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在主義法學

實在主義法學又譯“現實主義法學”,屬社會學法學的一個派別,只起於本世紀30年代,以批判概念法學的抽象性,自許實在性而得名。它有兩大分支,一是以K·列維林和J·弗朗克為首的美國實在主義法學,一是以瑞典的A·哈蓋爾斯特列姆創始的斯堪的納維亞實在主義法學。實在主義法學的主要特點,在於有濃厚的非理性主義的心理學色彩。它宣揚道德虛無主義和法律虛無主義。在法律虛無主義中,又有法律規則虛無主義與法律事實虛無主義的不同表現。自羅斯福“新政”以來,美國實在主義法學是公認的“官方法學”。至於斯堪的納維亞實在主義法學,從40年代迄今,一直在北歐的法學領域中占據著統治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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