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關於發展橫向經濟聯合的試行辦法》是廣州市地方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州市關於發展橫向經濟聯合的試行辦法
- 發布單位:81905
- 發布文:穗府[1987]22號
- 發布日期:1987-04-26
【生效日期】1987-04-26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廣州市關於發展橫向經濟聯合的試行辦法
(穗府(1987)22號一九八七年四月二十六日)
為促進經濟體制改革,發展社會主義商品經濟,加速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根據《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推動橫向經濟聯合若干問題的規定》和其他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試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橫向經濟聯合在自願的基礎上,堅持“揚長避短、形式多樣、互利互惠、共同發展”的原則,不受地區、部門、行業和所有制的限制。
第二條橫向經濟聯合的基本形式是企業之間的聯合。可以是實行統一核算的緊密型;也可以是實行聯合核算或分別核算的鬆散型;還可以採用合資經營、合作經營、補償貿易和協作加工等多種形式。
第三條發展橫向經濟聯合,必須維護企業的自主權,允許企業按照生產經營的需要自行選擇聯合夥伴,確定聯合的內容和組織管理形式;有權根據章程或契約、協定參加或退出聯合。
第四條企業實行經濟聯合及建立經濟聯合組織,應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其合法權益受國家法律保護。
第五條橫向經濟聯合應以廣州經濟社會發展戰略和中、長期規劃為依據,以提高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為中心,充分發揮我市外引內聯“兩個扇面、一個樞紐”的作用,立足本市,面向全省,服務全國。
第六條橫向經濟聯合應圍繞以下目標進行:(1)促進地區生產力布局、產業結構、產品結構和企業組織結構的合理化,加強原材料與加工企業之間聯合、科技與生產企業聯合、軍工與民用企業聯合;(2)以搞活大中型企業為重點,充分挖掘現有企業的潛力,實現老企業的改造和產品的技術進步,做到投資少、產品質量好、數量多、效益高;(3)逐步形成以大中型企業為骨幹,以優質名牌產品為龍頭的企業群體和企業集團;(4)發展商品市場、生產資料市場、資金市場、技術市場、信息市場和勞務市場;(5)建立能源、原材料、農副產品、出口商品基地;(6)使企業向外向型發展,提高出口創匯能力,加速經濟技術開發區的建設;(7)發展城鄉經濟聯合,加速城鄉一體化步伐和郊縣經濟的發展,支援老、少、邊、窮地區建設。
第七條各區、縣、各行業,應制定本地區、本行業橫向經濟發展規劃,要與產業布局和產品的調整、技術改造和產業發展目標相結合,防止盲目布點和重複建設。要貫徹市帶縣的精神,凡是市屬縣有條件承擔的協作項目,應優先在市屬縣安排。
第八條廣州市經濟技術協作辦公室(以下簡稱市經協辦),是市人民政府主管橫向經濟聯合的綜合部門,負責規劃、組織、協調全市橫向經濟聯合工作。各區、縣經濟技術協作辦公室,是區、縣人民政府主管橫向經濟聯合的綜合部門,負責規劃、組織、協調區、縣橫向經濟聯合工作。各局(總公司)、大中型企業相應設立的橫向經濟聯合工作機構,應結合企業的開拓發展業務進行工作。
第二章 審批登記
第九條企業實行經濟聯合應簽訂協定,明確各方的權利、義務、關係、並按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企業簽約聯合,凡有涉及市級基本建設規模、技改計畫指標和不須市級計畫綜合平衡,外匯、資金、原材料、能源、產品銷售能自行平衡解決的,由聯合的主辦單位審核,主管局(總公司)、區、縣人民政府審批,報市經協辦和有關委(辦)備案。
除具備上述條件外,聯合投資在50萬元以下,不涉及行政隸屬關係改變、不影響固定資產轉移、不減少稅收的聯合項目,由聯合的主辦單位審批,報市經協辦和主管委(辦)、局(總公司)、區、縣人民政府備案。
企業聯合興建的基本建設和技術改造項目,按國家規定程式,由聯合主辦單位報市主管部門審批,同時抄報市經協辦。
重點聯合事項和須經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項目,由市經協辦會同有關部門辦理審批手續。
第十條緊密型的經濟聯合組織經批准後,應向參加經濟聯合組織的主體單位屬管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註冊,填報工商企業申請登記表,提交申請登記報告、可行性報告、聯合企業的章程、財政金融部門出具的資金證明、擔保證明、有關部門批准檔案以及聯合各方的原營業執照(副本)等,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審核後領取營業執照。
第十一條外地來穗獨資開辦企業,須持有原所屬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批准檔案、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同意開辦企業的證明、申請開業報告書、生產經營場地的使用證明書或租賃協定書、財政金融部門出具的資金證明等,到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註冊,領取營業執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註冊後,抄報市經協辦備案。
第三章 綜合管理
第十二條外地企業與本市企業在本市設立的經濟聯合組織,由聯合組織中本市一方企業的主管部門管理。外地來穗興辦的獨資企業,由原所屬地人民政府駐廣州辦事機構管理;所屬地人民政府在廣州未設立辦事機構的,由市經協辦管理。
第十三條凡經本市各級主管部門和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聯合企業及聯合項目(包括城鄉經濟聯合),應列入各級主管部門和市經濟發展計畫,納入行政管理範圍。
第十四條為支持企業發展橫向經濟聯合,在制訂市的年度計畫時,要在國家控制的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內,劃出一定的額度用於能源、交通和原材料的聯合建設項目;要有一定的資金(含外匯)和物資用於橫向經濟聯合項目。企業單位用原有廠房、設備和技術、專利、商標等折價投資,不計入固定資產規模控制指標。
在市屬縣(包括市區內鄉鎮,下同)範圍內的聯合項目,各有關方面應予支持,貸款條件應適當給予放寬。對投資數額大、回收慢,但社會效益好的項目,可予以貼息貸款和實行稅前還貸。
第十五條經濟聯合組織內部的生產、建設和物資指標可以互相劃轉。企業通過經濟聯合得到的能源和原材料,物資部門不扣減計畫分配指標。由市組織的緊缺物資,應按誰出力誰受益的原則,優先分配給提供物資(產品)和資金的協作單位。大宗的協作物資,經主管部門綜合平衡後應納入運輸計畫。
第十六條聯合企業生產的產品(物資),按規定屬本單位支配的部份,可用於企業和單位間的物資協作,這部分物資,除國家統一定價或國家規定浮動價格外,其餘可由供需雙方自行議定價格。增產的產品,除國家有特殊規定外,凡不屬於國家投資和計畫供應原材料的可由企業自行銷售。
第十七條經濟聯合組織的生產、經營、建設、物資、勞動、財務等各項經濟技術指標,應納入各級統計範圍,並按市統一編制的經濟聯合統計報表填報,由區、縣、局(總公司)統計部門匯總報市統計局,抄報市經協辦。聯合企業和聯合項目的產值,可按聯合各方所簽契約議定比例計算,分別統計在所在地、所屬地的產值中。
第十八條經濟聯合組織的勞務、工資、福利和獎勵,應按所在地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九條市內人員利用業餘時間和中介(經紀)組織為經濟聯合服務正常經營所得的合法收入,應按規定歸個人或企業所有。異地從事橫向經濟聯合的工作人員(包括科技幹部和技術工人)的工資、獎金、福利津貼,可由合作雙方按協定就高的一方標準發給。科技人員和技術工人長期脫產到市屬縣聯合企業工作,其工資福利仍由原單位照發的,市屬縣聯合企業可以再發給一定的補貼。派往市屬山區縣(含新豐、龍門、佛岡、從化、增城、清遠和市府劃定的山區鄉鎮),支援生產十天以上者,每天的旅差費補助可以適當提高,提高部分可在企業職工福利基金中列支。
市內企業的離退休幹部和退休工人到市屬縣企業服務,保領取合理的報酬,原單位生活待遇不變。
第二十條在橫向經濟聯合活動中,企業對提出合理化建議和在技術改造中作出顯著成績的人員,可按國務院國發[1986]59號《關於修訂發布〈合理化建議和技術改進獎勵條例〉的通知》規定,按年發給一次性獎金,可計入成本,不計入企業獎金總額。市區企業從與市屬縣聯營企業中分得的利潤,按本企業原定獎金提成比例提取和發放的獎金,不徵收企業獎金稅。
第二十一條外地來穗辦企業和大型企業經市經協辦批准在穗設立聯絡處,其工作人員可申報本市臨時戶口,領取暫住證。
第四章 資金融通
第二十二條經濟聯合組織和外地在穗的獨資企業,可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到銀行開立帳戶辦理存款、貸款和結算業務。
第二十三條經濟聯合組織可根據流動資金的合理需要向銀行申請流動資金貸款,其鋪底資金不足30%的部分,如屬經濟效益好,自補資金計畫可靠,能在二年內補足的,銀行可給予特種貸款。銀行在國家控制的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信貸額度內,可跨地區、跨專業給予資金確有困難的經濟聯合組織發放固定資產投資貸款。
第二十四條經濟聯合組織及參加聯合的企業和單位,從銀行取得的固定資產貸款,可以用於內部互相投資。流動資金貸款,可由經濟聯合組織上貸下撥、統貸統還,也可由參加聯合的企業分別貸款,橫向劃撥,誰貸誰還。但流動資金貸款,不準用於固定資產投資,也不準參與分配。各銀行可以跨地區、跨專業辦理委託貸款或委託投資,並監督資金的使用。
第二十五條銀行及其它金融機構,應採取多種信用方式支持經濟聯合,經濟聯合組織簽發的商業票據,經付款企業或有關銀行承兌後,可以跨地區、跨專業向金融機構辦理貼現。少數經濟聯合組織,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可發行股票、債券。
城鄉經濟聯合組織通過發行股票和債券集資在市屬縣開辦生產性企業的股息和紅利,可按企業經營情況確定比例發放。每年發放股息和紅利占股金額的比例,經當地人民銀行審核,山區縣可放寬至20%,市屬其他縣可放寬17%。
第二十六條銀行在審查資金投向的合理性和經濟、社會效益的基礎上,允許企業將多餘的自有資金用於橫向經濟聯合投資。
第二十七條經濟聯合企業的產品出口或通過經濟聯合出口所得的留成外匯,可按國家政策規定和聯合協定確定比例分成。外地企業、單位所分得的留成外匯經外匯管理部門辦理有關手續,可匯回原地或留在本市自用。
第五章 稅收優惠
第二十八條經濟聯合組織及參加聯合的企業在繳納產品稅或增值稅、營業稅後,利潤按協定規定比例分配。聯合各方從聯合組織中分得的利潤,按照“先分後稅”的原則,併入原企業利潤繳納所得稅,不屬企業性質的聯合方所分得利潤向所在地稅務部門繳納所得稅。外地個體經濟戶所得利潤,應在繳納所得稅後再行分配,全民所有制企業從經濟聯合組織分得的利潤,免徵調節稅。
第二十九條經濟聯合組織使用的各種技措貸款,按規定可在徵收所得稅前歸還。
第三十條實行統一核算的經濟聯合組織,內部各單位相互提供的產品,不征產品稅或增值稅,只對向經營企業之外銷售的產品徵稅;對不實行統一核算的經濟聯合組織,除煙、酒、化妝品等產品外,可以實行增值稅。
第三十一條企業進行技術轉讓(包括技術諮詢、技術服務、技術培訓等)年淨收入在三十萬元以下的,暫免徵所得稅。企業在市屬縣內進行技術轉讓,免徵所得稅的限額放寬到五十萬元,超過五十萬元部分,50%併入原企業實現的利潤,依法繳納所得稅。大專院校、科研單位及其他事業單位技術轉讓的收入,免徵所得稅。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的技術成果轉讓收入,免徵營業稅。
第三十二條經濟聯合組織開發的新產品,經市新產品會審小組確認為省、市級新產品的,可免徵所得稅、產品稅或增值稅一至二年,經國家科委確認為國家級新產品的,可免徵所得稅、產品稅或增值稅三年。
第三十三條市內企業的基本建設、技術改造、產品擴散和協作配套如有資金、設備、技術和人才輸出的,在同等條件下或接近同等條件的,應優先在市屬範圍內聯合。市內企事業單位在市屬縣聯辦企業所得利潤,屬生產性的可免徵所得稅三年,屬非生產性的免徵所得稅二年。在市屬山區縣聯辦企業所得利潤,免徵所得稅五年。五年後如繳納稅有困難的,經市稅務部門批准,第六年起五年內可減半徵收所得稅。在市屬縣投資辦企業所得利潤再投資於市屬縣的,緩徵所得稅。
第三十四條市區內企事業單位間聯辦的企業,經稅務部門批准,可免所得稅一年,市區企業需配套擴散到市屬縣企業生產的產品或零部件,只征增值稅,暫免徵產品稅。
第三十五條企業和單位向能源、交通設施或向“老、少、邊、窮”地區投資,所分得的利潤,在五年內,減半徵收所得稅(所分得的利潤再投資於上述行業和地區的,可免所得稅)。投資到市屬縣(除山區縣外)的,三年內免徵所得稅,第四年起,五年內減半徵收所得稅。
第三十六條外地與本市的聯合企業或外地在穗的獨資企業,可同本市企業一樣,享受中央規定的沿海港口城市對外開放的優惠政策,在廣州市經濟技術開發區內的則享受開發區的優惠政策。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本市過去頒布的有關橫向經濟聯合的規定與本辦法有不符的,按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八條本辦法除涉及財稅問題由市財局解釋外,授權市經協辦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