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概的法律

大概的法律,美國法學家J·N·弗蘭克定義法律概念時所使用的一個術語。他認為,就任何具體情況而言,法律或者是關於這一情況的一個已作出的判決,或者是關於一個未來判決的預測。這種預測就是一種“大概的法律”。在國際生活中,大部分人在行為時對有關法律只有很含糊的觀念。他們在所從事的各種活動中,雖然法律一直在對他發生著效力,但實際上他們並不知道也並不注意有關法律規則,也不管這些法律規則是否具有確定性。就一具體的案件而言,法律就是一個法院的判決。在這個判決發生之前,唯一可以利用的法律便是法律對有關這個人和這些事實的法律的看法,但這些看法實際上並不是法律,而只是對法院如何判決的預測。弗蘭克的這一思想來源於美國法學家J.C.格雷和O.W.霍姆斯。這是輕視實在法,而強調法官個人心理的實在主義法學的一大特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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