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分變更

1]“完全管轄權之訴”,是指行政法院法官可以行使全部審判權力的訴訟。即可以撤銷、變更、乃至重新決定行政機關的決定,可以判決行政主體負賠償責任。它是相對於當事人請求行政法院審查行政機關侵害自己利益的行政決定的合法性問題,申請撤銷該違法行政決定的越權之訴而言。法國行政訴訟中典型的完全管轄權之訴是關於行政主體賠償責任的訴訟和行政契約的訴訟兩種,除此之外,還有關於直接稅的訴訟和行政選舉違法的訴訟等。在越權之訴中,行政法院判決只能在是否作出撤銷行政決定中選擇,不能更該行政決定,也不能判決行政主體負賠償責任(王名揚:《外國行政訴訟制度》第77—108頁,人民法院出版社1991年9月版)。
[2]如1994年5月12日全國人大常委會修正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6條規定治安處罰罰款金額為“一元以上,二百元以下”,在第30條對賣淫、嫖宿暗娼等違反治安管理的並處罰款時特別規定,可以處5000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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