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實施價格干預措施暫行辦法,安徽省人民政府於2005年12月16日發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安徽省實施價格干預措施暫行辦法
- 發文機關:安徽省人民政府
安徽省實施價格干預措施暫行辦法,安徽省人民政府於2005年12月16日發布。
安徽省實施價格干預措施暫行辦法,安徽省人民政府於2005年12月16日發布。檔案通知安徽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安徽省實施價格干預措施暫行辦法的通知皖政〔2005〕127號各市、縣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現將《安徽...
《安徽省價格條例》是安徽省為了規範價格行為,保持市場價格總水平基本穩定,保護消費者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和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而制定的條例。頒布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公 告 (第三十三號)《安徽省價格條例》...
辦法內容 第一條 為在非常時期及時有效地平抑市場價格波動,維護公共利益和社會穩定,依法落實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決定實行的價格干預措施或者緊急措施,依據《價格法》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在突發公共事件、嚴重自然災害、...
《安徽省價格監督檢查條例》是2019年7月26日安徽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的條例,於2019年10月1日起實施。條例全文 安徽省價格監督檢查條例 (2019年7月26日安徽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
商品及服務實行臨時價格干預措施的實施辦法 第一條 根據《價格法》第三十條的規定,經國務院批准,決定對部分重要商品及服務在全國範圍內實施臨時價格干預措施,對達到一定規模的生產、經營企業實行提價申報;對達到一定規模的批發、零售企業實行...
《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對部分重要商品及服務實行臨時價格干預措施的實施辦法》已經在2008年1月9日國務院第204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施行。其內容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5號),國務院關於修改《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
安徽省 內容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經營性業務收費行為,保護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以下簡稱《價格法》),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以下...
由安徽省物價局制定。第二十六條 價格爭議調解處理部門不得向當事人收取調解費用,所需經費由價格主管部門按照規定向同級財政部門申請。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安徽省物價局負責解釋。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實施辦法》第三條明確將“應當遵循經濟規律,有利於發展生產,保障供應;有利於企業正常經營”作為實施價格干預措施的基本原則。關於經營者申請提價的標準,《實施辦法》的規定是:“商品及服務單位提價額不得高於單位成本增加額”,並特別...
徇私舞弊,侵害醫療機構合法權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 附則 第六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省人民政府頒發的《安徽省實施〈醫療機構管理條例〉辦法》同時廢止。
《安徽省價格監測預警管理辦法》是為科學有效地組織和規範價格監測預警,保障價格監測數據的真實、及時和準確,發揮價格監測預警在巨觀調控和價格管理中的重要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202...
第199號 《安徽省價格監督檢查辦法》已經2007年3月20日省人民政府第51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安徽省人民政府令 省長 王金山 二○○七年三月二十七日 安徽省價格監督檢查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
商品價格處 擬訂相關價格管理政策和辦法;負責審批由省管理的商品價格;協調指導有關價格工作。服務價格處 擬訂省管理的服務價格改革計畫、方案和管理辦法;指導全省公用事業價格、經營性服務收費和中介機構服務收費;制定、調整、審批由省管理...
根據省政府出台的《安徽省突發糧食事件應急辦法》,制定具體實施方案和工作機制。各市縣政府也要建立和完善糧食市場價格監測和預警系統,以應對重大自然災害和其它突發事件引起的糧食市場供求異常波動,確保在緊急情況下,糧食供應不斷檔,糧價不...
省經濟和信息化委要牽頭制定工業鹽管理辦法,細化落實放開小工業鹽及鹽產品市場和價格、放開工業鹽運銷管制等要求,切實加強督促檢查和責任追究。經濟和信息化、農業部門要分別督促工業鹽、飼料添加劑氯化鈉生產企業建立、保存完整的生產和...
對超計畫或者超定額取水的,按照《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辦法》的規定,累進繳納水資源費。水資源費徵收標準由省人民政府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水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報省人民政府批准,並報國務院價格行政主管部門、財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