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夏回族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和人民代表聯繫的暫行辦法

《寧夏回族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和人民代表聯繫的暫行辦法》是一部寧夏回族自治區政府相關部門於1982年03月11日發布,並於發布當天正式實施的地方性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寧夏回族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和人民代表聯繫的暫行辦法
  • 發布單位:82801
  • 發布日期:1982-03-11
  • 生效日期:1982-03-11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簡介,具體內容,

簡介

【發布單位】82801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82-03-11
【生效日期】1982-03-1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具體內容

寧夏回族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和人民代表聯繫的暫行辦法
(1982年3月11日寧夏回族自治區第四屆
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
為了加強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和自治區人民代表的聯繫,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的精神,制定本辦法。
(一)自治區人大常委會辦公廳設立代表聯絡處,其任務是:
1、建立與自治區人民代表直接的和間接的(通過代表所在的市、縣、市轄區人大常委會)經常聯繫;
2、定期或不定期的召開各種類型的代表座談會,收集代表的意見和建議,並承辦代表來信來訪事宜;
3、協助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提案審查委員會處理代表大會提案,在提案辦理過程中加強與代表的聯繫,並將處理結果分批印發全體代表;
4、了解代表履行職責的情況,總結代表工作的經驗;
5、編印《學習材料》;
6、協助《寧夏日報》辦好《人民代表來信》專欄。
(二)自治區人民代表參加所在地區的縣(區)人民代表小組的活動。各縣(區)人大常委會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規定,根據便於活動,方便民眾的原則,按選區、單位建立本地區人民代表小組時,可就近吸收所在地區的自治區人民代表參加(單獨編組或混合編組),由代表推選正副組長各一人,代表小組的工作內容暫定為:
1、幫助當地政府、法院和檢察院貫徹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的各項決議;
2、協同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和當地人大常委會做好工作,貫徹各級人大常委會的各項決議;
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的規定,研究代表開展工作,履行代表職責的方法,總結交流工作經驗;
4、研究當地執行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法律、法令中的重大問題,提交自治區人大常委會或當地人大常委會。
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委託各市、縣(區)人大常委會加強與自治區人民代表的聯繫,幫助代表開展工作,收集和反映代表的意見和要求。
代表中擔任自治區領導工作的同志由於工作關係參加小組活動有困難的,可不編入小組,每年應到原選區走訪民眾若干次,了解情況,徵求意見,密切與選民的聯繫。
(三)代表視察
1、每次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召開之前,自治區人民代表可根據會議議題就地視察,或由自治區人大常委會統一組織代表視察;
2、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委員到各地視察工作時,可邀請當地有關專業的自治區人民代表參加視察,或邀集代表座談。也可以委託代表對某些專題調查研究,提出意見;
3、自治區人民代表可以參加當地縣(區)人民代表小組的活動;
4、市、縣(區)人大常委會可視需要邀請自治區人民代表參加工作會議和其他工作活動。
(四)為了使全體人民代表了解自治區人大常委會的工作情況,自治區人大常委會把每次全體委員會的主要檔案編為《會刊》印發人民代表。
(五)聯繫代表的方法要靈活多樣,除上述各項制度外,應視需要採取各種聯繫方法,如每次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召開會議前,委員可根據會議議題,就近走訪人民代表或邀請代表座談,調查研究,反映人民代表的意見和要求;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各部門研究工作時可邀請自治區有關人民代表參加;提案審查委員會檢查提案處理情況時,可邀請提案人參加或以別的辦法徵求提案人的意見;提倡自治區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機關工作人員同代表之間的互訪和座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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