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政府關於開展國內經濟技術協作若干政策問題的報告

《安徽省政府關於開展國內經濟技術協作若干政策問題的報告》意在為了進一步搞好省際和省內各種形式、各個層次的經濟技術協作和聯合將有關政策問題作出該報告。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安徽省政府關於開展國內經濟技術協作若干政策問題的報告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 發布日期:1985-06-15
  • 生效日期:1985-06-15
簡介,具體內容,

簡介

【發布單位】81202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85-06-15
【生效日期】1985-06-15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安徽省人民政府關於開展國內經濟技術協作若干政策問題的報告
(1985年6月15日皖政〔1985〕55號)

具體內容

省人民政府:
發展地區和單位之間的橫向經濟聯繫,是儘快吸收國內資金和先進技術,發揮本地區、本單位有利條件,擴大商品生產和商品流通,加速經濟振興的重要途徑之一。
為了進一步搞好省際和省內各種形式、各個層次的經濟技術協作和聯合,現將有關政策問題報告如下:
一、外省、市來我省投資從事資源開發和新產品、新技術開發,我省應積極提供場地、勞務和資源。客方獨資經營的,企業由客方管理,產品和利潤按協定分成,客方分得的產品完全由其支配;
同我省合資開辦的企業,由雙方協商共同管理,或由一方單獨管理,產品和利潤按投資比例或按協定分成。生產外貿出口產品的企業,出口產品的配額和外匯分成,對客方可給以適當照顧。
凡向我省提供資金或設備等,以補償貿易形式合作的項目,可用該項目投產後新增的產品補償;也可應客方的要求,在項目投產前調劑該種產品或其它物資補償。
補償產品的數量、價格和期限,可適當給予優惠.補償期滿後,客方對產品仍有需要,可以簽訂契約,繼續保持供應關係。
二、外省、市以合資、獨資和補償貿易形式在我省興辦企業,均列入我省地方重點項目計畫,優先安排設計、征地、施工力量和建材供應。基建“三材”的不足部分,按項目隸屬關係,分別由省、地、市、縣視資源情況予以適當補助。對重大的合資項目,可在資金安排方面給予照顧。
凡用貸款合作建設的新建、擴建、改建和技措性項目,新增利潤可先歸還貸款,後繳納所得稅。生產新產品,列入國家科委計畫的,免稅三年;列入省科委計畫的,免稅二年。客方從聯營企業分得的產品或物資,完全由其自主支配。
三、外地來我省對口支援、傳授技術、幫助企業改進管理和技術改造的,除按契約規定發給工作人員工資外,還可以再按實際工作成果,每月發給一定的生活補貼費;
有特殊貢獻者,給予特別獎勵。對支援單位,可根據支援項目的經濟效益情況,在一定年限內,實行新增稅後利潤(或減虧)分成。
四、凡向我省轉讓或幫助我省推廣套用研究成果、先進技術的,我省有關單位除付給相應費用外,還可以在一定時期內給對方提供所需的產品或物資。對方也可以技術入股、定期分紅。
對願意來我省研究、試製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的省外單位和個人,有關單位應積極提供各種條件,做好各項配合工作。對外地派人來我省學習或要求轉讓技術,有關部門和單位應予以支持。
五、各單位應歡迎國內各方面的專家、學者以及其它專業人員來我省參加重大經濟、科技項目和發展戰略的研究、論證工作,或擔任顧問。對提出有價值的技術、經濟措施和合理化建議者,可視產生經濟效益的大小,給予較優厚的獎勵和報酬。
六、與我省進行經濟技術協作的單位和個人,要求將獲得的分成資金、獎金和各種酬金折成一定數量的產品或物資的,各單位應根據資源情況儘量予以滿足。客方分得和折換的各種產品、物資需要運出的,交通運輸部門應優先安排。
七、凡應聘來我省工作的各類專業技術人員,其經濟待遇和住房條件均予以從優照顧。屬於我省急缺專業,調入各縣工作的具有中專以上學歷的技術人員和調入省轄市工作的具有助理工程師以上職稱或大學本科以上學歷的專業技術幹部,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是農村戶口的,可以轉為城市戶口,待業子女中可安排一人就業。
八、我省各類企事業單位在國家政策、法規允許的範圍內,可以通過多種途徑,與外地單位開展合資經營、合作經營、補償貿易、專業化生產協作、產銷聯營、聯購聯銷、技術諮詢服務等多種形式的經濟技術協作,可以成立實體性的和非實體性的經濟聯合組織。
這種協作和聯合,可以在同行業進行,也可以跨行業進行。協作和聯合的重點,應放在提高技術水平,合理開發資源,開發新產品、新技術,擴大優質、名牌產品和適銷對路產品的生產方面。企業從聯合項目中分得的產品,屬於國家指令性計畫內的部分,由國家調撥分配;
超計畫部分和未列入指令性計畫的,由分成企業自行支配。企業以技術轉讓、技術諮詢、技術服務、技術培訓、企業診斷等方式取得經濟收入,並折成產品、物資的,這部分產品和物資也由企業自主支配。凡作為本企業生產原材料用的,計畫物資部門不抵扣原分配指標。
九、企業以自有資金、集資和利用銀行貸款與外省聯營的項目,在三年內免徵調節稅,減半徵收所得稅.如所得新增利潤在20萬元以下,可以免徵所得稅二年。與外省聯營的鄉鎮企業,在開辦初期可以免徵產品稅、營業稅一年,所得稅一至二年;期滿後納稅仍有困難的,可再給予定期減稅照顧。
企業轉讓技術所得的淨收入年度累計不超過10萬元的,全部留給企業;超過10萬元的,對超過部分依法徵收所得稅。教育、科研和其它事業單位轉讓技術的收入,三年內免徵所得稅。
十、企業派出從事經濟技術合作業務的人員,可以是本企業在職職工或離退休職工,也可以從社會上招聘。派出的在職職工,凡從事技術服務的,可以按其技術高低、貢獻大小、地區遠近、時間長短等不同情況,提高經濟待遇,具體幅度由企業自行確定。
增加的開支,可以從技術轉讓或技術服務收入中列支,也可以由受援方直接支付。企業派出的離退休職工和社會招聘人員的經濟待遇、報酬由派出企業支付的,可參照在職職工的標準辦理;如由聯合企業或受援方支付,可自行決定。
省內地區之間、單位之間的經濟技術協作,可參照上述精神辦理。
以上報告如無不妥,請批轉各地、各部門根據實際情況貫徹執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經濟技術協作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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