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點保障,工程建設術語。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定點保障
- 所屬學科:軍事
定點保障,工程建設術語。
定點保障,工程建設術語。定點保障,①工程定點保障。戰時,按分段(分片)包乾的原則,由分工包乾的部隊或民兵,對道路的重要地段和重要的橋樑、渡口、隧道、涵洞以及交通樞紐等處,派出專門的兵力駐守維修的一種道路保障的方法。②後勤...
《江西省醫療機構醫療保障定點管理暫行辦法》是為加強和規範醫療機構醫療保障定點管理,提高醫療保障基金使用效率,更好地保障廣大參保人員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
北京市零售藥店醫療保障定點管理暫行辦法,是北京市醫療保障局制定的。內容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和規範北京市零售藥店醫療保障定點管理,提高醫療保障基金使用效率,更好地保障廣大參保人員權益,根據《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條例》(...
《北京市醫療機構醫療保障定點管理暫行辦法》於2022年1月1日執行。制定背景 《北京市醫療機構醫療保障定點管理暫行辦法》制定的出發點是滿足人民民眾的健康需求,目的是加強和規範醫療機構、醫療保障定點管理,提高醫療保障基金使用效率,更好...
定點醫療機構是指經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查,並與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簽訂協定,並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確定的,為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提供醫療服務,並承擔相應責任的醫療機構。簡介 定點醫療機構是指通過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資格審定,...
第一條 為規範從事門診服務的社會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以下簡稱“定點門診”)管理工作,維護參保人員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三十五號)、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於完善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藥...
《廣州市社會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分級管理辦法》是2014年2月8日廣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發布的法規。檔案通知 廣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於公開徵求《廣州市社會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分級管理辦法》意見的通告 為進一步加強和規範廣州市...
廣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範本市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以下統稱“社會保險”)定點(協定)醫療機構(以下簡稱“定點醫療機構”)的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國務院關於建立城鎮...
《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管理暫行辦法》是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衛生部等部門為了加強和規範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管理制定的辦法。引言 關於印發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勞社部發〔1999〕14號 ...
《溫州市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管理辦法》(溫勞社醫〔2007〕210號)予以廢止。檔案通知 溫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溫州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溫州市衛生局 溫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關於印發《溫州市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管理辦法(試行)...
特殊門診定點藥店參照本規定管理。三、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根據以下原則確定城鄉居民定點醫療機構布局規劃:1、區域布局合理與醫療質量擇優結合;2、城鄉兼顧;3、綜合性醫院與專科醫院兼顧;4、社區基本醫療服務與分層次就醫結合;5、...
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是指經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查獲得定點醫療機構資格,並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確定且與之簽訂了有關協定的,為統籌地區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提供醫療服務並承擔相應責任的醫療機構。
1 不需要選為醫保定點醫院,也可以直接報銷的.北京市醫療保障局 [引用日期2021-05-13] 2 關於公布北京市基本醫療保險A類定點醫療機構增補名單的通知.北京市醫療保障局 [引用日期2021-05-13] 3 北京市基本醫療保險A類定點醫療機構名單....
第十一條 定點零售藥店應當嚴格遵守以下規定,為參保人提供優質的售藥服務:1.嚴格執行社會保險有關政策法規,健全管理制度,規範經營行為。2.所售醫藥用品不能高於國家、省市物價部門有關價格標準。3.參保人在定點零售藥店使用社會保障卡...
關於印發《青島市社會醫療保險定點零售藥店協定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各有關單位:現將《青島市社會醫療保險定點零售藥店協定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青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17年12月29日...
第一條 為建立公平、公正、公開的醫療機構基本醫療保險定點協定管理制度,根據《濟南市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辦法》和《轉發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於完善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藥機構協定管理指導意見的通知》(魯人社發〔2016〕5號)等政策規定,制定本...
定點服務是指在固定地點建立或委託其他部門設立服務點而提供服務。如生產企業在全國各地設立維修服務網點就屬此例。零售所設的銷售商品的門市部也屬於為客戶提供定點服務。優缺點 定點服務就是企業在其產品銷售比較集中的地區建立固定的服務...
(一)按照《醫療機構醫療保障定點管理暫行辦法》(國家醫療保障局令第2號)、《零售藥店醫療保障定點管理暫行辦法》(國家醫療保障局令第3號)及省市有關規定,貫徹醫保定點醫藥機構服務協定管理辦法,落實協商談判機制,嚴把入口關,嚴格評審...
第三條 長期護理保險失能等級評估機構定點管理應堅持以人民為中心,遵循公平公正、規範透明、權責明晰、動態平衡的原則,不斷提升定點管理效能,促進評估行業有序發展,為參保人提供客觀公正的評估服務。第四條 國家醫療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制定...
定點供應商納稅和繳納社保金指標。政府採購法明確規定了供應商參加政府採購活動應當具備的幾個條件,其中之一就是有依法繳納稅收和社會保障資金的良好記錄。這是供應商參加政府採購活動的前提。在監管定點供應商時不僅是要看有良好的記錄,更...
關於印發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零售藥店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勞社部發[1999]1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局)、藥品監督管理局:為了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1998]44號...
第十六條 各單位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完善本單位車輛維修管理制度,切實加強對車輛維修保障工作的領導和管理。第十七條 各縣區可以根據自身實際需要,在相同周期內、同等條件下與市級定點維修企業簽訂服務契約。第十八條 本辦法涉及維修專業方面...
(六)在非定點醫療機構產生的費用(急診、搶救除外);(七)其他有關規定不予支付的項目費用。第五章服務管理 第二十條 州級醫保部門統籌管理全州職工門診費用共濟保障工作,建立完善保障機制,指導縣市落實保障工作。州級醫保經辦機構...
督促定點扶貧縣黨委和政府加強領導、加大力度、完善機制,承擔好脫貧攻堅主體責任,保質保量完成減貧任務。幫助定點扶貧縣創新扶貧資金和項目管理運行機制,嚴格扶貧資金管理,保障扶貧資金公平公正使用、扶貧項目真正造福貧困民眾。幫助定點扶貧...
運行保障機制 運行保障機制解決的是指直接用於安全生產工作的資源與要素的投入和運行問題,是長效機製得以正常發揮作用的基礎條件。其構建應符人於最需要的領域,能產生應有的效果;有力是指投入的資源與要素隨著經濟的發展和安全生產工作...
醫療保障經辦機構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布簽訂服務協定的定點醫藥機構名單。醫療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服務協定訂立、履行等情況的監督。第十二條 醫療保障經辦機構應當按照服務協定的約定,及時結算和撥付醫療保障基金。定點醫藥機構應當按照規定...
第二章 門診保障 第五條 參保人員在職工門診統籌定點醫療機構就診時,享受門診共濟保障待遇。其中,在一級醫療機構及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發生的政策範圍內門診醫療費用,不設起付標準,按70%比例支付;在二級醫療機構發生的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