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單位】82502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86-06-20
【生效日期】1986-06-20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陝西省關於進一步推動橫向經濟聯合若干問題的實施辦法
(1986年6月20日)
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我省認真貫徹執行黨中央關於“對外開放,對內搞活經濟”的方針,橫向的經濟聯合與協作得到了迅速發展,湧現出一批跨地區、跨部門、跨所有制的經濟聯合體。這是我省經濟生活中出現的新事物,顯示出很大的優越性和強大的生命力。發展橫向經濟聯合,是經濟體制改革的重要內容,是發展社會化大生產的必然趨勢,是發展社會主義商品經濟的客觀要求。根據《
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推動橫向經濟聯合若干問題的規定》,結合我省具體情況,特制定本實施辦法。
一、省級各部門和各地(市)、縣(市、區),每年在編制和安排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時,要預留一定的固定資產投資規模額度(包括自籌指標和財政安排的有償使用資金),用於橫向經濟聯合項目。凡國家和省批准的大、中型能源、交通、原材料工業的聯合建設項目的自籌投資指標,由省計委向國家計委另行申請增加;年度計畫確定後,確係投資少、見效快而需要臨時增加的聯合項目,在當年調整計畫時優先予以安排。
二、經濟聯合組織利用省外資金和社會集資建設的聯合項目,在選點、徵用土地、設計施工、能源供應、統配材料調撥、勞動指標和投資規模額度等方面優先予以安排。
三、凡聯合發展名牌、優質產品和市場緊銷商品,聯合開發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所需的資金額度,按現行審批程式辦理。
四、各級金融機構要做好橫向資金融通和社會集資工作,進一步開發金融市場,積極為聯合企業籌集急需的資金。
五、經濟聯合組織用銀行貸款或其他方面的借款搞的基本建設和技術改造項目,投產後新增加的稅利,可用於歸還貸款、借款,待全部還完後,再按照有關規定徵收產品稅(或增值稅)、所得稅。
六、聯合企業獲得省級以上(含省級)授予的優質產品稱號的,如因按照稅法規定納稅發生虧損或微利的(指銷售利潤率在百分之五以下),從獲得稱號之日起,可酌情給予一年至二年減征或免徵產品稅或增值稅的照顧。
七、聯合企業列入省、地(市)科委、經委試製計畫並商得同級稅務部門同意的新產品,按規定稅率納稅有困難的,可在兩年以內減征或免徵產品稅或增值稅。
八、對新辦的生產性聯合企業(指從無到有辦起來的),開辦初期生產的產品納稅有困難的,從投產取得銷售收入的月份起,給予三年以內的減征或免徵產品稅或增值稅的照顧。
九、外地(包括外省市、區和本省的)到山區和窮困地區投資興辦旅館、飲食、浴池、理髮、修配、搬運等職營企業,從取得經營收入的月份起,可減征或免徵營業稅兩年。
十、外省市企業或中央企業與我省企業聯營,以及省內企業與陝南、陝北地、縣企業聯營,對所分得的新增利潤,經聯營企業主管稅務機關出具證明,五年內減半徵收所得稅,免徵調節稅。對分得的新增利潤繼續在上述地區投資的,暫免徵收所得稅和能源基金。
十一、上述五至十條有關減免稅的規定,除國家統一規定不準減免稅和需要報經財政部審批後方能減免稅的產品以外,其餘均由聯合企業報當地主管稅務機關,按照稅收管理許可權規定審批。
十二、凡來我省幫助現有企業進行技術改造和技術進步的,新增利潤按一定比例分成;亦可根據對方要求和我省的可能,用煤炭、鋁錠、生鐵、鉛、鋅、銻、糧食、皮革、香菸、酒類等物資進行綜合補償。
十三、支持和鼓勵科技單位(含高校)、經濟管理諮詢單位與生產企業相結合,科技成果(包括技術轉讓,技術和管理諮詢及技術和管理培訓等)實行有償轉讓。對“老、少、邊、窮”地區的轉讓費或服務費,可給予優惠,酌減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三十。技術轉讓費除採取一次性作價轉讓外,鼓勵用科技成果折價投資,並按協定契約的規定分享利潤。轉讓費由科技成果受讓雙方議定。“七五”期間,軍工企業和其他大型企業的技術轉讓收入免交所得稅的限額可提高到三十萬元。參與中試的科技人員酌情予以獎勵。
十四、為了鼓勵職工參加橫向經濟聯合的積極性,技術轉讓單位可以從技術交易淨收入中提取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的金額獎勵有功人員;屬技術和管理諮詢、技術服務、技術和管理培訓收入的可提取百分之五到百分之十五作為獎勵費用,小功小獎,大功重獎。這部分資金不計入本單位的獎金總額。
十五、鼓勵經濟聯合組織聘用確有技術(或管理)專長的人員,除享受原有的規定待遇外,聘金由雙方商定。去“老、少、邊、究”地區工作的,月工資最高可比本人原工資(含資金、補貼)增加二倍。對發展經濟貢獻大的,還可發獎金直至重獎。此項費用,參加聯合體工作的人員,由聯合企業支付;參加技術諮詢工作的人員,由受援單位在諮詢費中扣除。企事業單位,在不增加人員的前提下,在職工派出期的原有工資不予扣除,仍留企業分配使用。
十六、經技術轉讓有關各方協商議定,促成技術商品交易的中介人(除黨政機關幹部外),可以取得合理的報酬。
十七、經濟聯合組織,經所在地政府授權部門批准後,向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
十八、凡經所在地政府授權部門批准,並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註冊,由企業、事業單位聯合組成的公司、總廠或其他經濟聯合組織,均須按照國家統計局《關於經濟聯合組織統計方法的暫行辦法》的規定,做好各項統計工作。
對於當前外協委急需掌握和了解的有關經濟、技術、物資、人才等協作和聯合的統計事項,應由各地市外協委(辦)負責進行統計,省外協委匯總。其統計報表的制發,仍按現行報表管理辦法辦理。
十九、為了避免重複計算,經濟聯合組織的龍頭廠在哪個地區的,就由那個地區主管,由那個地區的外協主管部門統計上報有關報表和資料。
二十、本辦法自下達之日起試行,各地市、省級各部門可結合實際制訂實施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