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語言的符號學分析,符號學法律理論的重要內容之一。按照符號學法律理論,法律語言是具有技術語言的特徵。法律語言具有層次性結構,它能用“樹狀圖”明確地表達出來。大陸法系法律和英國法明顯地具有這種特性。邏輯學中的“如果X從屬於Y,Y從屬於Z,那么x從屬於Z的法則”也適用於法律語言,但這種法律語言必須是名詞化的。法律語言是單一詞義,即法律術語通常只與一種意義相對應。法律多義詞也有,但占的比例較小。法律語言具有自治性。法律語言是自治地構成的,日常語言只有通過一定的立法程式和一定的法律制度,才成為法律語言。法律語言有其自身的結構和自身的語義關係,構成一種完整的獨立實體。但法律語言的自治性並不否定與日常語言的某些聯繫。首先,法律語言與日常語言有相同的語音、一般辭彙、語形和語法。沒有這些共同的基礎,同持一種自然語言,法律工作者與非法律工作者就沒有相互理解的可能性。其次,法官在解釋法律的過程中採用日常語言的意義,從這點上講,法律語言依賴於口常語言的語義結構。這在判例法的發展和成文法的解釋中都起著一定的作用。但在以判例法為主的英國法系國家中特別明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