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工程項目試行政府採購制度暫行規定

為加強工程項目財政性資金管理,規範工程項目招投標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制定本暫行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安徽省工程項目試行政府採購制度暫行規定
  • 外文名:Interim Provisions pilot project in Anhui Province Government Procurement System
  • 適用地區安徽省
  •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
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

第一條

為加強工程項目財政性資金管理,規範工程項目招投標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制定本暫行規定。

第二條

工程項目試行政府採購制度的範圍:在基本建設投資項目中挑選若干個工程項目,對其使用財政性資金進行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建設工程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採購。 工程項目包括建築物和構築物的新建、改建、擴建、裝修、拆除、修繕等。

第三條

試行政府採購制度的工程項目(以下簡稱工程項目),編入年度政府採購預算和政府採購計畫。

第四條

工程項目的具體招投標工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國務院有關部門實施招標投標活動行政監督的職責分工意見的通知》執行。

第五條

建設單位不具備招標能力,需委託招標代理機構組織招標工作的,必須在已經財政部門登記備案的招標代理機構中進行選擇。

第六條

工程項目的招標、中標等有關信息公告,除了在有關部門指定的媒體上發布外,還必須在財政部指定的網站和報紙發布。

第七條

工程項目通過招投標活動確定中標人後,應在規定的時間內簽訂採購契約。採購契約自簽訂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招標人應當將契約副本報同級財政部門備案。

第八條

工程項目資金實行財政國庫直接支付。按照採購契約的約定撥款時,由建設單位向財政部門報送用款計畫,由財政部門通過財政國庫支付中心或“政府採購資金專戶”將資金直接支付給中標人。建設單位在申請用款時,要提供監理單位的工程進度證明、材料設備的驗收證明、中標人的發票複印件,以及財政部門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一) 財政預算內資金。凡納入財政國庫支付中心管理的部門、單位,通過財政國庫支付中心直接支付給中標人;未納入財政國庫支付中心管理的部門、單位,由財政部門按照採購契約金額先撥入“政府採購資金專戶”,再從“政府採購資金專戶”撥給中標人。
(二) 財政預算外資金。由財政部門按照採購契約金額先撥入“政府採購資金專戶”,再從“政府採購資金專戶”支付給中標人。
(三)單位自有資金。由建設單位按照採購契約的約定直接支付給中標人。

第九條

對“拼盤”資金的工程項目,財政性資金和單位自有資金,按各占總投資的比例支付。建設單位要求支付財政性資金時,應當提供已支付單位自有資金的證明。

第十條

工程項目政府採購應當嚴格按照批准的採購預算執行,因特殊情況確實要突破原批准預算的,必須由建設單位按規定程式報批並落實資金來源後再執行。

第十一條

工程項目執行完畢後,必須由招標人的主管部門按規定向財政部門定期報送政府採購信息統計報表,具體按我廳《關於做好政府採購信息統計報表編報工作的通知》(財購[2000]53號)執行。

第十二條

本暫行規定(安徽省工程項目試行政府採購制度暫行規定)由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暫行規定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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