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理想類型方法,M.韋伯的自然主義社會學方法在法學研究中的套用。文化是一種內涵豐富的社會—歷史現實,其中價值占有重要的地位。對歷史事實進行科學劃定的方法,就是理想類型方法。通過對文化、歷史和國家的研究,韋伯描述法律秩序發展的一般模式,法律體系的發展經過這樣幾種理想類型:法律先知帶有迷信色彩的個人權威啟示;法律建議者特殊階層的法律經驗創製和實施,包括判例法及遵守先例體系;世界性的神權法和受過學院式邏輯教育的法律專家指導的制定法體系和正義的專業性實施。這種劃分雖有一定的經驗根據,但缺乏明晰性,尤其失之於不能同客觀社會歷史類型的演變緊密結合起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