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全管轄權之訴

完全管轄權之訴,是指法國行政法官行使全部審判權力的訴訟。法官對行政機關的決定不僅可作撤銷判決,而且可以作變更判決,可以判決行政機關負賠償責任,可以審判行政機關的單方面行為、雙方行為、法律行為和事實行為。

特點:(1)當事人通過訴訟主張某一權利;(2)法官具有全部審判權力,近似普通法院法官的審判權力。但根據同律原則,法官不能命令行政機關為或不為一定行為。最典型(或稱為嚴格意義)的完全管轄權之訴是關於行政契約的訴訟和行政主體的損害賠償之訴。此外還有行政性選擇的訴訟、關於直接稅的訴訟等。原吿必須是主觀權利受到侵犯的人。適用行政決定前置原.則。必須有律師代理。其判決只產生對人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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