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號學和法律理論

《符號學和法律理論》英國法律教授B.J.傑克遜著,1985年出版。此書是套用歐洲大陸符號學分析法律問題的專著。其結構是:首先闡明符號學的內容;其次用符號學的觀點考察H.L.A.哈特、麥克可米克(Maccor-mick)、H.凱爾遜和R.M.德沃金(Dworkin)的著作,指出各自的理論不足;最後嘗試性地展示法律符號學理論的框架。此書特別重視法國學者A.J.格雷馬斯的著作,尤其重視他與E·蘭多夫斯基(Landouski)對1966年法國公司法的符號學分析。傑克遜把格雷馬斯法律符號學的論述分為三個部分:語義學方面、組合論方面和語用學部分,並進行詳細的分析。在符號學與法哲學關係上,傑克遜的觀點是符號學與實證主義法學、自然法理論以及美國實在主義法學都有著一定的聯繫。傑克遜提出自己的一些觀點,他認為法律的一致性與不同集團使用的多元客體相矛盾。為此,他區分了立法、學說和司法的符號話語,並把行政機關作為立法機關傳送的法律信息的受訊者。本書的缺點在於有些觀點缺乏明確性,也缺乏一定的內在的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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