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價格監測預警管理辦法

《江蘇省價格監測預警管理辦法》已於2008年1月15日經省人民政府第102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發布,自2008年2月15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蘇省價格監測預警管理辦法
  • 發文單位:江蘇省人民政府
  • 檔案號:第 39 號
  • 發布日期:二○○八年一月十五日
檔案全文,解讀,

檔案全文

第一條 為科學、有效地組織和規範價格監測預警工作,保障價格監測數據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及時性,發揮價格監測預警在巨觀經濟調控和價格管理中的重要作用,正確引導生產、流通和消費,保持市場價格總水平的基本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價格監測預警,是指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根據巨觀經濟調控、社會發展和價格管理的需要,對重要商品和服務的價格、成本、市場供求等變動情況進行信息採集、分析、預測、報告和發布警示信息的活動。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價格監測預警活動。
第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價格監測預警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協同價格主管部門做好價格監測預警工作。
第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價格監測預警工作的領導,支持價格監測預警工作的基礎建設。價格監測預警工作所需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
第六條 價格監測預警工作的主要職責是:組織實施價格監測報告制度;監測分析本行政區域內重要商品、服務價格以及相關成本與市場供求的變動情況;跟蹤重要經濟政策、措施在價格領域的反映;實施價格預測、預警,及時提出政策建議;發布價格監測信息。
第七條 價格監測實行報告制度,包括價格監測定點單位和價格主管部門的定期報告和警情報告。
省價格主管部門按照全國價格監測報告制度的規定,結合本省經濟活動的實際情況和價格調控的需要,制定省價格監測報告制度。
設區的市、縣(市)價格主管部門按照省價格監測報告制度的要求,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制定價格監測報告制度,但不得與國家和省制定的價格監測報告制度相牴觸。設區的市、縣(市)價格主管部門制定的價格監測報告制度,報省價格主管部門備案。
第八條 價格監測預警以定點價格監測和周期性價格監測報表為基礎,並針對價格重點問題、熱點問題開展專項調查;發生重大災情或者其他不可預見的情況時,開展非定點價格監測或者臨時性價格調查。
第九條 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價格監測信息渠道和網路體系建設,及時發現和報告可能引發價格異常波動的苗頭性、傾向性問題。
第十條 當重要商品和服務價格出現異常波動徵兆或者已經發生異常波動時,價格主管部門應當立即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級價格主管部門報告價格異動警情,開展應急價格監測工作。
第十一條 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制定應對市場價格異常波動的應急監測預案,有序開展本級人民政府和上級價格主管部門布置的應急價格監測工作。
第十二條 價格主管部門根據價格監測報告制度的規定,指定本行政區域內有關行政機關、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作為價格監測定點單位,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發給標誌牌。
價格監測定點單位因生產、經營品種調整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及時、準確提供價格監測資料的,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及時進行調整,收回價格監測定點單位標誌牌,並另行指定價格監測定點單位。
非價格監測定點單位和個人有義務配合價格主管部門的價格監測預警調查。
第十三條 價格主管部門確定價格監測定點單位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價格監測定點單位的選擇應當具有代表性,其報送的監測數據應當能夠反映當地同類商品或者服務的價格水平;
(二)價格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規定的管理範圍和分工許可權確定本轄區的價格監測定點單位,不得重複指定;
(三)價格監測定點單位一經確定,一般不得隨意更換、調整,以保證監測數據的連續性和可比性。
第十四條 價格監測定點單位享有下列權利:
(一)要求價格主管部門告知價格監測調查的內容和程式;
(二)要求價格主管部門對其承擔的提供價格監測資料的工作給予培訓和指導;
(三)要求價格主管部門無償提供其承擔報送的商品或者服務價格的本地區平均價格資料。
第十五條 價格監測定點單位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接受、配合價格主管部門的價格監測預警調查;
(二)按照價格監測報告制度的規定,準確、及時地向價格主管部門報送經單位負責人審核的價格監測資料,不得虛報、瞞報或者偽造、篡改價格監測資料;
(三)建立價格監測的內部管理制度,指定人員負責本單位價格監測資料的收集、整理與報告工作。
第十六條 價格監測工作人員應當具備履行價格監測預警職責所必需的專業知識,並經考核合格,取得省價格主管部門頒發的價格監測調查證。
第十七條 價格監測工作人員在價格監測工作中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價格監測報告制度規定的內容、標準、方法、時間和程式進行價格監測預警工作;
(二)在調查、採集價格資料時,按照規定出示價格監測調查證,使用規範、統一的價格監測表格或者軟體;
(三)負責與價格監測定點單位的工作聯繫,及時反映情況,幫助解決價格監測預警工作中的業務問題。
第十八條 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級價格主管部門定期報送價格監測預警報告和價格形勢分析報告,必要時可以向同級有關部門通報價格監測預警的重要情況,並適時向社會公布重要商品和服務價格信息。
對屬於國家秘密或者商業秘密的價格監測資料,價格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保密。
第十九條 價格監測定點單位標誌牌和價格監測調查證,由省價格主管部門統一核發和管理。
第二十條 價格主管部門對在價格監測預警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七條規定,價格主管部門不執行價格監測報告制度,造成嚴重後果的,由上級價格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通報批評。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三)項規定,價格主管部門未向價格監測定點單位提供相關資料的,由上級價格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價格監測定點單位拒報、虛報、瞞報或者偽造、篡改價格監測資料的,由下達價格監測任務的價格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通報批評。
第二十四條 價格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價格監測預警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08年2月15日起施行。

解讀

2008年1月15日,省政府以第39號令頒布了《江蘇省價格監測預警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自2月15日起施行。作為我省第一部規範價格監測預警工作的政府規章,它的頒布實施,進一步完善了我省價格法律法規體系,標誌著我省價格監測預警工作走上法制化、制度化的道路,對於增強政府經濟調控和價格監管能力具有重要意義。
當前,絕大部分商品價格由市場形成。監測市場價格動態和社會反響,為政府加強調控和監管當好參謀,是價格主管部門的一項重要任務。近年來,價格異動頻繁發生,給市場穩定和社會安定帶來了不利影響。加強價格監測預警,及時預警預報,政府可以提前採取措施,努力避免價格波動。市場價格出現波動時,全方位監測市場動態,給領導決策提供充分的信息,有利於把握好調控的方向、時機、力度,避免價格波動蔓延。雖然《價格法》第二十八條賦予價格主管部門價格監測的職責,但是,目前還沒有法律、法規具體規範價格監測行為。立法的滯後影響了價格監測預警工作的開展,也不利於政府巨觀調控和市場價格監管工作。當前,價格總水平高位運行,部分重要商品和居民生活必需品價格上漲明顯,價格問題成為全社會關注的焦點。選擇在這個時機出台《辦法》,既表明了江蘇省政府對價格監測預警工作的重視,也充分體現了價格監測預警工作在政府價格調控中的重要地位。
《辦法》既系統繼承了原有的監測理論,又在近幾年價格監測工作實踐的基礎上有所創新,更加注重預警,具有四個鮮明特徵。(一)豐富價格監測預警概念的內涵。成本是價格形成的基礎,供求關係在一定程度上決定了價格。因此,價格監測預警必須全面掌握價格、成本和供求狀況,才能對未來價格變動趨勢做出準確判斷。所以,《辦法》規定價格監測預警不能局限於價格本身,而要對價格、成本、市場供求等情況進行全面監測。同時,又規定廣義的價格監測預警概念包含常規監測、異動預警和應急監測三個層次。(二)突出價格監測預警和應急機制建設。針對近年來價格異動頻繁發生,給社會生產和經濟發展帶來了不利影響的現狀,本著防患於未然以及迅速反應、靈敏應對的原則,《辦法》規定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加強監測預警信息渠道和網路體系建設,制定應急監測預案,當出現異動徵兆或已經發生異動時,立即向政府報告並開展應急監測。(三)著力規範價格監測預警工作。價格監測預警涉及面廣、工作難度大,需要各級政府、有關部門、企業以及社會方方面面的支持配合。因此,《辦法》結合我省實際,規定建立政府加強領導,價格主管部門負責,其它部門協同,企業和個人配合的工作機制,形成做好價格監測預警的合力。同時,價格監測預警又是一項政策性和專業性都很強的工作。《辦法》賦予價格主管部門具有開展價格監測預警調查權力的同時,也明確規定必須按照規定的程式開展,不得違規操作。同時,對價格監測預警的工作方式、定點單位的選擇確定、定點單位標誌牌和監測調查證的管理以及預警信息的發布等都作了明確的規定。(四)體現責權利對等的原則。《辦法》在要求價格監測定點單位準確、及時上報價格監測資料的同時,規定他們享有告知內容、接受培訓、了解平均價格等三項權利,同時又規定了違反《辦法》必須承擔的責任,既有利於調動監測點的積極性,又有利於規範監測點的行為。
《辦法》的內容主要包括八個方面: (一)明確價格監測預警的職能定位。《辦法》第二條規定,價格監測預警是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根據巨觀經濟調控、社會發展和價格管理的需要,對重要商品和服務的價格、成本、市場供求等變動情況進行信息採集、分析、預測、報告和發布警示信息的活動。
(二)明確價格監測預警的實施主體。價格監測預警是政府實施巨觀調控和監管的重要手段,主要表現在對市場信息的充分掌握和對市場走勢的正確判斷上。因此,價格監測預警是政府部門履行經濟職能的行為。《辦法》第四條規定,縣級以上價格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價格監測預警,其他有關部門協同價格主管部門做好價格監測預警工作。第五條規定政府應當加強對價格監測預警工作的領導,支持價格監測預警工作的基礎建設。
(三)明確價格監測預警的主要任務。組織實施價格監測報告制度;監測分析本行政區域內重要商品、服務價格以及相關成本與市場供求的變動情況;跟蹤重要經濟政策、措施在價格領域的反映;實施價格預測、預警,及時提出政策建議;發布價格監測信息。
(四)明確價格監測預警的工作方式。價格監測預警必須常備不懈、快速反應、靈敏應對。平時,價格監測預警採取常規的定點監測和周期性報表方式,輔之以專項調查,密切監視並深入分析市場價格變動情況。一旦發生價格異常波動或者出現異常波動的徵兆,必須開展非定點價格監測或者臨時性價格調查,並向各級政府報告,為政府科學決策、採取有效措施穩定市場提供可靠的信息支撐。因此,《辦法》第七條規定價格監測實行報告制度,包括價格監測定點單位和價格主管部門的定期報告和警情報告。第八條規定價格監測預警可以通過定點價格監測、非定點價格監測、專項價格調查和臨時性價格調查等多種方式進行。第十條規定當重要商品和服務價格出現異常波動徵兆或者已經發生異常波動時,價格主管部門應當立即報告,並開展應急價格監測。第十一條要求價格主管部門制定應急監測預案,有序地開展應急價格監測工作。
(五)明確價格監測人員開展監測預警時的具體要求。《辦法》規定,價格監測工作人員應當按照價格監測報告制度規定的內容、標準、方法、時間和程式進行價格監測預警工作;調查、採集價格資料時,按照規定出示省價格主管部門頒發的價格監測調查證。
(六)明確價格監測預警客體的權利和義務。價格監測定點單位的代表性和科學性直接決定了價格監測信息的質量優劣,影響著價格監測預警作用的發揮。所以,《辦法》第十二條規定,價格主管部門按照規定指定本行政區域內有關行政機關、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作為價格監測定點單位。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價格監測定點單位的選擇應當具有代表性,其報送的監測數據應當能夠反映當地同類商品或者服務的價格水平。” 作為不同市場主體代表的價格監測定點單位,應當及時準確地提供價格監測資料,配合價格監測預警調查。因此,《辦法》第十五條規定價格監測定點單位履行接受、配合價格監測預警調查、按照價格監測報告制度報送價格監測資料、建立價格監測內部管理制度等義務。同時,為充分調動價格監測定點單位開展價格監測工作的積極性和主動性,規範價格監測工作人員的價格監測調查行為,《辦法》第十四條規定價格監測定點單位享有獲知價格監測調查的內容和程式、接受相關培訓和指導、無償獲取其承擔報送的商品或者服務價格的本地區平均價格資料等權利。
(七)明確價格監測預警信息使用和發布的具體要求。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級價格主管部門定期報送價格監測預警報告和價格形勢分析報告,必要時可以向同級有關部門通報價格監測預警的重要情況,並適時向社會公布重要商品和服務價格信息。對屬於國家秘密或者商業秘密的價格監測資料,價格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保密。
(八)規定了違反本《辦法》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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