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夏回族自治區地震局

寧夏回族自治區地震局

寧夏回族自治區地震局實行中國地震局和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雙重領導,以中國地震局為主的管理體制。根據授權承擔本行政區域內防震減災工作政府行政管理職能,依法履行防震減災主管機構的各項職責。

職能調整,主要職責,機構設定,

職能調整

加強和新增的職能
1、加強社會管理職能。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寧夏回族自治區防震減災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監督、檢查寧夏回族自治區的防震減災工作。
2、加強行業管理職能。指導市、縣防震減災工作,對省級以下(含省級)地震台網(站)實行統一規劃,資源共享。
3、建立健全寧夏回族自治區地震監測預報、震災預防和緊急救援三大工作體系。
4、管理中國地震局移交的地震監測台網。
5、管理主要由地方投資並主要為地方防震減災工作服務的一般項目。

主要職責

1、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監督、檢查寧夏回族自治區的防震減災工作,負責擬定有關防震減災的方針、政策,起草地方性法規、規章,制定規範性檔案,並組織實施。
2、組織編制寧夏回族自治區防震減災規劃和計畫;推進防震減災計畫體制和相應經費渠道的建立和完善;管理、監督事業費、基本建設費和專項資金的使用。
3、負責建立地震監測預報工作體系。按照全國地震監測台網(站)建設規劃,統一規劃全區地震台網(站)及信息系統的建設,實現資源共享;制定全區地震監測預報方案並組織實施;管理省級地震監測台網(站);負責提出地震預報意見;強化全區地震重點監視防禦區的震情跟蹤;對市、縣地震監測台網(站)和群測群防工作實行行業管理;會同有關部門依法保護地震監測設施和地震觀測環境。
4、會同有關部門建立震災預防工作體系。負責監督管理本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抗震設防要求和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按職責許可權審定地震安全性評價結果,確定抗震設防要求;管理本行政區域內地震災害預測;制定本行政區域破壞性地震應急預案並檢查落實情況;組織開展防震減災知識的宣傳教育工作,並按照有關規定審核防震減災宣傳報導。
5、承擔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抗震救災指揮機構的辦事機構的職能;負責震情和災情速報,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地震災害調查與損失評估;參與制定地震災區重建規劃。
6、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地震緊急救援工作體系。開展地震應急、救援技術和裝備的研究與開發;在有條件的地震重點監視防禦區,會同有關部門組建和培訓自治區地震緊急救援隊伍;協助地方人民政府建立地震重點監視防禦區的地震應急救援物資儲備系統。
7、組織開展水庫地震的監測和研究工作,會同有關部門防範地震次生災害。
8、承擔全區的地震行政複議、行政訴訟工作;負責地震行業質量與技術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地震技術標準的宣傳、貫徹、實施和監督;管理地震計量工作。
9、推進地震科學技術現代化;組織開展地震科學技術研究及其成果的推廣套用;開展地震科學技術國際合作與交流;指導和管理與防震減災事業有關的學會、協會工作。
10、領導下屬單位;指導市、縣防震減災工作。
11、承擔中國地震局和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機構設定

辦公室、外事辦公室
人事教育處
發展與財務處
監測預報處
震害防禦處、政策法規處
應急救援處
紀檢監察審計處
機關黨委
離退休幹部管理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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