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政府採購管理暫行辦法

《安徽省政府採購管理暫行辦法》是1998年安徽省人民政府發布的地方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安徽省政府採購管理暫行辦法
  • 發布單位:安徽省人民政府
  • 發布日期:1998年7月3日
  • 實施日期:1998年7月3日
【發布單位】81202
【發布文號】皖政[1998]25號
【發布日期】1998-07-03
【生效日期】1998-07-03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安徽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安徽省政府採購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皖政〔1998〕25號)
各行署,各省、縣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現將《安徽省政府採購管理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一九九八年七月三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增強政府巨觀調控能力,加強財政支出管理,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促進經濟與社會發展,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政府採購,是指納入本省各級預算管理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為了完成本單位管理職能或者開展業務活動以及為公眾提供公共服務的需要,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行為。
第三條政府採購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效益優先的原則。除涉及國家秘密外,政府採購應當公開,引入市場競爭機制,在同等質量情況下,優先購買價格低的商品或者接受費用低的服務。
第四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政府採購工作的領導,監督有關部門或者單位按照本辦法實施政府採購,保障財政資金安全、高效、有序地運轉,維護社會經濟秩序。
第五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是政府採購工作的主管部門,其主要職責是:
(一)編制政府採購預算;
(二)組織部分政府採購;
(三)協調和管理政府採購事務;
(四)對政府採購進行統計、分析和評估;
(五)省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二章 政府採購形式與範圍
第六條政府採購採取集中採購和分散採購的形式。
集中採購是指由財政部門統一組織的採購。一般適用於單位價值在1萬元以上的商品或者接受等值的服務,以及單位價值在1萬元以下、但是當年需要批量購買累計價值超過10萬元的同類商品或者接受等值的服務。
分散採購是指由需要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單位自行組織的採購。一般適用於本條第二款規定以外的商品或者服務。
第七條政府採購範圍主要包括辦公、教學、科研、醫療、體育、廣播電視等設施、設備以及有關的服務,具體商品目錄和服務項目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確定。
第三章 政府採購方法與程式
第八條財政部門以及需要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單位可以委託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成立的具有企業法人資格的政府採購公司或者其他具有相應資質的代表機構(以下簡稱代理人)代理政府採購業務。
第九條政府採購的方法包括公開招標採購、議標採購、協商採購。
公開招標採購是指公開發布採購信息,吸引3個以上的供應商參加投標,並按照規定程式擇優選定供應商的採購方法。一般適用於採購數量較大、質量不易確定或者採購價格波動較大的商品或者接受等值的服務。
議標採購是指直接邀請3個以上的供應商參加投標,並按照規定程式擇優選定供應商的採購方法。一般適用於質量、價格等容易確定的商品或者接受等值的服務。
協商採購是指直接到市場了解、比較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價格等情況,並按照規定程式擇優選定供應商的方法。一般適用於採購數額較小、質量與價格易於確定的商品或者接受等值的服務。
第十條需要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單位應當根據實際需要,對屬於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範圍內的商品或者服務,擬定本單位年度採購計畫,並附擬採購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名稱、數量、質量、規格、供貨時間等有關材料,按照規定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核。
財政部門應當根據實際需要和節約的原則,審核各單位擬定的年度採購計畫,匯總編制本級政府年度採購計畫,並按照本辦法第六條確定採購形式。
第十一條政府採購應當依法簽訂採購契約,明確採購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名稱、數量、規格、質量、性能、價格(酬金)以及履行契約的時間、地點、方式和違約責任等內容。
第四章 政府採購經費
第十二條政府採購經費的來源包括:
(一)同級財政預算安排的資金;
(二)需要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單位預算外資金、自有資金和其他收入;
(三)國內外貸款、捐款、贈款;
(四)省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資金。
第十三條政府採購經費由財政預算安排的,財政部門應當按照採購契約的規定將採購經費直接撥付給其委託的代理人或者供應商;由需要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單位預算外資金、自有資金和其他收入或者國內外貸款、捐款、贈款等安排的,有關單位應當按照採購契約的規定將採購經費自行支付給其委託的代理人或者供應商。
第五章 政府採購監督
第十四條需要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實施政府採購,並主動接受財政、審計、監察等有關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如實提供有關資料,不得拒絕、隱匿或者謊報。
第十五條財政部門應當定期向有關單位通報集中採購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情況,接受監督。
第十六條財政、審計、監察等有關部門應當協調配合,加強對政府採購行為的監督,定期組織檢查,發現問題,依法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七條省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根據本辦法,制定本級政府採購管理的具體規定。
各行署和市、縣人民政府根據本辦法,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定具體規定。
第十八條本辦法自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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