作的實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以下簡稱地震工作主管部門)以及發展和改革、財政、建設、民政、國土資源以及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共同做好重點防禦區的防震減災工作。
第五條 重點防禦區分為國家級重點防禦區和自治區級重點防禦區。
自治區北部至寧蒙交界地區屬於國家級重點防禦區。
在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地震動峰值加速度0.20g(地震基本烈度Ⅷ度)及以上的區域,是自治區級重點防禦區。具體範圍由自治區地震行政主管部門結合自治區震情和社會經濟情況提出,經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發布。

第二章 監測預報

第六條 重點防禦區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應當完善採取以下監測措施,提高地震監測預報能力:
(一)制定地震監測預報發展規劃和監測預報方案,並組織實施;
(二)調整地震監測台網布局,加強對地震信息缺失地區的地震監測;
(三)健全流動監測和流動前兆監測系統,提高地震信息的獲取能力;
(四)健全地震短期預報、臨震預報和震情跟蹤會商制度;
(五)建立地震預測評估體系和地震預報風險決策機制。
第七條 重點防禦區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地震監測台網基礎設施建設及更新改造,配備先進技術裝備。
地震監測台網實行分級、分類、屬地管理,其建設及運行經費分別由同級財政承擔。
第八條 重點防禦區的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民眾性地震巨觀測報網、地震災情速報網和地震知識宣傳網,切實加強群測群防工作。
各鄉(鎮)以及街道居民委員會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配備防震減災助理員。
各級財政部門應當建立穩定的群測群防經費渠道,制定地震巨觀觀測員崗位津貼發放標準,穩定群測群防工作隊伍。
第九條 下列建設工程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定相應的強震動觀測設施:
(一)蓄水量為3000萬立方米、壩高100米及其以上的水庫大壩和位於城市市區內或者上游的I級擋水建築及防護堤工程;
(二)自治區、設區的市的長途電信樞紐建築,一級郵件處理中心,10千瓦以上的廣播、電視發射塔;
(三)大型立交橋、特大型橋以及高度達到60米以上的高層建築物;
(四)國家規定的其它重大建設工程。
強震動觀測設施的建設資金和運行經費由建設單位承擔。
地震工作主管部門對強震動觀測設施的安裝和運行情況進行監督、指導。
第十條 地震監測設施和地震觀測環境依法受法律保護。
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不得危害地震監測設施和地震觀測環境。確實無法避免的,規劃部門在核發選址意見書時,應當事先徵求項目所在地的地震工作主管部門的意見;建設單位在建設項目設計前,應當徵求項目所在地的地震工作主管部門的同意,並增建抗干擾設施或者新建地震監測設施後,方可進行建設。
增建抗干擾設施或者新建地震監測設施的費用有建設單位承擔。
第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為地震監測和地震異常現象調查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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