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價格監測預警管理辦法

《安徽省價格監測預警管理辦法》是為科學有效地組織和規範價格監測預警,保障價格監測數據的真實、及時和準確,發揮價格監測預警在巨觀調控和價格管理中的重要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2022年12月30日,安徽省人民政府發布《安徽省價格監測預警管理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安徽省價格監測預警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安徽省人民政府
發布信息,內容全文,

發布信息

2022年12月30日,安徽省人民政府發布《安徽省價格監測預警管理辦法》。

內容全文

第一條 為科學有效地組織和規範價格監測預警,保障價格監測數據的真實、及時和準確,發揮價格監測預警在巨觀調控和價格管理中的重要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價格監測預警活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價格監測預警,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對重要商品和服務的價格、成本、市場供求等變動情況,進行跟蹤、採集、調查、分析、預測、報告、發布及警示等活動。
第四條 價格監測預警堅持客觀真實、全面及時、協同配合、科學有效的原則,採取常規監測、應急監測、專項調查等方式開展工作。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價格監測預警工作的領導,健全價格監測預警體系,完善價格監測預警機制,配備相應的工作人員,保障所需工作經費。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的價格監測預警工作,監測分析重要商品和服務價格走勢以及相關成本和市場供求變動情況,跟蹤重要經濟政策措施在價格領域的反映,開展價格預測預警,提出價格調控建議,發布價格監測信息。
財政、市場監管、統計、數據資源部門和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配合做好價格監測預警相關工作。
第七條 商品和服務的生產經營者應當配合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依法開展價格監測預警工作,如實提供所需的相關資料。
第八條 省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當統籌推進價格監測預警信息化建設,建立全省統一的價格監測預警平台,完善價格監測預警手段。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利用價格監測預警平台,充分運用現代信息技術,開展價格採集、分析處理、預測預警、信息發布等工作。
政府相關部門之間應當加強協同,交流共享價格監測預警有關信息,提高分析預測質量。
第九條 重要商品和服務價格監測實行目錄管理。目錄主要包括居民消費商品和服務、工農業生產資料和重要產品、畜禽養殖和特色農產品、房地產、勞動力、其他商品和服務等方面的價格監測事項。
價格監測的具體目錄由省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制定並適時調整。
第十條 價格監測工作實行報告制度。省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按照國家價格監測報告制度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全省價格監測報告制度,規定價格監測項目、指標、代碼、表式及採集周期、報告方式等,並適時調整。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當按照省價格監測報告制度的規定,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價格監測報告制度,並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價格監測報告制度及承擔的任務,在本行政區域內確定合法經營、信譽良好、具有行業代表性、具備價格監測數據收集和傳輸手段的生產經營者作為價格監測定點單位,頒發標誌牌或者證書,並給予適當補助;也可通過政府購買服務,委託第三方機構採集價格信息。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價格監測定點單位一經確定,應當保持相對穩定,不得隨意變更。因生產經營調整以及其他原因,不適合價格監測工作需要的,應當取消其定點單位資格,收回標誌牌或者證書。
第十二條 價格監測定點單位應當建立價格監測台賬,確定采報價人員,按照價格監測報告制度的要求,及時、完整地報送相關價格信息,保證信息真實、準確,不得遲報、拒報,不得偽造、篡改價格監測資料。具備條件的價格監測定點單位,應當採取線上填報、數據對接等方式,通過全省統一的價格監測預警平台傳輸相關價格信息。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對獲取的價格信息應當進行審查核實,並遵守有關保密規定。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價格應急監測制度,制定價格應急監測預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啟動相關商品和服務價格應急監測:
(一)重要商品和服務價格出現或者可能出現異常波動的;
(二)發生爭購搶購某類商品現象的;
(三)重大突發公共事件、重大自然災害、重要節假日、重大活動期間;
(四)其他應當實施價格應急監測的情形。
前款規定情形消失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停止實施應急監測。
價格應急監測期間,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可以臨時指定相關商品和服務的生產經營者作為應急監測定點單位,所涉及的相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市場巡查,核實相關商品和服務價格信息,了解市場供求情況。
針對經濟運行中的熱點和難點問題、社會關注度較高的價格問題以及價格政策執行中反映的突出問題,應當及時開展專項調查,加強動態監測和趨勢分析。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價格形勢會商機制,定期召開會議,分析價格形勢,研判價格走勢,提出價格調控措施和建議。
第十六條 當重要商品和服務價格波動幅度超過預警設定數值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啟動預警並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價格主管部門報告,內容包括商品和服務的種類,發生的時間和範圍,波動的幅度和原因,發展的趨勢和輿情,以及應對的措施和建議。
第十七條 與人民民眾生產和生活密切相關的重要商品和服務價格出現較為明顯波動,需要向社會公眾發布預警信息的,經省人民政府同意後,由省價格主管部門發布。
前款規定情形消失時,應當及時解除該項預警。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當通過政府網站、新聞媒體等主動向社會公眾發布重要商品和服務價格信息。屬於國家秘密、商業秘密的除外。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的價格監測工作人員應當具備相應的專業知識,取得省人民政府統一制發的行政執法證件,開展價格監測、調查巡查時應當主動出示行政執法證件。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價格監測預警工作的監督管理和價格監測定點單位的業務指導,對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褒揚。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價格應急監測涉及的單位和個人拒絕配合或者拒絕提供相關信息,影響價格監測工作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對單位可處以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可處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價格監測定點單位和價格應急監測定點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
(一)生產經營的商品或者服務價格出現異常波動,未及時向價格主管部門報告的;
(二)遲報、拒報價格監測資料的;
(三)偽造、篡改價格監測資料的。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價格監測預警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相關責任人員由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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