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市市本級國有金融企業出資人監管暫行辦法》是宜春市人民政府發布法規。
《宜春市市本級國有金融企業出資人監管暫行辦法》是宜春市人民政府發布法規。
《宜春市市本級國有金融企業出資人監管暫行辦法》是宜春市人民政府發布法規。宜春市市本級國有金融企業出資人監管暫行辦法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國有金融資本出資人職責暫行規定的通知》(國辦發〔20...
第六條 國有金融機構應當堅持和加強黨的領導,明確國有金融機構黨委在公司治理結構中的法定地位,切實承擔好、落實好從嚴管黨治黨責任。第七條 財政部門應當定期向本級政府報告履行出資人職責情況,接受本級政府的監督和考核。第二...
第四條 財政部門以管資本為主加強國有金融資產監管,重點做好布局國有金融資本、規範資本運作、提高資本回報、維護資本安全等工作,對所出資金融機構依法享有資本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有關規定...
《江西省國資委出資監管企業投資監督管理辦法》是江西省國資委於2021年8月27日印發的通知。全文 關於印發《江西省國資委出資監管企業投資監督管理辦法》的通知 贛國資規劃字【2021】89號 關於印發《江西省國資委出資監管企業投資監督管理辦法...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在設區的市(州)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指導下,確定有關部門按照本辦法規定履行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職能。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嚴格執行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法律、法規,堅持政府的社會公共職能與國有資產出資人...
《宜昌市市屬國有企業重大事項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已經宜昌市人民政府同意,宜昌市人民政府辦公室2021年9月29日印發.自印發之 日起施行。全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市屬國有企業重大事項的監督管理,確保國有資本保值增值,根據國家、省...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設區的市、自治州級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是代表本級政府履行出資人職責、負責監督管理企業國有資產的直屬特設機構。上級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對下級政府的國有資產監督管理...
江西省國資委發布《江西省國資委出資監管企業合規管理辦法(試行)》是為深入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推動出資監管企業全面加強合規管理,進一步深化法治國企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等法律法規,...
第三十二條 財政部門工作人員在資產評估監督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泄漏金融企業商業秘密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省級財政部門可以依照本辦法,結合本地區實際...
(七)履行出資人的其他職責、承辦本級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第七條 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履行文化企業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負責國有資產基礎管理工作,委託有關部門對文化企業的國有資產實施具體監督管理。第八條 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
非中央管理的金融控股公司、小額貸款公司和融資性擔保公司等從事金融性業務的其他企業比照本辦法執行。第三條 地方財政部門是地方金融企業的財務主管部門,對本級地方金融企業實施財務監督管理,指導下級財政部門開展財務監督管理工作。主要職責...
(6)對市屬行政事業單位經營性和非經營性國有資產進行監管。(7)監管地方金融企業、國有資產運營機構的國有資產。 (8)負責擬訂國有企業經營者收入的政策,審核市屬國有企業的工資總額和主要負責人的工資標準。(9)起草宜春市國...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企業國有資產交易行為包括:(一)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國有實際控制企業轉讓其對企業各種形式出資所形成權益的行為(以下稱企業產權轉讓);(二)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國有實際控制企業增加...
《都昌縣縣屬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經都昌縣政府研究同意,於2021年2月25日印發實施。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推動縣屬國有公司成為資產優良、管理規範、運營高效、效益良好的綜合性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
管理辦法全文 第一條 為了(以下簡稱“企業”或“母公司”)的投資行為,切實維護出資人權益,努力實現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等法律法規...
第九條【出資人職責履職原則】國務院和地方人民政府按照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開、市場監管職能與出資人職責分離、國有金融資本管理與實業資本管理隔離、不干預企業依法自主經營的原則,依法履行國有金融資本出資人職責。第十條【出資人職責授權】...
第一條 為加強對地方國有資產監管工作的指導和監督,保障地方國有資產監管工作規範有序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省屬企業,是指浙江省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省國資委)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國有資本控股公司(以下簡稱省屬企業本級),及其出資並納入合併報表範圍內的企業(以下簡稱所屬...
本辦法所稱金融基礎設施運營機構是指根據法律法規、國務院相關決定及本辦法規定,經批准負責建設、運營和維護金融基礎設施的企業法人或事業單位法人。本辦法所稱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是指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
本辦法所稱市級其他國有金融資本,是指市政府及其授權投資主體對不具有實際支配地位的金融企業出資,所形成的資本和 應享有的收益。第三條 根據市政府授權,市財政局集中統一履行市級國有金融資本出資人職責。採取直接管理或委託其他部門、...
規範境外企業經營行為,維護國有資產權益,防止國有資產流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和《四川省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及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參照《中央企業境外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制定本辦法。
2015年7月8日,成都市人民政府以成府發〔2015〕22號印發《成都市市屬國有企業投融資及借款和擔保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該《辦法》分總則、投融資及借款和擔保監管職責與制度、投資監管、融資監管、借款和擔保管理、監督檢查與責任追究、...
第一條 根據《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暫行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台本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自治區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國有參股企業中的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