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安徽省市場登記管理辦法》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安徽省市場登記管理辦法》的通知在1994.11.29由安徽省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安徽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安徽省市場登記管理辦法》的通知
  • 頒布時間:1994年11月29日
  • 實施時間:1994年11月29日
  • 頒布單位:安徽省人民政府
引言,具體內容,

引言

現將《安徽省市場登記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具體內容

安徽省市場登記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對市場的監督管理,維護正常的流通秩序,促進本省經濟發展,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市場,是指有固定場所、設施,經營者入場集中交易生活資料、生產資料的市場。
第三條 市場建設堅持“放手發展,積極引導,先引後建,逐步完善”和“誰投資,誰所有,誰受益”的原則。
企業、事業單位的機關、社會團體、城鎮居民委員會、鄉村村民委員會以及有條件的個人均可參與開辦市場。
第四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市場登記註冊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儘量簡化審批手續,為經營者進入市場、參與競爭提供方便和幫助。
第五條 開辦市場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符合城鎮建設總體規劃和市場建設的要求;
(二)具備相應的場地、設施;
(三)上市交易的商品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
(四)有相應的管理機構及專職管理人員;
(五)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六條 開辦市場由開辦者向市場所在地的縣、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市場登記註冊。雙方或多方聯合開辦的,由聯辦各方共同或委託其中一方申請登記註冊。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開辦或參與開辦市場的,應向上一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註冊。
冠省、地區、地級市名的市場,分別由同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註冊。
第七條 市場開辦者申請市場登記註冊,須提交下列書面材料:
(一)開辦市場的申請報告;
(二)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重點市場須有政府授權部門的批件;
(三)土地、房屋使用證明;
(四)規劃部門批准的市場規劃平面布置圖。
聯合開辦市場的,應同時提交聯辦各方共同簽署的協定書;委託一方申請登記註冊的,還應提交委託方的委託書。
第八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市場開辦者提交的市場登記註冊申請書面材料進行審查,並在受理之日起30日內作出準予登記註冊或不予登記註冊的決定。準予登記的,發給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統一印製的《市場登記證》;不予登記的,用書面形式通知申請人。
市場登記註冊事項包括:市場名稱、市場地址、市場類型、市場規模、上市商品種類、開辦者及市場負責人。
第九條 市場名稱經登記註冊後,在登記註冊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管理區域內享有專用權,其他市場開辦者不得採用同一名稱申請登記註冊。
第十條 市場開辦者在市場內設定經營服務機構,應在辦理市場登記註冊後,按照企業登記管理的有關規定,申請辦理經營服務機構登記註冊。
第十一條 企業單獨或聯合開辦市場的,在辦理市場登記註冊之後,應按照企業登記管理的有關規定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十二條 市場遷移、合併、分立或撤銷時,市場開辦者應在作出變動決定之日起30日內,到原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或註銷手續。
第十三條 市場登記、變更登記、註銷登記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及時組織發布公告。
第十四條 市場開辦者必須履行下列職責:
(一)建立健全市場日常管理組織和制度,實現職責到位,責任到人;
(二)建立切實可行的防火、防盜、衛生、治安等措施和制度,配備專職人員及有關器材設備,確保市場安全穩定、環境優美、秩序井然;
(三)建立保證公平交易的有效制度;
(四)協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入場經營者的資格進行審查,確保經營主體的合法性;
(五)接受並配合政府有關部門的監督管理,自覺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
(六)按季度、年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報送各類商品的成交量、成交額、攤位數等有關資料,按時填定年檢報告書。
第十五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對市場進行監督管理,其主要職責是:
(一)監督市場開辦者按照本辦法的規定辦理市場登記註冊;
(二)審查市場開辦者制定的市場規章制度;
(三)監督市場開辦者依法履行職責;
(四)確認入場經營者的資格,並對其經營行為進行監督管理;
(五)查處違法違章行為,維護市場秩序。
(六)為入場經營者提供法律、政策諮詢;
(七)建立市場統計報表管理制度和市場登記檔案管理制度;
(八)行使國家規定的其他管理職責。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根據工作需要在市場設立專門監督管理機構或派遣專人進駐市場行使監督管理職責。
第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未辦理有關登記、變更登記或註銷手續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令其限期補辦手續,逾期不辦的,處以五千元至一萬元罰款。
第十七條 市場開辦者沒有認真履行應盡義務,市場秩序混亂,衛生、治安狀況不好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令其限期改正,在規定期限內沒有明顯好轉的,處以一千元至五千元罰款。
第十八條 當事人對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九條 進行集中交易的生產要素市場的登記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期貨交易市場登記管理,不適用本辦法。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