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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橫向經濟聯合,是經濟體制改革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發展社會生產力的要求,也是實施上海經濟發展戰略的重要內容。加強橫向聯合,以廣闊的腹地為後盾,改造上海傳統工業,開拓新興工業,推動技術進步,增強“兩個扇面”的輻射能力,將使上海多功能的中心城市的作用得到充分發揮,促進經濟的更快發展,為全國四化建設作出更大貢獻。
(二)橫向經濟聯合,要以企業為主體,提倡以大中型企業為骨幹,以優質名牌產品為龍頭進行組織。通過企業之間的橫向聯合,與兄弟地區共同建立一批優質名牌產品的生產聯合體,科研產品的系列開發聯合體,重要資源(包括主要農副產品)的綜合開發聯合體和出口貨源的配套加工聯合體,形成一批跨地區、跨部門的新型企業群體和企業集團,促進企業組織結構和產品結構的合理化,促進有計畫商品經濟的發展,有利於發揮各自的優勢,實現上海和各兄弟地區的共同繁榮。
(三)經濟聯合應本著企業自願、平等和揚長避短、形式多樣、互利互惠、共同發展的原則,注意經濟、技術的合理性,擇優進行,不受區域、部門、行業和所有制限制。要加強對“老、少、邊、窮”地區的經濟合作。要符合國家巨觀經濟發展的要求,防止盲目布點和重複建設。
(一)橫向經濟聯合應充分發揮現有企業的潛力,走以內涵擴大再生產的路子,儘量不上新的建設項目;確屬需要的,應納入固定資產投資規模。聯合興建的基本建設和技術改造項目,按國家規定程式進行審批。本市每年在國家下達的計畫額度內,劃出一定份額,用於橫向經濟聯合。各行業根據聯合發展的規劃,確定額度使用或在原有額度內調整投資方向。聯合項目的固定資產投資計畫額度安排辦法,可由投資各方協商,也可由項目所在地納入計畫,還可按投資比例或按雙方商定比例納入各自地區計畫,來滬獨資經營的企業,其固定資產投資額度由投資方劃轉本市。企業或其他單位用原有廠房、設備和技術、專利、商標等折價投資的,均不計入固定資產投資規模控制指標。
(二)在滬的聯合企業的各項經濟指標,由滬方主管部門匯總上報市統計部門;設定在外地的聯合企業,其主要經濟指標,也應統計上報,但須與本企業各項指標分別統計,註明系聯合企業“所屬地”統計數,市統計部門匯總後上報給國家主管部門。
(一)物資部門要擴大和發展生產資料市場,辦好各類貿易中心和交易市場,廣泛吸收市內外企業參加,積極開展物資協作、串換,搞活物資流通。
(二)本市各企業從自行籌措資金的聯合項目所分得的產品,可以自行支配使用和銷售;如作為原材料用於生產的,有關物資部門不得抵扣原材料分配指標。
(三)國家統配物資的分配指標,隨生產計畫下達至主體廠的,在聯合體內部可以互相劃轉。聯合企業所需其他原材料,均由雙方協商籌措解決。
(四)兄弟地區企業以長期、固定供應緊缺原材料的形式同本市企業進行聯合的,可分享加工產品的利潤,屬出口產品的,可分享留成外匯和人民幣獎勵,其得益要比在本地生產或出口更為優惠。
(一)經濟聯合組織加強技術開發能力,可以通過聯合吸收科研單位作為自己的開發機構,為經濟聯合組織的技術開發工作服務,也允許它們為其它企業和單位服務。參加聯合和科研單位,可繼續享受獨立的科研單位原來的納稅優惠,其事業費的增減不受影響。
(二)經濟聯合組織投資開發的技術成果,屬聯合組織所有,由成員單位共享。各成員單位自行開發的成果歸本單位所有;互相委託開發的成果,屬投資方和技術開發方共有,其利益分配比例應按資金和智力投資情況在契約或協定中予以明確。
(一)各專業銀行,在審查資金投向合理性和經濟、社會效益的基礎上,鼓勵企業動用多餘的自有資金 (不包括國家撥給的流動資金)進行橫向經濟聯合。各專業銀行可以跨地區、跨專業辦理委託貸款或委託投資,並監督資金的使用。企業自有資金確有困難,專業銀行在國家控制的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信貸額度內,可跨地區、跨專業向經濟聯合組織發放固定資產投資貸款。
(二)各專業銀行可向聯合企業或來滬開店辦廠的獨資企業發放流動資金貸款。流動資金貸款,可以由經濟聯合組織上貸下撥、統貸統還,也可由參加聯合的企業分別貸款,橫向劃撥,但不準用於固定資產投資。
(三)銀行逐步創造條件,採用票據承兌貼現、設備租憑、同行拆借等方法支持橫向經濟聯合。經人民銀行市分行批准,各專業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也可受聯合企業委託,發行股票、債券進行集資。所籌資金用於固定資產投資的,要按國家規定納入固定資產投資規模。
(四)有關專業銀行,對出口創匯好、市場名優緊俏產品的發展;對高能耗、高用料產品的轉移和合理開發資源、支援“老、少、邊、窮”地區經濟發展等聯合項目的信貸,應優先支持。
(五)人民銀行市分行要積極幫助各專業銀行進行橫向資金調劑。
(一)對經濟聯合組織不應重複徵稅。凡實行統一核算的經濟聯合組織,內部各單位之間相互提供的協作產品, 不繳納產品稅; 對外銷售的產品繳納產品稅,稅率要按聯合前各單位繳納的稅額占對外銷售額的比例換算確定 。 不實行統一核算的經濟聯合組織的產品,除煙、酒、化妝品等高稅率產品外,可以實行增值稅。增值稅徵收辦法以及沒有條件實行增值稅的協作產品,按市稅務部門制定的減免稅的規定執行。
(二)經濟聯合組織,以及參加各種形式聯合的企業,應在當地依法繳納產品稅。(增值稅)、營業稅,然後按照“先分後稅”的原則,由聯合各方按協定規定分配利潤,在各自所在地繳納所得稅,全民所有制企業從聯合中新分得的利潤,免繳調節稅,這些企業的原有利潤,應繼續繳納調節稅。
(三)企事業單位向能源、原材料生產開發基地和交通設施、“老、少、邊、窮”地區進行投資分得的利潤,可減半徵收所得稅五年。參與投資的企業和單位,從聯合中分得的利潤再投資於上述行業和地區的,可免徵所得稅。聯合集資辦電(柴油發電除外),其新增的售電量定期減免產品稅。經濟聯合組織開發的新產品,按照有關稅收規定減征或免徵產品稅(增值稅),減免的稅款,專項用於技術開發。
(四)全民、集體所有制企業的技術轉讓和技術服務收入(包括成果轉讓,技術承包,技術諮詢服務,技術培訓,下同)暫免徵營業稅。年淨收入在三十萬元以下的,暫免徵所得稅;超過三十萬元的部分, 照章繳納所得稅。 但大中型企業的技術轉讓和技術服務收入,其免徵所得稅的限額,根據不同情況給予放寬,最高可達到五十萬元。
(五)全民所有制企業用銀行措施貸款投資於聯合企業的,其從聯合企業分得的利潤,可以按照有關還款規定,在徵收所得稅前歸還貸款。用委託貸款投資於能源、原材料生產開發基地、交通設施以及“老、少、邊、窮”地區的,也可比照辦理。
(六)大專院校、科研單位以及其它全民所有制事業單位的獨立諮詢服務機構的技術轉讓和技術服務收入,暫免徵營業稅和所得稅。
在兼顧國家、企業和職工三者利益的原則下,採取如下分配辦法:
(一)企業從技術轉讓和技術諮詢服務的淨收入中 , 先提取百分之五至十作為獎勵費用,此項費用不計入本單位的獎金總額,具體發放辦法由企業自定。
(二)經濟聯合和技術轉讓,技術服務收入中的稅後留給企業的收益,按各企業核定的三項基金比例分配使用。分配辦法按市人民政府滬府發 〔1985〕 53號檔案規定辦理。
(一)兄弟地區在滬開店辦廠,其勞動計畫指標及工資基金額度,均由投資者自帶;需要在滬招聘職工,由在滬企業向所在地區勞動局申請辦理。
(二)由單位組織的經濟聯合和技術協作所派出的人員,在經濟上要給予一定的優惠待遇,並同經濟、技術協作項目的經濟效益掛鈎,在此前提下考慮地區遠近、時間長短、技術難度等不同情況,區別對待。此項費用,由聯合雙方在協定中確定支付辦法。
(三)企業在不增加人員的前提下,在職職工派出期間的原有工資,仍留企業工資總額內,不予扣減,這部分工資餘額可由企業自主使用。
(一)在本市開設的商店、貨棧或貿易公司,主要經營當地農副土特產品、原材料、工業品,也可經營其他地區和本市的商品,以一業為主兼營其他;地區性的綜合視窗,其經營範圍可適當放寬,兄弟地區在滬企業,不論是全民所有制企業還是集體所有制企業,除國家另有規定者外,均可經營批發業務,其批發對象可以是本市的,也可以是外地的。
(二)在滬企業銷售產品的價格,要嚴格執行國家的物價政策,遵守本市的有關規定。凡屬國家統一訂價產品,不得擅自提價,但價格允許下浮;凡不屬國家統一訂價的產品,可根據本市物價管理規定製訂銷售價格。在滬企業銷往外地的產品,其價格可按銷售地物價管理部門的規定辦理。
(一)要維護企業組織橫向經濟聯合的自主權,允許企業自願參加、自願退出,允許自願轉讓股權。市和區、縣的有關部門,不得從本位利益出發加以干涉。各級主管部門和綜合管理部門, 對橫向經濟聯合應切實加強巨觀管理和指導, 要根據上海經濟發展戰略要求,在城市總體規劃和行業規劃基礎上,制訂行業的橫向聯合規劃。凡符合規劃範圍內的一般聯合項目,企業可自主決定,毋需報批,但屬市屬企業的須向主管局和市人民政府協作辦公室備案,屬區、縣屬企業的應向區、縣人民政府協作辦公室備案。經濟聯合組織,經所在地政府授權部門批准後,向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註冊。
(二)為了加強巨觀管理,防止盲目布點,在聯合項目中,凡屬生產指令性計畫產品以及國家和本市名優產品的,須呈報有關主管局或區、縣審批。上級主管部門接受申報後,應在一個月內批覆,逾期不作批覆的,企業即可自主決定。
(三)兄弟地區來滬開辦商業、服務業的項目,屬獨資企業的,由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協作辦公室審批後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註冊;屬聯合企業的,,由上海一方的主管部門或區、縣人民政府協作辦公室批准後,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註冊。兄弟地區來滬新辦工廠的,由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協作辦公室報經市人民政府協作辦公室會同有關部門審批後,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註冊。
(一)經濟聯合的組織領導,要體現協作配合,共同負責的精神,實行民主管理。聯合企業應由有關各方的代表組成董事會或聯合委員會,作為權力機構,並由董事會或聯合委員會任命廠長(經理)主持聯合企業的日常經營管理。
(二)經濟聯合組織必須遵守國家的法律和有關政策、規定,它的合法權益受國家法律的保護。
(三)經濟聯合組織的章程, 是聯合組織的基本準則, 由參加單位協商制定,共同遵守。章程應明確規定聯合各方的權利和義務、利益的分配和風險的承擔、加入和退出的手續、領導機構的產生和領導人員的任期等內容。
(四)聯合各方如有不履行章程、契約和協定,或在履行中發生糾紛時,屬於行政管理方面的,由各主管部門協調解決;屬於經濟契約方面的,可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仲裁,也可向人民法院起訴。
本辦法適用於各企事業單位跨省、市、自治區以及市內的橫向經濟聯合。
本市過去頒布的有關橫向經濟聯合的規定、辦法與本辦法有牴觸的,以本辦法為準。
本辦法自一九八六年六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