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統計報表管理暫行辦法,地方法規,發布日期1981-10-19。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安徽省統計報表管理暫行辦法
- 發布日期:1981年10月19日
安徽省統計報表管理暫行辦法,地方法規,發布日期1981-10-19。
安徽省統計報表管理暫行辦法,地方法規,發布日期1981-10-19。【發布單位】81202【發布文號】【生效日期】1982-01-01【失效日期】【所屬類別】地方法規【檔案來源】安徽省統計報表管理暫行辦法(1981年10...
關於統計報表管理的暫行規定,由國家統計局制定,於1980年11月17日國務院批轉。一、為了使統計報表制度適應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需要,而又不致過多地加重基層單位的負擔,防止濫發統計報表,根據國務院關於統計報表要由各級統計部門統一管理的...
第十條 企業應制定統計機構負責人和統計人員崗位責任制和考核辦法,並對工作優秀者表彰獎勵。第三章 統計報表制度 第十一條 企業應認真執行下列三類統計報表制度:(一)政府統計報表制度,指縣級以上政府統計機構依法制定的各類統計調查制度...
(1989年12月23日安徽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根據1993年11月10日安徽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關於修改〈安徽省統計管理監督條例〉的決定》修改根據1997年7月26日安徽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
安徽省統計管理監督條例(修正) (1989年12月23日安徽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 根據1993年11月10日安徽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關於修改的決定》修改) ...
各級政府綜合統計機構要按照《統計法》和《部門統計調查項目管理暫行辦法》有關規定,進一步加強對部門統計的協調、指導和服務,嚴格部門統計調查項目審批(備案)制度,規範部門統計調查項目和調查行為。
一、強化統計基礎工作管理,確保數據源潔流清 各級統計部門和統計調查單位,要嚴格按照《統計法》及其實施細則、《安徽省統計管理監督條例》和《安徽省統計基礎工作規範化管理辦法》的規定,建立健全切實可行、便於操作的統計登記制度、統計...
三、地方統計報表制度 是指縣及縣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實施地方統計調查項目的工作業務方案。管理方法 一、統計報表制度管理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部門統計調查項目管理暫行辦法》二、管理機構與職責許可權 政府綜合統計...
安徽省政府非稅收入管理暫行辦法 修訂的條例 (2017年11月17日安徽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一次會議通過)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了規範非稅收入管理,健全公共財政職能,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
2012年3月14日,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以皖政辦〔2012〕15號印發《安徽省省級食鹽儲備管理暫行辦法》。該《辦法》共28條,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檔案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安徽省省級食鹽儲備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皖政辦〔2012〕...
(皖政〔2001〕51號)各市、縣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統計是黨和政府進行科學決策和巨觀管理的基礎工作,是監測和指導國民經濟運行和社會發展的重要手段。多年來,我省統計工作圍繞改革和發展大局強化服務,較好地發揮了統計...
【發布文號】皖政辦[1998]26號 【發布日期】1998-07-03 【生效日期】1998-07-03 【失效日期】【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具體內容 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 《安徽省省級預算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皖政辦〔1998〕26...
安徽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安徽省市場登記管理辦法》的通知引言 編輯 語音 現將《安徽省市場登記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安徽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安徽省市場登記管理辦法》的通知具體內容 編輯 語音 ...
(九)擬訂市、縣經濟運行綜合評價考核辦法並組織實施。(十)協助管理各市、縣政府統計部門由中央財政提供的統計經費;協助管理省轄市統計局局長、副局長;承擔全省統計專業資格考試和職稱評審的具體組織實施工作。(十一)承辦省政府交辦的...
安徽省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辦法 修訂信息 安徽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 為了維護國家法制統一、權威和尊嚴,現決定對《安徽省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等3部省政府規章作如下修改:對《安徽省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
為規範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合理配置國有資產,提高國有資產使用效益,維護國有資產的安全和完整,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引言 安徽省政府令第214號 2008.10.31 細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辦法適用於本省...
給予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由其上級部門或者監察機關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安徽省政府採購供應商註冊管理暫行辦法》由省財政廳負責解釋。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2014年2月1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