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政府關於進一步推動橫向經濟聯合的補充意見

《河南省政府關於進一步推動橫向經濟聯合的補充意見》是1986年5月19日河南省政府發布的檔案。

【發布單位】81602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86-05-19
【生效日期】1986-05-19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河南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推動橫向經濟聯合的補充意見
(1986年5月19日)
為了更好地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推動橫向經濟聯合若干問題的規定》精神,促進全省橫向經濟聯合健康發展,除繼續執行省政府《關於推進橫向經濟聯合的意見》和《關於開展省際經濟技術協作優惠條件的通知》外,根據形勢發展的需要,再制定以下補充意見。
一、省、地、市每年都要從地方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物資分配計畫中,預留一定的額度用於聯合建設項目。
二、聯合建設的集體所有制項目的投資,企事業單位和部門的專用基金用於聯合組織內部的投資,以及用廠房、設備、技術、專利、商標、地皮等折價的投資,均不計入固定資產投資規模控制指標。
三、對協作物資需要的運力,有關單位要編制運輸申請計畫,報有關部門納入運輸計畫,予以安排。積極發展鐵路、公路、水運、民航企業之間的聯營、聯運。
四、對不實行統一核算處理盈虧的經濟聯合組織,內部互相提供的產品,凡是屬於全國規定徵收增值稅範圍的,要按照規定徵收增值稅;不屬於規定徵收增值稅的產品,在全國未實行增值稅前,除了生產煙、酒、化妝品等高稅率產品的聯合組織仍按規定交納產品稅以外,均可以經濟聯合組織為單位先實行增值稅。由於鬆散型經濟聯合組織,形式多、情況複雜,可由企業提出申請,報市、縣稅務局按增值稅規定採用扣稅法,扣稅範圍限於龍頭廠購進聯合組織的半成品,換算稅率確定徵收增值稅,並報省稅務局備案。全國實行增值稅時,改按統一規定執行。
五、集資辦電新增的售電量(柴油發電除外)第一年免徵產品稅,第二、三年減征產品稅,減免稅到期仍有困難的,經過批准可繼續減免。企業還款期間新增利潤免徵所得稅調節稅。減免的各項稅款,必須用於歸還借款。對水庫管理部門和鄉村辦的小水電站,暫免徵產品稅和所得稅。
六、全民所有制和集體所有制聯合企業引進外省資金,用於技術改造和基建、改擴建項目的,可用該項目投產後新增利潤稅前歸還。省內集資用於技術改造的,其集資借款亦可用該項目投產後的新增利潤在徵收所得稅前歸還。集體企業用自有資金和銀行設備貸款舉辦的項目,銀行貸款部分經縣、市稅務機關核實,可以用該項目投產後新增利潤在徵收所得稅前歸還貸款。
七、新建一萬二千瓦以下的小火電廠,三年內免徵所得稅和調節稅
八、採取補償貿易方式,由對方提供資金、設備,以新增產品分期償還投資的,在按契約償還期間,新增產品部分的利潤,暫免徵所得稅。
九、凡外省來我省進行聯合建設項目的投資,減半或免徵城市建設公共設施配套費。可按規定,經過批准,減征或免徵建築稅
十、全民、集體所有制企業進行技術轉讓(包括技術諮詢、技術服務、技術培訓等),年淨收入在三十萬元以下的,暫免徵所得稅;超過三十萬元的部分,依法繳納所得稅。大專院校、科研單位以及其它全民所有制事業單位進行技術轉讓所得的淨收入,暫免徵所得稅。
十一、經濟聯合組織可以向內部職工和社會發行股票或債券,也可以採用其它集資方式籌措資金。集資在三十萬元以上的要經人民銀行批准,利率可以適當高於銀行貸款利率。社會集資,首先考慮流動資金的需要。
十二、在國家批准的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固定資產貸款額度內,專業銀行可以跨專業、跨地區向經濟聯合組織發放固定資產貸款;也可以由人民銀行牽頭,協調各專業銀行和其它金融組織跨專業、跨地區組織銀團貸款。信託投資公司和保險公司所轄的投資公司可以跨地區對聯合組織發放委託貸款和投資,不實行統一核算的經濟聯合組織的成員,可以用固定資產貸款向本經濟聯合組織投資。
農村和城市信用合作社本著自願互利的原則,可以委託專業銀行和其它金融機構跨地區向經濟聯合組織發放貸款。
十三、銀行要按照擇優扶植的原則,優先向經濟聯合組織發放貸款。統一核算的經濟聯合組織的自有流動資金達不到百分之三十的,專業銀行可以提供特種貸款,實行專戶管理,其餘合理的流動資金需要,可以向銀行申請流動資金貸款。不實行統一核算的經濟聯合組織中的成員,均可以向開戶銀行申請流動資金貸款。銀行對經濟聯合組織的貸款,堅持誰貸誰還的原則。經濟聯合組織不得用自有流動資金流動資金貸款進行固定資產投資。
十四、經濟聯合組織經人民銀行批准向社會發行的股票、債券、或其他有價憑證,可由專業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代理發行;也可以由信託投資公司、專業銀行或保險公司的信託、投資部門承購包銷。保險公司可以開辦有關股票、債券方面的責任保險。經人民銀行批准向社會發行的股票、債券和其他有價憑證可以通過金融機構轉讓,也可以向專業銀行抵押貸款。
十五、我省人民銀行系統省、地(市)之間現行的電話匯款方式,定逐步擴大到各地、市、縣相互之間。逐步試辦區域性的資金清算中心。
本補充意見從下發之日起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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