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政府關於進一步推動橫向經濟聯合的補充規定

《安徽省政府關於進一步推動橫向經濟聯合的補充規定》是1986年6月27日發布的補充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安徽省政府關於進一步推動橫向經濟聯合的補充規定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 發布日期:1986-06-27
  • 生效日期:1986-06-27
  • 發布單位:81202
檔案內容
安徽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推動橫向經濟聯合的補充規定
(1986年6月27日皖政〔1986〕50號)
各行署,各市、縣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單位:
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推動橫向經濟聯合若干問題的規定》,對於加快經濟體制改革和社會主義商品經濟的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全省各級政府、各有關單位都必須認真貫徹執行。現結合我省實際,作如下補充規定:
維護企業橫向經濟聯合的自主權
一、企業是橫向經濟聯合的主體,在“互利互惠,共同發展”的原則下,有權運用自己所擁有的一切生產經營手段,選擇自己所樂於接受的形式,參加各類橫向經濟聯合。可以與本地區、本部門的企業聯合,也可以與跨地區、跨部門的企業聯合;可以聯合生產經營系統內、行業內的產品,也可以聯合生產經營系統外、行業外的產品。只要符合經濟、技術的合理性,所在地政府和各有關部門都應當給予積極的鼓勵和支持,不得阻撓或刁難,也不得採取行政手段硬性規定企業聯合的形式、內容和對象,捏合一些名不副實的所謂經濟聯合組織。
揚長避短,發揮優勢
二、發展橫向經濟聯合,要敞開大門,廣泛吸收資金、技術和人才,加速資源開發,促進技術進步,增強產品競爭能力,不斷開拓市場,逐步實現經濟結構、產業結構和產品結構的合理化。為了達到上述目的,應該廣泛發展工、農、商、貿企業之間的聯合,城市和鄉村的聯合,生產和流通的聯合,生產企業和科研單位、大專院校的聯合,軍工和民用企業的聯合,各類交通運輸企業的聯合,等等。要積極發展以大中型企業為骨幹,以名優產品為龍頭的企業集團或企業群體。要重視專業市場的建設,組織好供銷、信息、技術、運輸服務體系,為發展橫向經濟聯合創造良好的條件。
改進對聯合項目的計畫管理
三、在地方固定資產投資總規模中,省、地、市、縣和主管部門每年要預留一定額度,用於聯合建設項目。對聯合開發能源、交通、原材料,發展名優產品和短線產品,採用先進技術的項目,要予以優先安排。經濟聯合項目的投資額度當年滿足不了需要的,可以放到以後年度統籌安排。
四、兄弟省、市、自治區來我省興辦合資或獨資企業,各地、各部門在征地、設計、施工和地方建築材料供應等方面應予優先安排。固定資產投資指標,獨資企業原則上由投資方自帶;合資企業一般由投資雙方按投資比例承擔,經濟效益比較好的,可由我方多承擔一部分或全部。
五、企業用結餘的專用基金或企業留利在經濟聯合組織內部進行技術改造的,可以不計入當年的技術改造投資規模。
六、已列入計畫的基本建設項目,如通過橫向經濟聯合,挖掘現有企業內部潛力能滿足需要,無需再進行建設的,其原定項目的基本建設投資額度,由參加聯合的企業和所在地政府統籌安排使用。
在稅收、信貸政策方面給予優惠
七、兄弟省、市、自治區與我省合資開礦,興辦能源、交通等基礎設施,進行資源的深度加工和綜合利用,發展名優產品和短線產品,可以向當地稅務部門申請免徵建築稅。新增生產能力投產後,銷售利潤率不足百分之五的,可經批准定期減免產品稅、增值稅和營業積。
八、全民企業與鄉鎮企業進行經濟聯合,鄉鎮企業之間以入股方式進行合作生產或聯合經營,新增加的銷售收入,經稅務機關批准,可減半徵收產品稅、增值稅和營業稅一年。
九、企業用自有資金向省內經濟聯合組織投資分得的利潤,免徵所得稅一年,不徵調節稅;與外省企業聯合在我省投資分得的利潤,免徵所得稅二年,不徵調節稅。
十、企、事業單位向能源、交通設施以及“老、少、邊、窮”地區投資分得的利潤,免徵所得稅二年,再減半徵收所得稅三年,不徵調節稅。
十一、企、事業單位通過技術轉讓、技術諮詢、技術服務、技術培訓以及通過吸收省外先進技術增加的年淨收入,在三十萬元以下的,暫免徵收所得稅;超過三十萬元的部分,減半徵收所得稅二年。
十二、在省外設立的“視窗經濟”,減半徵收所得稅三年,免徵調節稅;省外單位在我省設立“視窗經濟”或聯合銷售企業,凡經銷名優商品或市場緊缺商品的,可定期減征營業稅。
十三、經濟聯合組織借用銀行固定資產貸款,可以用新增利潤在“先分後稅”前還貸。
十四、銀行對經濟聯合組織在開戶、結算、信貸方面要提供方便。國家每年安排我省的貸款指標,各專業銀行應預留一定額度用於聯合項目。對經濟聯合組織進行技術引進、技術改造和聯合生產名優產品,銀行應優先安排貸款。對生產小商品的聯合項目,投產後銷售利潤率不足百分之五的,銀行給予優惠利率貸款。
十五、經濟聯合組織經銀行批准發行的股票和債券,可以通過金融機構轉讓,也可以向專業銀行申請抵押貸款。
搞好橫向經濟聯合的物資分配和協作
十六、經濟聯合組織承擔國家計畫產品生產和上調任務所需能源和原材料,有關主管部門應按規定分配和供應。聯合企業自己組織生產的計畫外產品,所需的能源和原材料,有關部門也應適當照顧,積極安排。
十七、對納入計畫分配的緊缺物資和名優特產品,各級主管部門應劃出一定比例,用於物資協作和串換,以改善省內緊缺生產資料和生活資料的供應。
十八、經濟聯合組織之間互相調劑的物資和物資協作部門協作、串換的物資,交通運輸部門應納入運輸計畫,積極承運,並按規定計價,不要另加費用。
實行靈活的價格政策
十九、調劑、協作、串換的物資,除國家另有規定者外,由供需雙方協定定價。企業用議價物資生產的產品,可以在國家規定的範圍內自行定價銷售,補償對方部分由雙方協商作價。
促進商品的橫向流通
二十、對跨地區、跨部門、跨所有制的工商、農商、農工商、商商、商貿之間的各種形式的聯合,銀行和稅務部門應給予同其他經濟聯合組織同樣的優惠。
二十一、大力發展商品推銷網路。企業可以按照銷售利潤的一定比例提取業務活動費用,用於開展購銷活動。允許企業在外地聘請專職或兼職的信息員、推銷員,並給他們以適當的報酬。
勞動工資管理要適應經濟聯合的需要
二十二、兄弟省、市、自治區來我省興辦聯營企業,其勞動工資指標由我省按照有關規定優先安排。經濟聯合組織互相支援科技人員、管理人員和技術工人,由受援單位給予合理報酬;派去“老、少、邊、窮”地區的,待遇應從優。
做好經濟聯合組織的登記工作
二十三、新建的緊密型經濟聯合組織,憑建設項目批准檔案,向當地市、縣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其他緊密型經濟聯合組織,經所在地政府或企業主管部門批准,跨省的由各級經濟技術協作部門批准,向當地市、縣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其中,組織“公司”、“中心”要經同級體改(委)辦審查,防止形成新的行政層次,截留參加聯合企業的自主權。
非緊密型的經濟聯合組織,可將聯合協定或契約報企業主管部門及有關單位備案,一般不需辦理工商登記手續;如要求領取營業執照,當地市、縣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根據協定或契約的期限,發給註明有效期限的營業執照。
加強橫向經濟聯合的協調、服務工作
二十四、各級政府及所屬各部門,要在調查研究的基礎上,制訂規劃,加強和改善對橫向經濟聯合的巨觀指導。要及時協調、處理好橫向經濟聯合中出現的問題,主動積極地提供信息、諮詢、聯絡等方面的服務,監督和檢查各單位執行經濟聯合的政策、契約和章程的情況,保障橫向經濟聯合順利發展。
二十五、各級統計部門要把橫向經濟聯合的統計,做為一項重要工作認真抓好,儘快建立健全相應的統計制度。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省人民政府過去發布的有關規定與本規定有牴觸的,以本規定為準。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制訂具體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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