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辦法

《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辦法》是為了規範實施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保障城鄉生活困難家庭基本生活,根據國務院《社會救助暫行辦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而制定的法律法規。

《辦法》於2018年11月7日省人民政府第31次常務會議修訂通過,共六章二十九條,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2002年4月26日安徽省政府令第144號發布的《辦法》同時廢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辦法
  • 實施單位:安徽省人民政府
  • 實施時間:2016年7月1日
  • 修訂時間:2018年11月7日
  • 發文字號: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85號
修訂信息,辦法全文,內容解讀,政策解讀,相關報導,

修訂信息

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85號
《安徽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已經2018年11月7日省人民政府第31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長李國英
2018年11月19日
安徽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
為維護省政府規章的權威性、嚴肅性,依法推進簡政放權、放管結合、最佳化服務改革,營造促進經濟社會發展的良好政策環境,現決定對《安徽省保全服務管理辦法》等3部省政府規章作如下修改:
對《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辦法》作出修改
將第十四條第二款修改為:“對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條件的家庭,批准給予最低生活保障,並按其共同生活家庭成員人均月收入與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差額,確定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數額。對不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條件的申請不予批准,並書面向申請人說明理由。”
此外,對相關條文序號作相應調整。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辦法全文

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辦法
(2016年5月8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68號公布根據2018年11月19日《安徽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實施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保障城鄉生活困難家庭基本生活,根據國務院《社會救助暫行辦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生活困難家庭的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第三條 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應當遵循應保盡保、公平公正、動態管理、統籌兼顧的原則。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納入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和績效考核內容,將最低生活保障資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經費納入財政預算。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統籌負責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其他有關部門應當依照各自職責做好最低生活保障的相關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最低生活保障申請的受理、初審等工作。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做好最低生活保障相關工作。
第五條 鼓勵社會組織和個人通過捐贈、志願服務等方式,參與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社會組織和個人參與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財政補貼、稅收優惠、費用減免等政策。
第二章 最低生活保障對象
第六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家庭,由政府給予最低生活保障:
(一)共同生活家庭成員人均月收入低於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
(二)財產狀況符合當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財產狀況規定。
第七條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居民生活必需的費用確定。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應當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人均消費支出和物價變動情況,每年調整一次,或者適時調整。有條件的設區的市應當統一城鄉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應當送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財政部門備案。
設區的市及其管轄的縣級人民政府、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以及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的網站,應當公布最低生活保障標準。
第八條 共同生活家庭成員,包括共同生活的父母、配偶、子女和家庭其他成員。共同生活家庭成員的認定辦法,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製定,送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財政部門備案。
第九條家庭收入,包括共同生活家庭成員的工資性收入、經營性收入、財產性收入、轉移性收入和其他合法收入。家庭財產,包括共同生活家庭成員的存款、房屋、機動車輛、股票、有價證券和其他合法財產。家庭收入狀況、財產狀況的認定辦法,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結合本地實際制定,送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財政部門備案。
第三章 最低生活保障申請和審定
第十條生活困難的家庭可以向戶籍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申請最低生活保障。最低生活保障申請,由家庭成員中的成年人以書面形式提出。家庭成員申請有困難的,可以由所在的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代為申請。
申請人應當如實填寫家庭成員狀況、收入狀況、財產狀況登記表,並提交相關證明材料。家庭成員狀況、收入狀況、財產狀況登記表格式,證明材料目錄和要求,由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根據國家有關規定製定。
第十一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提交證明材料的目錄和要求。
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齊全、符合要求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作出受理申請的決定,向申請人出具受理通知書。
第十二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日內,採取入戶調查、鄰里訪問、信函索證、信息核查、民眾評議等方式,對申請人家庭成員狀況、收入狀況、財產狀況進行調查核實,提出初審意見。初審意見應當在申請人所在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的公示欄和村民小組、社區醒目位置公示。公示時間不得少於7日。
入戶調查、鄰里訪問、信函索證、信息核查、民眾評議的具體辦法,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制定,報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備案。
第十三條 對公示的初審意見有異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對提出的異議進行調查核實,並依照本辦法第十二條第一款規定公示調查核實結果。
經公示的初審意見、異議調查核實結果無異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在公示期滿後的5個工作日內,將申請材料、初審意見、公示情況,提交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審查。
第十四條 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自收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依照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提交的材料之日起15日內作出審批決定。
對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條件的家庭,批准給予最低生活保障,並按其共同生活家庭成員人均月收入與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差額,確定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數額。對不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條件的申請不予批准,並書面向申請人說明理由。
第十五條 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作出的批准給予最低生活保障的決定,應當在申請人所在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的公示欄以及村民小組、社區醒目位置公示。公示時間不得少於7日。
對公示的批准決定有異議的,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對提出的異議進行調查核實;需要向有關部門了解情況的,有關部門應當予以協助、提供真實信息。經調查核實,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條件的,依照前款規定將調查核實結果公示;不符合條件的,作出撤銷給予最低生活保障的決定。
第十六條對本辦法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公示內容無異議的,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自公示期滿的下月起,通過金融機構,按月向批准給予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發放最低生活保障金。
第十七條 對獲得最低生活保障後生活仍有困難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殘疾人、重病患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依法通過其他社會救助方式,提高其生活保障水平。
第四章 最低生活保障動態管理
第十八條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發現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成員狀況、收入狀況、財產狀況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向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報告。接到報告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及時核查。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應當主動向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者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報告成員狀況、收入狀況、財產狀況變化情況。
第十九條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分類管理服務的要求,定期核查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員狀況、收入狀況、財產狀況。
第二十條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對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員狀況、收入狀況、財產狀況進行公示。
第二十一條 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接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不符合保障條件舉報的,應當及時調查核實。
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向社會公開最低生活保障監督電話。
第二十二條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為履行最低生活保障調查、核查職責,可以查閱、記錄、複製與最低生活保障事項有關的資料;詢問與最低生活保障事項有關的單位和個人,要求其對相關情況作出說明,提供相關證明材料。有關單位、個人應當予以配合。
第二十三條 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履行最低生活保障調查、核查職責的工作人員,對知悉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信息,除按照規定應當公示的以外,應當予以保密。
第二十四條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員狀況、收入狀況或者財產狀況發生變化的,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根據變化情況,作出增發、減發或者停發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決定。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員狀況、收入狀況、財產狀況信息核對管理系統。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信息核對管理系統應當與公安、住房建設、國土資源、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工商、稅務等領域的公共信息服務系統互聯互通、共享相關信息。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 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及其從事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涉嫌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最低生活保障申請,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審查、審批的;
(二)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條件的家庭,故意不批准給予最低生活保障的;
(三)對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條件的家庭,批准給予最低生活保障的;
(四)未按本辦法第十一條、第二十三條規定履行告知、保密職責的;
(五)截留、擠占、挪用、私分最低生活保障資金的。
第二十七條採取虛報、隱瞞、偽造等手段騙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決定停止發放最低生活保障金,追回非法獲取的最低生活保障金,並處以非法獲取最低生活保障金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二十八條對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作出的不批准給予最低生活保障,或者減發、停發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2002年4月26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44號發布的《安徽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實施辦法》同時廢止。

內容解讀

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辦法》是為了規範實施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從而保障城鄉生活困難家庭基本生活。

政策解讀

2016年2月16日,李錦斌省長簽署第268號省政府令,公布《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辦法》將於2016年7月1日起施行。現就《辦法》有關問題作如下解讀。
一、為什麼要出台《辦法》
答:出台《辦法》,主要基於兩個方面的考慮:
維護法制統一的需要。2002年4月,省政府頒布《安徽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實施辦法》。這部規章的實施,對保障城市生活困難家庭基本生活,促進社會和諧發揮了重要作用。2014年5月,國務院出台《社會救助暫行辦法》,按照城鄉統籌要求,統一了城鄉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對最低生活保障的申請、受理、審批程式作出原則性規定。而《安徽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實施辦法》僅就城市最低生活保障進行規範,缺失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且其規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條件、標準、申請、審定等,也與《社會救助暫行辦法》不盡一致。為維護法制統一,有必要制定新規章,替代《安徽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實施辦法》。
解決現實問題的需要。我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總體推進有序,但也存在一些急需解決的問題。如,農村最低生活保障缺乏統一制度規範;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制定主體層級低,標準的調整和公開機制不完善;最低生活保障申請、審定程式繁雜,公開透明度不高,人情保、關係保現象在各地都有不同程度存在;最低生活保障動態調整機制不完善,一些不再符合條件的家庭不退保,長期占用最低生活保障資源。這些問題的有效解決,需要通過立法予以保障。
二、哪些家庭可以享受最低生活保障
答:依據國家有關規定,最低生活保障以家庭為單位。《辦法》第六條規定,同時符合下列兩個條件的城鄉家庭,均由政府給予最低生活保障,即:(1)共同生活家庭成員人均月收入低於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2)財產狀況符合當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財產狀況規定。
三、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如何界定
答:《辦法》第八條規定:共同生活家庭成員,包括共同生活的父母、配偶、子女和家庭其他成員。這裡的共同生活家庭成員,既包括共同生活的配偶、父母,也包括共同生活的未成年子女和已成年但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還包括其他具有法定贍養、扶養、撫養義務關係並長期共同居住的人員。
對重度殘疾人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問題,根據中國殘疾人聯合會等七部門《關於加強殘疾人社會救助工作的意見》(殘聯發〔2015〕34號)關於“生活困難、靠家庭供養且無法單獨立戶的成年無業重度殘疾人,經個人申請,可按照單人戶納入最低生活保障範圍”,《中共安徽省委辦公廳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促進殘疾人家庭增收加快實現小康步伐的意見》(皖辦發〔2014〕25號)關於“家庭中的二級以上(含二級)成年重度殘疾人,靠父母兄弟姐妹或子女供養的,由本人或供養親屬申請並提供當地村(居)委會、鄉鎮(街道)證明及殘疾證,報公安派出所核准後單獨立戶,將其納入最低生活保障範圍”的要求,對家庭生活確有困難、已成年且喪失勞動能力的殘疾人或者長期臥床不起的重病患者本人,經個人申請,可按單人戶納入最低生活保障範圍。
四、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如何確定和調整
答:《辦法》對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確定和調整的主體,確定標準的依據,調整標準的依據,標準調整的頻次,以及標準的公布等都作了明確規定。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確定和調整。確定標準,應當以當地居民生活必需的費用為依據。調整標準,應當以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人均消費支出和物價變動情況為根據。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每年調整一次,或者適時調整。設區的市及其管轄的縣級人民政府、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以及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的網站,應當公布最低生活保障標準。
五、 最低生活保障申請和審定程式要求
答:《辦法》第十條規定,生活困難家庭可以向戶籍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申請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員申請有困難的,可以由所在的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代為申請。對最低生活保障申請的審定,《辦法》規定,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對申請人家庭成員狀況、收入狀況、財產狀況進行調查核實,提出初審意見並公示。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對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交的初審意見、公示情況等進行審查,作出審批決定。《辦法》第十六條對最低生活保障金髮放作出規定,要求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通過金融機構,按月向批准給予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發放最低生活保障金。
六、對最低生活保障對象如何進行動態管理
答:按照應保盡保、應退盡退、公平公正的要求,對最低生活保障對象進行動態管理。《辦法》規定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發現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成員、收入、財產狀況發生變化,要及時向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報告,接到報告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要及時調查核實。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要定期核查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員狀況、收入狀況、財產狀況。《辦法》還規定了投訴舉報核查制度,要求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接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不符合保障條件舉報的,應當及時調查核實。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員狀況、收入狀況或者財產狀況發生變化的,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要根據變化情況,作出增發、減發或者停發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決定。
《辦法》第二十五條還要求民政部門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員狀況、收入狀況、財產狀況信息核對管理系統,利用現代信息技術,提高管理服務效率,減輕基層和民眾負擔。
七、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人員失職瀆職應當承擔怎樣的法律責任
答:《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及其從事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涉嫌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1)對符合規定的最低生活保障申請,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審查、審批的;(2)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條件的家庭,故意不批准給予最低生活保障的;(3)對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條件的家庭,批准給予最低生活保障的;(4)未按規定履行告知、保密職責的;(5)截留、擠占、挪用、私分最低生活保障資金的。
八、騙取最低生活保障金應當承擔怎樣的法律責任
答:《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採取虛報、隱瞞、偽造等手段騙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決定停止發放最低生活保障金,追回非法獲取的最低生活保障金,並處以非法獲取最低生活保障金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九、《辦法》還規定了哪些便民利民措施
《辦法》規定了多項方便求助措施,確保困難民眾及時受助。《辦法》第十條規定,家庭成員申請最低生活保障有困難的,可以由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代為申請。《辦法》第十七條規定,對獲得最低生活保障後生活仍有困難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殘疾人、重病患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依法通過其他社會救助方式,提高其生活保障水平。
《辦法》第五條規定,鼓勵社會組織和個人通過捐贈、志願服務等方式,參與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社會組織和個人參與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財政補貼、稅收優惠、費用減免等政策。

相關報導

《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辦法》已於2016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記者從市民政局獲悉,新辦法對低保對象認定條件、低保標準的確定、低保申請和審定程式等作出全面規定,為各級民政部門在具體操作中提供依據和導向。
按照《辦法》,共同生活家庭成員人均月收入低於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財產狀況符合當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財產狀況規定的家庭,由政府給予最低生活保障。低保標準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居民生活必需的費用確定,並應當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人均消費支出和物價變動情況,每年調整一次,或者適時調整。
按照應保盡保、公平公正的要求,對最低生活保障對象實行動態管理。同時,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員狀況、收入狀況、財產狀況信息核對管理系統,與公安、住建、人社、工商、稅務等公共信息服務系統共享信息。
採取虛報、隱瞞、偽造等手段騙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處罰手段更加嚴厲,除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決定停止發放最低生活保障金並追回非法獲取的保障金外,還將並處以非法獲取最低生活保障金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從事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人員失職瀆職的,也將承接相應法律責任,出現對符合規定的最低生活保障申請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審查、審批的;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條件的家庭,故意不批准給予最低生活保障的;或是截留、擠占、挪用、私分最低生活保障資金的,依法處分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涉嫌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據了解,新《辦法》還提出,鼓勵社會組織和個人通過捐贈、志願服務等方式,參與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社會組織和個人參與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財政補貼、稅收優惠、費用減免等政策。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