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政府關於對省際經濟技術協作實行優惠的若干規定

河南省政府關於對省際經濟技術協作實行優惠的若干規定製定目的是加強省際間的經濟技術合作,促進河南省經濟持續、穩定、協調發展。此規定共有11條。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南省政府關於對省際經濟技術協作實行優惠的若干規定
  • 發布單位:河南省人民政府
  • 發布文號:豫政〔1991〕30號
  • 發布日期:1991年4月30日
  • 生效日期:1991年4月30日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省轄市人民政府,各地區行政公署,省政府有關部門:
為加強省際間的經濟技術合作,促進我省經濟持續、穩定、協調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結合我省實際,特作如下規定:
一、凡來我省聯合投資和單方投資建設的項目,按照管理許可權,依據不同情況,在基建、技改、計畫和土地徵用等方面給予優先安排,並提供必要的條件。外省投資一千萬元(占投資總額一半以上)、單方投資八百萬元以上的聯合項目,可申請減免建築稅。
二、來我省承包、租賃企業的,確保承包、租賃者享有充分的經營自主權,收益分配由雙方議定。凡承包、租賃虧損企業,主要依靠技術進步和科學管理扭虧為盈的,在三年內其盈利部分的60%歸承包、租賃者。省外企業來兼併我省虧損企業的,保障其生產(經營)、銷售、勞動組合、獎懲等方面的自主權。
三、凡是原材料和能源由聯合企業自行平衡解決的,其產品不納入調撥計畫,不抵扣分配指標,由企業自行安排銷售;產品價格除國家有規定者外,由企業自行確定。凡是原材料和能源納入我省計畫供應的,產品按協定規定優先照顧客方。對於聯合生產出口產品的企業,所獲外匯可根據協定商定,客方從優分成。
四、聯合企業的利潤分配可採用先分後稅的原則,客方回原地交納所得稅,產值分別計入兩地。聯合企業開發的新產品,如列入國家和省級新產品試製計畫,可按國家規定減免稅收;對未列入上述計畫的新產品,按規定納稅有困難的,除稅法規定不準減免的三十種產品和“八小”企業外,可報經當地稅務部門批准,給予定期減免產品稅(增值稅)、所得稅和調節稅。
五、凡來我省單方投資興辦企業的,由客方自主經營,所需技術、管理人員和工人,可在當地勞動、人事部門幫助下自行招聘,並有權制定工資、獎金標準;產品和利潤由客方自行支配;所獲利潤按國家規定減半徵收所得稅五年。所得利潤繼續用於生產開發的,可免徵所得稅。
六、凡到我省貧困地區投資創辦開發性企業的,免徵產品稅三年、所得稅五年。
七、為我省提供有價值的經濟信息、先進技術、科學管理經驗和引進資金、技術、人才取得顯著成效的,可視成效大小,按商定比率給予相應的報酬。
八、聯合對我省現有企業進行技術改造的,可按議定契約,從新增利潤中提取酬金,也可以部分產品或當地的其它物資進行補償。
九、凡來幫助我省企業技術攻關、技術管理的專家、學者等科技人員,待遇從優,對做出突出貢獻者予以重獎。凡招聘來我省落戶的科技人員,在住房、配偶及子女就業、戶口“農轉非”等方面予以優先安排。
十、省際間的協作物資和補償產品,交通運輸部門給予優先安排。
十一、凡我省過去有關規定與本規定相牴觸的,按本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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