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理想類型系統

法律的理想類型系統,丹麥的斯堪的納維亞實在主義法學家A.羅斯(Ross)解釋法律的一種模式。他區分決定法律現象的4個相關因素:(1)現實的強制體系;(2)有興趣的行為態度,即對強制行為的恐懼;(3)無興趣的行為態度,即社會習俗暗示的特殊法律性質的效力觀念;
(4)規範的權威性的建立,它決定於產生功能的效力觀念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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