倫德斯德特

倫德斯德特(Anders Vitherm Lundstedt,1882~1955)瑞典人、斯堪的納維亞實在主義法學的代表者之一,其主要著作是《法理學機制》(1925)、《法律思想修正》(1956)。他不僅抨擊傳統的權利義務概念,而且對分析主義法學關於非法、罪過、責任等基本概念也表示非議。認為這些概念只在“主觀良心”中起作用,沒有客觀意義。如說被告人的行為是非法的,不過表明他可能被判決支付損害賠償的事實。被告人違反某一義務,也僅屬一個主觀的價值判斷,一種感覺的表達;這些術語只有在國家加以強制執行或懲罰過錯者時才是有客觀意義。他也反對關於正義和其他價值準則的學說。認為正義感並不支配法律而是法律支配正義感,“正義的方法”是“完全無用的”,主張以“社會福利的方法”加以代替。社會福利的概念不受任何倫理價值影響,它只涉及到在特定的社會、特定的時間內人們認為有用的合乎社會利益的安排。可見,倫德斯德特的法學觀點具有明顯的社會學傾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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