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種貸款的限制
特種貸款只限於在農業銀行開戶,與之有貸款關係的鄉鎮企業。此外,在信用社有貸款關係的企業,也可以向農業銀行申請特種貸款。特種貸款主要用於在建項目中符合特種貸款條件、再投人少量資金就能竣工投產的企業的設備性資金需要。
特種貸款的起源及問題
為在更大範圍和更深層次上靈活融通社會資金,盡力緩解合理投資需求與資金緊缺之間的矛盾,各商業銀行自1985年以來陸續發行金融債券,並相應開辦了特種貸款業務。這一辦法實施後,對促進生產和流通的順暢進行確實起到了積極作用。然而,實踐中卻因特種貸款管理偏松,特種貸款超金融債券發行量投放,且差額呈不斷擴大趨勢,給金融巨觀調控帶來了問題。特種貸款超債券發行量投放,不僅擠占了很大一部分信貸資金,形成新的超量負債,而且間接鬆動了固定資產貸款和技改貸款的控制限額,牽制了信貸資金的正常營運和信貸結構的最佳化調整。
特種貸款之所以會出現當前所面臨的這種境況,既與經濟過熱發展對信貸需求量劇增有關,也與銀行缺乏有效的自我約束機制和信貸制衡機制密切相關,如果從銀行內部管理上追溯問題產生的深層原因,主要有如下四點:
1.為獲取高額利息收益而超限額投放。由於特種貸款利率略高於一般貸款利率,部分行處從自身盈利出發,在年度金融債券發行計畫尚未落實之前,便首先擠占挪用其他來源的信貸資金投放特種貸款,少數行處甚至不考慮金融債券發行計畫,直接以特種貸款名義發放一股性貸款項目,年終因金融債券發行實有數低於年度特種貸款投放額度,從而形成特種貸款與金融債券發行之間的硬缺口。
2.為增加計畫外固定資產貸款和技改投資而短債長貸。當前,銀行固定資產貸款和技改貸款均屬指令性考核指標,不能突破,少數行處便利用特種貸款這一“防空洞”發放超計畫中長期沒備貸款和技改貸款,由於銀行發行的金融債券償付期較短,1987年10月前發行的金融債券償付期只有一年,此後新推出的累進利息金融債券和貼水金融債券雖適當延長了償付期,但彈性仍然較大。這樣,金融債券發行與特種貸款投放雖可能維持短期的相對均衡,但隨著時間的推移,金融債券不斷承兌,而特種貸款卻長期占用,這種硬資產與軟負債的不對稱轉換,勢必導致金融債券與特種貸款之間的差額擴大。
3.盲目投放造成特種貸款非正常占壓,到期不能收回、據某一基層行處信貸資產清理情況分析,該行1988年投放的特種貸款因投向失誤,管理不善,有28%成為逾期貸款,17%成為呆滯貸款,特種貸款逾期不能收回,甚至形成新的呆滯,而導致特種貸款與金融債券逆差擴大。
4.特種貸款投入與金融債券發行部門分割,且無嚴格的對稱性管理制度約束。目前,部分商業銀行的金融債券發行和特種貸款發放均不在同一業務部門辦理,往往金融債券由儲蓄存款部門負責,作為組織資金的一項新業務內容,而特種貸款則由信貸部門承辦,屬信貸資產管理範疇。至於金融債券與特種貸款的協調管理雖有計畫部門統一籌劃,但自上而下並無強有力的手段予以約束,實際上仍是業務部門各行其是,因此出現了特種貸款投放與金融債券發行不對稱問題。
特種貸款的資金來源
特種貸款的資金來源完全用發行金融債券籌集的資金解決。中國農業銀行在一九八五年發行了十五億元金融債券。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行發行的債券額度,必須經中國人民銀行分行審核同意後,由農業銀行分行和人民銀行分行共同聯合上報人民銀行總行和農業銀行總行批准。各地在批准的發行債券額度內,根據量出為入的原則,按照特種貸款的需求量發行。需要多少,發放多少,什麼時候需要,什麼時候發行。採取發行金融債券方式籌集的資金,全部用於特種貸款,不得挪作它用。
發放的債券和發放的特種貸款原則上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內自求平衡,各地發放特種貸款的額度,只能在批准的額度內,根據債券可能發行的數量確定。
在金融債券發行前,如發生特種貸款業務,可向當地人民銀行申請墊付資金,在兩個月內,用發行金融債券籌集的資金歸還。
特種貸款的條件、期限和利率
企業申請特種貸款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符合鄉鎮企業貸款的有關規定;
2.貸款項目的產品為國內市場或出口所急需;
3.貸款項目能夠承受高利率負擔,資金周轉快,經濟效益好,能夠在一年或兩年內歸還貸款;
4.優先解決總投資已完成較多的企業;
5.取得有足夠經濟實力的單位(包括辦理財產保險的保險公司)擔保,擔保單位負連帶償還債務的責任。
農業銀行開辦的特種貸款,按性質可劃分為流動資金性質的貸款和固定資金性質的貸款。屬於流動資金性質的貸款,期限最長不超過一年;屬於固定資金性質的貸款,期限一般為一年,最長不超過兩年。
特種貸款利率最低年息為12%;最高年息為14%。各地可在此幅度內,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和用款期限長短劃分不同檔次,實行不同利率。對於個別市場利率較高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報經人民銀行總行批准後,可適當提高特種貸款的利率。
特種貸款的用途
特種貸款的用途,總的說來是為了解決商辦工業企業特殊的資金問題,促進商辦工業的發展,活躍商品經濟,具體用於以下幾個方面:
(一)用於解決新建擴建企業自籌鋪底流動資金的不足。按照有關規定,新建、擴建企業正式投產所需的流動資金,原則上應當堅持哪一級安排的項目,由哪一級負責解決的精神,自籌部分不少於30%。但在當前社會資金比較緊缺,國家財政比較困難的情況下,企業的特殊困難可採取發放特種貸款的辦法,區別三種不同的情況予以解決,一是對國家計畫安排、財政預算投資的新建擴建企業,正式投產、開業所急需的流動資金,可以暫由銀行貸款支持:二是屬地方、部門或企業用自籌資金進行新建或擴建企業,在自籌流動資金達到30%後,若確因資金問題影響生產經營,銀行也可以給予貸款;三是對新建擴建企業中流動資金自籌30%暫難辦到,但補充計畫已經落實,能在投產、開業後2年內用企業留利歸還的,銀行亦可發放特殊貸款。
(二)用於技術改造項目的掃尾工程。城鎮集體企業走內涵擴大再生產的道路,對名、優、特產品,市場急需、經濟效益好的產品。進行技術改造,擴大批量生產能力,應當得到各方面的支持,對於其中有些只需再投入少量資金就能竣工投產的項目,以及投產後急需的流動資金,銀行也可發放特種貸款。
(三)用於支持企業改善經營管理,某些項目竣工投產後,由於經營管理不善或其它主、客觀原因,導致經濟效益不佳,致使還款的資金來源不落實,鑒於此,銀行沒有給予貸款支持。而經一年的實踐後,由於企業採取有力措施,加強了經營管理,經濟狀況確有好轉,為了支持企業改善經營管理,提高經濟效益,對於其特殊的資金需要,也可列入特殊貸款範圍。
(四)用於支持企業補充自有流動資金,任何企業都必須按照國家規定補充自有流動資金,建立和健全流動資金補充制度,但市場經濟瞬息萬變,貨幣收付情況複雜,自有流動資金的補充來源——企業利潤留成的支出,往往難於精確計算,一旦出現企業留利全作其它支出,未按比例補充流動資金,而資金確有困難,經申請,銀行可發放與流動資金補充數同額的特種貸款,並明確落實在1、2年內的歸還計畫。
在上述諸用途中,前兩項是基本的,但由於經濟、金融情況的不斷發展變化,特種貸款的作用領域也會愈來愈廣闊。
特種貸款的綜合整治
特種貸款的綜合整治,首先需要銀行在信貸營運的指導思想上牢固樹立巨觀意識和全局觀念,克服片面企業化經營傾向;自覺處理好巨觀控制與微觀搞活、社會效益與內部盈利之間的關係,並逐步建立和完善資產負債管理體制和信貸制衡機制,在此基礎上,進一步加強和規範特種貸款管理:
1.特種貸款的最高限額不能超過金融債券發行的最高額度,且必須堅持先收後支,首先,年度特種貸款投放必須以同一時期金融債券發行計畫為依據,年中特種貸款投放上限一般不超過金融債券發行計畫的70%,並且在時間銜接上嚴格把握先收後支的原則。各縣市行處在省分行下達金融債券發行計畫後,如因企業生產急需而提前辦理特種貸款業務,可向當地人民銀行申請墊付資金,並限期(以一月為宜)用發行金融債券籌集的資金足額歸位,不能虛增一般工商貸款抵償特種貸款。如基層處為牟取高額利息收入,擅自以特種貸款名義發放一般項目貸款,人民銀行(或專業銀行上級行)應處以趨收利息兩倍以上的罰款,情節嚴重的,還需追究當事人的經濟和法律責任。
2.特種貸款必須與金融債券實行嚴格的償付期對稱管理,並以金融債券的償付期結構為依據,確定特種貸款中固定資產貸款和技改貸款所占比例。特種貸款與金融債券實行嚴格的償付期對稱管理,是保證金融債券和特種貸款業務均衡,順利進行的基本前提,因此,特種貸款中固定資產貸款和技改貸款所占比例,要以金融債券的償付期結構為依據,一般而言,1年期金融債券只能以總額的50%作為固定資產貸款或技改貸款控制上限,且期限不超過1年,累進利息金融債券只能以總額的60%作為固定資產貸款或技改貸款控制上限,且償還期限定在兩年以內,即便是5年期貼水金融債券也只能以總額的80%作為固定資產貸款或技改貸款控制上限,償還期可略加延長,但不得超過3年。債券籌資應有相當的比例用於企業短期流動資金貸款和作為債券兌付準備金。
3.特種貸款投向必須慎重選擇,並依據年度內特種貸款實際需要量逆向確定金融債券發行額度。特種貸款主要解決某一區域內重點企業流動資金需要,或只需投人少量資金就能竣工投產的技術改造和基建投資項目,以及項目投產後流動資金配套急需:由於金融債券利率高於同檔次定期儲蓄利率水平,特種貸款利率也略高於相同性質的一般貸款利率,這就需要貸款企業具有一定的高利率承受能力。因此,對特種貸款項目要白下而上進行周全的可行性調查,首先由企業提出申請,開戶銀行審查把關後確定本轄區內特種貸款實際需要量,以此為依據,逐一向上級行申請金融債券發行額度,這樣,既保證金融債券發行所籌集的高成本資金不閒置,又防止金融債券超實際需要量發行。
4.特種貸款與金融債券必須由一個部門負責,專項考核,統一計畫,集中管理。從當前銀行工作實際出發,特種貸款與金融債券宜交由信貸部門統一管理,並確定專人具體負責金融債券與特種貸款的計畫編制、特種貸款的項目評審、特種貸款的跟蹤管理和經濟檔案建立,以及特種貸款發放與金融債券發行的期限對稱性測評,金融債券發行與兌付的具體業務手續可仍由基層行處的儲蓄所櫃代為辦理,但必須定期向信貸部門報送金融債券發行與承兌的有關數據報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