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村情概況
自然資源
人口衛生
基礎設施
文化教育
基層組織
農村經濟
村務公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充分發揚民主,嚴格依法自治,調動村民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積極性,促進本村物質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以下簡稱《組織法》)、和《雲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辦法》、《雲南省農村工作守則》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聯繫本村實際,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村實行村民自治,在黨的現行政策和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範圍內,在村黨支部(總支、黨委)的領導下,由村民委員會(以下簡稱村委會)依法辦理本村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
第三條 本章程是本村村民組織和全體村民的行為規範,在章程面前人人平等,必須嚴格遵守。
第四條 本章程由村委會具體組織實施,村民會議和村民代表會議監督執行。
第二章 村民組織
第一節 村民會議和村民代表會議
第五條 村民會議由本村18歲以上的村民組成,是全村的最高決策機構,村民會議設立村民代表會議。村民代表會議由各村民小組根據人口推選若干名村民代表組成。
村民代表必須是熱愛黨,熱愛社會主義,具有一定的政治覺悟和參政議政能力,作風正派,辦事公道,敢于堅持原則主持正義,在各項工作中起模範帶頭作用,在民眾中有一定威望的村民。
村民代表每屆任期三年,可以連選連任,必要時可以撤換和補選。
第六條 村民會議和村民代表會議由村委會負責召集和主持,村民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村民代表會議半年召開一次,必要時可隨時召開。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提議時,應召開村民會議。有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議時,應召開村民代表會議。
第七條 村民會議的主要職權。
(一)選舉、罷免、撤換、補選村民委員會成員;
(二)依法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
(三)審議和決定本村的建設和發展規劃;
(四)聽取和審議村民委員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收支情況報告,監督村務公開制度的落實;
(五)評議村民委員會成員的工件;
(六)改變或者撤銷村民代表會議、村民委員會不適當的決定;
(七)討論決定興辦公益事業向村民籌資籌勞的具體方案;
(八)討論並決定《組織法》第十九條規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項。
召開村民會議,應當有本村十八歲以上村民的過半數參加,或者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戶的代表參加,村民會議所作決定應當經到會村民的過半數通過方能有效。
第八條 村民會議的職權,除第七條(一)、(二)、(六)項之外,其餘可由村民代表會議代行。
當有十分一以上的村民對村民代表會議的決議持不同意見並提議時,應召開村民會議重新講座表決。
村民代表會議的決定,由全體村民代表的過半數通過方能有效。
第二節 村民委員會
第九條 村委會是在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範圍內,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民眾性自治組織,受鄉(鎮)人民政府的指導和村黨支部(總支、黨委)的領導,代表全體村民處理對內對外各項事務。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按照職責和本村各種規章制度及村規民約管理本村事務。
村委會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員組成,每屆任期三年,成員由村民會議直接選舉產生,可連選連任。
第十條 村委會的職責
(一)教育、組織村民認真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自覺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
(二)執行村民會議和村民代表會議的決定,向村民會議負責並報告工作。
(三)帶領村民積極完成本村的行政、經濟等各項工作任務。
(四)維護和保障村民的合法權益,教育引導村民履行公民義務。
(五)組織村民發展經濟,做好本村村民小組生產的服務協調工作。積極發展本村集體經濟,促進集體經濟積累。
(六)辦理本村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調解民間糾紛,維護社會治安,保持農村穩定。向上級政府反映村民意見、建議和要求。
(七)發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識,提高村民的致富本領;促進組與組之間的互助、團結,帶領民眾開展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
(八)管理和使用好本村集體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財產,教育村民愛護公共財產,合理利用和開發自然資源,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
(九)做好優撫優恤、救災救濟、五保供養等到項社會保障工作。破除農村封建迷信活動,開展移風易俗教育。
(十)做好計畫生育、控制人口增長、提高人口素質。
(十一)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一條 村委會的主要工作制度
(一)學習制度。每月至少集中學習一次,由村黨支部(總支、黨委)統一組織,主要學習國家法律、法規和各級黨委、政府有關政策、檔案,不斷提高理論水平和法律、政策水平。
(二)會議制度。村委會每月至少召開一次村民委員會會議、半年一次總結匯報會、年終一次總結會。根據工作需要,也可以隨時召開村民委員會會議。
(三)建立任期目標、年度計畫和分工負責及考核制度,定期進行總結檢查。
(四)村務公開制度。村務公開的主要內容包括:上級黨委政府有關政策規定、本村重要公共事務、村幹部的分工和職責情況、財務收支、集體企業和財產的承包以及租賃、集體基建項目投資和招投標、計畫生育、救災救濟、優撫政策等有關村民關心的重大問題。一般的村務事項和財務收支情況至少每個季度公布一次,涉及到農民利益的重大問題經及民眾關心的事項要及時公布。村務公開可採取建立村務公開欄、廣播電視、召開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等方式進行。
第十二條 村委會下設人民調解、治安保衛、文教衛生、計畫生育等工作委員會。
(一)人民調解委員會主要職責是:進行法制宣傳教育;協助政府和司法行政部門做好矛盾糾紛排查工作;調解民間糾紛;對違反村規民約的事項進行調處。
(二)治安保衛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發動和依靠民眾維護好本村社會治安秩序,協助政府和公安機關做好治安保衛工作。
(三)文教衛生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科技興村,普及科學技術、衛生健康等知識,不斷提高村民素質,搞好環境衛生和防疫工作。
(四)計畫生育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計畫生育法律、法規和政策,切實做好計畫生育工作。
第三節 村民小組
第十三條 村民小組是開展民眾性自治活動的基層組織,是村委會聯繫村的橋樑和紐帶。
第十四條 本村劃分為18個村民小組,每個小組設組長1人,婦女組長1,村民代表按照每10戶1名進行設定,由本村民民主推舉產生,報村委會備案。
第十五條 村民小組長必須由年滿18周歲以上,熱愛集體,遵紀守法,熱心為村民服務,受民眾信賴的村民擔任。
第十六條 村民小組的職責:
(一)宣傳和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的法律法規。
(二)負責組織全組村民的活動,及時向村委會匯報工作。
(三)管理屬於本組的土地、山林、企業及其資產。
(四)接受村委會的任務和要求,組織本組村民積極推進物質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並對各項村務進行監督並提出建議。
(五)及時向村委會反映本組村民意見、要求和建議。
第四節 村委會與本村各組織的關係
第十七條 村委會受本村黨支部(總支、黨委)的領導,村黨支部(總支、黨委)應發揮領導核心作用,加強對共青團、婦聯、民兵、老協等群團組織的領導,支持村委會的工作,保障村民依法開展自治活動並行使民主權利。村委會應當自覺尊重並接受堂以部(總支、黨委)的領導。村民小組中的黨組織也應發揮相應的作用。
第十八條 村委會加強對村民小組的領導,積極支持其開展工作,村委會根據本村實際,可以授權各村民小組長管理本小組轄區內的土地財產和處理集體事務。其授權委託的內容、事項、範圍和要求,應製作授權委託書。
村民小組應積極支持村委會的工作,顧全大局,認真完成村委會安排的各項任務。
第十九條 村委會應積極支持共青團、婦聯、民兵、老協等群團組織依法按照各自的職責開展工作,村級群團組織也應積極支持配合村委會的工作。
第二十條 村委會應當支持和組織村民依法發展各種形式的合作經濟,承擔本村生產的服務和協調工作。多渠道發燕尾服村級集體經濟,尊重集體經濟組織和其他經濟組織依法獨立進行經濟活動的自主權,保障他們的合法權益。同時,這些經濟組織及其擁有者也應服從村委會的統一管理,按時足額上交有關費用。
第三章 村 民
第二十一條 凡是具有本村常住戶口的,是本村村民。村民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堅持權利義務相一致的原則。
第二十二條 村民的權利
(一)年滿18周歲的村民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依法被剝奪政治權利的除外)。
(二)有了解村、組應公開事務的權利。
(三)有監督村、組幹部執行本章程和實現其任期目標的權利。
(四)對村委會、村民小組的工作有提出批評、意見、建議的權利。
(五)有參加者村民會議和村委會、村民小組組織的活動的權利。
(六)有接受有關教育培訓的權利。
(七)生產勞動經營中,有按有關規定請求村、組幫助的權利。
(八)表現突出、對集體有貢獻的,有獲得獎勵、表彰的權利。
(九)當人身、財產權利及其他權利受到侵害時,有請求村、組給予維護的權利。有依照有關信訪工作規定向上級反映意見的權利。
第二十三條 村民的義務
(一)愛黨愛國愛集體,積極參加村組的集體活動,愛護集體財產,維護集體的利益和聲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