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協定用於規範定點零售藥店配藥服務、藥品收費以及信息管理的協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定點零售藥店服務協定
- 外文名:services agreement for designated retail pharmacies
- 簽訂雙方:醫療保險經辦機構 定點零售藥店
- 目的:規範定點零售藥店配藥服務
該協定用於規範定點零售藥店配藥服務、藥品收費以及信息管理的協定。
該協定用於規範定點零售藥店配藥服務、藥品收費以及信息管理的協定。...... 該協定用於規範定點零售藥店配藥服務、藥品收費以及信息管理的協定。中文名 定點零售藥店服務...
《青島市社會醫療保險定點零售藥店協定管理辦法》由青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於2017年12月29日印發。...
第一條為建立公平、公正、公開的零售藥店基本醫療保險定點協定管理制度,根據《濟南市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辦法》和國家、省有關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
《廣州市醫療保險定點零售藥店管理辦法》是廣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為加強和規範廣州市醫療保險定點零售藥店管理制定的辦法。...
【導讀】為了進一步完善東莞醫療保險制度,加強社會保險定點零售藥店的管理,規範參保人購藥報銷流程,東莞社會保障局根據國家級省市相關規定製定了《東莞市社會保障局 ...
2014年7月1日,成都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以成人社發〔2014〕34號印發《成都市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零售藥店管理辦法》。該《辦法》共17條,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零售藥店管理暫行辦法》是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頒布的一個關於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零售藥店管理的政府文書。...
定點零售藥店是醫保體系下的產物,通過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資格審定,並經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確定,為參保人員提供處方外配和非處方藥零售服務的藥店。...
根據《社會保險法》《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管理暫行辦法》《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零售藥店管理暫行辦法》《重慶市騙取社會保險基金處理辦法》等規定,制定...
為加強昆明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零售藥店的管理,根據國家及省的有關規定和《昆明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規定》制定本辦法。...
具體管理辦法按照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要根據城鎮居民的就醫特點和需要,進一步細化和完善定點醫療服務協定管理,充分發揮...
(六)指導、檢查、監督、考核各定點醫療機構及定點零售藥店執行醫保政策的情況。(...負責各定點單位醫療服務協定的簽訂及年度綜合考評;負責定點單位醫保病人和特殊人員...
服務質量、醫療費用結算辦法、醫療費用支付標準以及醫療費用審核與控制等內容的協定...的定點醫療機構就醫,並可自主決定在定點醫療機構購藥或持處方到定點零售藥店購藥...
機構(以下簡稱醫保經辦機構)簽訂協定,為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提供醫療服務的醫療...第二十一條 定點醫療機構應加強對外配處方的管理,參保人員要求到定點零售藥店購...
第三十五條醫療機構和零售藥店申請成為定點單位的,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按照國家、省和市有關規定對其進行條件評估,符合條件的,簽訂服務協定,規範其服務行為,對其...
本規定適用於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對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提供基本醫療服務、定點零售藥店提供藥品配售服務、參保人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以及對其他相關單位或個人的稽核...
負責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藥店服務協定的簽訂,並做好協調服務工作;負責區、縣(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醫療、生育、工傷保險業務的協調、指導工作;完成上級部門交辦的...
第三章 定點零售藥店管理第十九條 納入醫保定點管理的零售藥店應當誠信履行與醫保經辦機構協定約定的內容。醫保服務協定履行期間,定點零售藥店及其工作人員不得有下列...
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對醫療保障監督執法機構、經辦機構、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以下簡稱定點醫藥機構)、協定管理醫師藥師、參保人員及醫療救助對象遵守醫療保障法律...
主要職責負責全市城鎮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參保人待遇的審核和結算工作;負責全市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藥店服務協定的簽訂、費用結算和監督管理工作;負責...
(五)與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藥店簽訂社會醫療保險服務協定;(六)對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藥店執行社會醫療保險政策、規定及履行服務協定等情況進行日常監督檢查、業務...
(九)服務協定管理材料。包括與基金收付款協定銀行、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藥店、工傷協定醫療康復機構、工傷協定輔助器具配置機構、網路通信運營商、附加保險承保單位等...
第三十八條 定點零售藥店應當按照醫療保險規定和服務協定為參保人員提供購藥服務,不得接受多卡購藥。第三十九條 社會醫療保險執業醫師(以下簡稱醫保醫生)應當按照...
(九)服務協定管理材料。包括與基金收付款協定銀行、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藥店、工傷協定醫療康復機構、工傷協定輔助器具配置機構、網路通信運營商、附加保險承保單位等...
“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資格審查”和“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零售藥店資格審查”的“兩定”資格審查,同步完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醫藥機構的協定管理,提高管理服務水平和...
第四十五條 社保中心與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藥店簽訂醫療保險服務協定,明確雙方的責任、權利和義務。第四十六條 參保人員可在定點醫療機構配藥或持醫保專用處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