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保障性住房建設標準

《安徽省保障性住房建設標準》是為貫徹執行國家和安徽省住房保障政策,規範和指導安徽省保障性住房建設,依據國家和安徽省有關規定製定的標準。由安徽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於2023年4月28日發布徵求意見稿,意見徵詢期至2023年5月28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安徽省保障性住房建設標準
  • 頒布時間:2023年4月28日
  • 發布單位:安徽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意見徵詢,徵求意見稿,

意見徵詢

關於安徽省工程建設地方標準《安徽省保障性住房建設標準(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的通知
我廳組織編制的安徽省工程建設地方標準《安徽省保障性住房建設標準》已形成徵求意見稿。現公開徵求意見,請於 2023年5月28日前將意見反饋至編制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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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 箱: 參考連結
                               2023年4月28日

徵求意見稿

安徽省保障性住房建設標準
(徵求意見稿)
目 次
1 總則 1
2 術語 2
3 基本規定 3
4 規劃 4
4.1 一般規定 4
4.2 規劃選址 4
4.3 規劃布局 4
4.4 配套設施 5
4.5 道路交通 6
4.6 居住環境 7
5 建築 8
5.1 一般規定 8
5.2 住宅套型和宿舍標準 8
5.3 住宅套內和宿舍空間 9
5.4 公共空間 11
5.5 室外裝飾 12
5.6 室內裝修 12
6 結構 14
6.1 一般規定 14
6.2 結構設計 14
7 建築設備 16
7.1 一般規定 16
7.2 給水排水 16
7.3 供暖、空調與通風 17
7.4 燃氣 18
7.5 電氣與智慧型化 18
8 施工與驗收 21
8.1 一般規定 21
8.2 質量控制 22
8.3 安全文明與綠色施工 23
8.4 工程質量驗收 24
9 既有建築改造 25
9.1 一般規定 25
9.2 設施與環境改造 26
9.3 建築改造 26
9.4 結構改造 27
9.5 設備改造 27
9.6 改造施工與驗收 28
10 維護與管理 30
10.1 一般規定 30
10.2 交付與保修 30
10.3 物業管理 30
附錄A 保障性住房全裝修基本標準 33
附錄B 保障性住房工程質量分戶驗收 37
1 總 則
1.0.1 為貫徹執行國家和安徽省住房保障政策,規範和指導安徽省保障性住房建設,依據國家和安徽省有關規定,制定本標準。
1.0.2 本標準適用於安徽省新建、改建和擴建的公租房保障性租賃住房共有產權住房的建設。
1.0.3 保障性住房建設應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遵循適用、經濟、綠色、美觀的建築方針;應與安徽省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實現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的統一。
1.0.4 保障性住房建設除執行本標準外,尚應符合國家、行業和安徽省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
2 術 語
2.0.1 保障性住房 indemnificatory housing
由政府給予相關政策支持,主要為符合條件的城鎮中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或無住房新市民、青年人等群體提供,按照相關政策要求,採取多渠道籌集房源所提供的限定套型建築面積、限定租金或限定銷售價格、限制使用和處分權利的住房,包括公租房、保障性租賃住房和共有產權住房。
2.0.2 公租房 public rental housing
由政府給予土地、資金、稅費等政策支持,主要為符合條件的城鎮中等偏下及以下收入的住房困難家庭提供,實行實物配租與租賃補貼並舉,採取集中新建、商品住房項目中配建、利用集體建設用地建設、政府持有的存量住房等多渠道籌集房源所提供的限定套型建築面積、限定租金的保障性住房。
2.0.3 保障性租賃住房 indemnificatory rental housing
由政府給予土地、財稅、金融等政策支持,主要為符合條件的城鎮無住房新市民、青年人等群體提供,採取主要利用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企事業單位自有閒置土地、產業園區配套用地建設,適當利用新供應國有建設用地建設,以及利用存量閒置房屋等籌集房源,併合理配套商業服務設施,由多主體投資、多渠道供給所提供的限定套型建築面積、限定租金的保障性住房。
2.0.4 共有產權住房 common property rights housing
由政府給予相關政策支持,主要為符合條件的城鎮中低收入的住房困難家庭等提供,實行政府與購房人共同購買並按出資份額共有產權,採取多渠道籌集房源所提供的限定套型建築面積、限定銷售價格、限制使用和處分權利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2.0.5 住宅型保障性住房 residential type indemnificatory housing
符合住宅建築有關標準要求的保障性住房。
2.0.6 宿舍型保障性住房 dormitory type indemnificatory housing
符合宿舍建築有關標準要求的保障性住房。
3 基本規定
3.0.1 保障性住房建設應根據當地住房保障政策和保障需求合理選擇保障性住房的類型。
3.0.2 保障性住房建設應符合城鎮國土空間規劃和居住區規劃的要求,保障居民的基本生活條件,經濟、合理、有效地使用土地和空間。
3.0.3 保障性住房建設應考慮居民生活習俗和居住習慣,應使建築與周圍環境相協調,為居民提供方便、舒適、安全的居住空間。
3.0.4 保障性住房除應滿足一般居住使用外,尚應根據需要滿足殘疾人、老年人等特殊群體的使用要求。無障礙設計和適老性設計應符合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
3.0.5 保障性住房有關日照、採光、通風、隔聲、防水、防潮、保溫、隔熱和空氣品質的要求,應符合現行相關標準的規定。
3.0.6 保障性住房應採取防火、抗震、防洪、防雷、抗風雪、防空和防墜物等防災、防傷害的安全措施,並符合現行相關標準的規定。
3.0.7 新建保障性住房的建築結構設計工作年限不應低於50年,其他建築部件、構件和設備設計工作年限應符合有關規定。
3.0.8 公租房和保障性租賃住房應實施全裝修交付使用,達到租賃入住條件。
3.0.9 保障性住房建設應執行國家和安徽省有關建築節能、綠色建築的政策法規和標準,遵循因地制宜、被動措施優先、主動措施最佳化的原則進行綠色設計,採用適宜的建築節能、綠色建築技術和生態環保產品。
3.0.10 保障性住房應合理利用太陽能熱水系統、空氣源熱泵熱水系統、光伏系統等可再生能源利用技術,並且與建築主體工程同步設計、施工、驗收、投入使用。
3.0.11 保障性住房建設應執行國家和安徽省有關裝配式建築的政策法規和標準。宜採用標準化、模組化設計,宜選用標準化戶型、裝配式結構體系和預製部品部件,有條件的宜選用集成廚房、集成衛生間。
3.0.12 保障性住房設計應滿足設備系統功能有效、運行安全、安裝維修方便等基本要求,並應預留合理的設備位置和安裝條件。
3.0.13 保障性住房設計在滿足近期使用要求的同時,宜兼顧後期改造的可能。
3.0.14 既有非居住建築改建保障性住房,以及既有居住建築改造應符合國家和安徽省有關既有建築改造技術標準的規定。
3.0.15 保障性住房施工與驗收應執行國家和安徽省有關法規和標準,實行安全、文明與綠色施工。
3.0.16 保障性住房建設應保證合理的建設工期和造價。
4 規 劃
4.1 一般規定
4.1.1 保障性住房規劃應符合其上位國土空間規劃及相關規劃,遵循綠色低碳、生態宜居、節約集約的原則,合理、有效地利用土地和空間。
4.1.2 在集體建設用地建設保障性住房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及安徽省建設用地相關規定。
4.1.3 保障性住房規劃應按照控制性詳細規劃和規劃設計條件的要求,編制修建性詳細規劃,規劃設計應執行國家現行標準《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標準》GB 50180及安徽省地方相關規劃管理規定。
4.1.4 在商品住房開發項目中按比例配建的保障性住房,應在商品住房規劃中明確建築面積和套數。
4.1.5 保障性住房應與其他類型住房同等享有配套設施、公共綠化、公共空間和社區服務。
4.2 規劃選址
4.2.1 保障性住房規劃選址應優先選擇交通便利、公共服務設施及市政公用設施相對完善的區域和地段;應具有良好的自然條件、適於建設的地形及安全衛生的環境條件。
4.2.2 保障性住房規劃選址應考慮地質條件的適宜性,並符合下列要求:
1 不得在有滑坡、土石流、山洪、地震斷裂帶等自然災害威脅的地段進行建設;
2 與危險化學品及易燃易爆品等危險源的距離,必須滿足有關安全規定;
3 存在電磁輻射、噪聲污染、光污染的地段,應採取相應的防護措施並滿足相關規定;
4 土壤存在污染的地段,必須採取有效措施進行無害化處理,並應達到居住用地土壤環境質量的要求;
5 場地應排水通暢,且有防洪排澇措施;
6 應進行場地風環境模擬分析,避免選擇風切變的場地。
4.3 規劃布局
4.3.1 保障性住房規劃布局應與所在區域的城市風貌和人文環境融合,形成有機整體;規劃布局應分區合理、路網結構清晰、人流和車流組織有序,並對建築單體、場地道路、豎向、景觀及各類工程管線進行綜合考慮,做到統籌兼顧、經濟合理。
4.3.2 規劃布局應充分利用原有地形條件,場地設計與建築布局應結合地形地貌,在滿足居住環境質量的前提下,必要時可對地形進行局部調整,場地內土方宜挖、填平衡,減少土石方工程量。
4.3.3 規劃布局應順應主導風向,符合日照、通風要求,建築排列方式應有利於自然通風和氣流組織;住宅朝向宜選擇南向或接近南向,主要臥室朝向不宜超出南偏東35°或南偏西15°。宿舍型保障房應有半數及以上的居室具有良好朝向。
4.3.4 規劃布局應採取合理措施降低場地內熱島強度,戶外活動場地宜有綠化遮陰或遮陽設施,遮陽覆蓋率不宜小於《城市居住區熱環境設計標準》JGJ 286的規定:廣場為25%,遊憩場為30%,人行道為50%。
4.3.5 規劃布局應充分利用場地空間,合理設定下凹式綠地、雨水花園、透水鋪裝等雨水綜合利用設施;面積超過10公頃的場地,應進行雨水專項規劃設計。
4.4 配套設施
4.4.1 保障性住房應合理配置公共服務設施、公用工程設施和公共安全設施,並與住房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和同時投入使用。
4.4.2 保障性住房配套設施的規劃建設應與居住人口規模和居住群體需求特點相適應,符合《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標準》GB 50180關於配套設施設定規定和控制要求,方便居民使用,利於區域共享,避免與居住功能相互干擾。
4.4.3 保障性住房公共服務設施的配建應符合下列要求:
1 應按《城鎮老年人設施規劃規範》GB 50437、《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範》GB 50180等標準要求配套建設養老服務設施;
2 應結合居住區出入口或物業管理用房設定快遞收發設施;
3 可根據需要增設社區食堂、社區旅館、公共洗衣房及晾曬場所等便民服務設施;
4 公共服務設施宜集中設定並向周邊居民開放使用。
4.4.4 在居住區外建設的宿舍型保障性住房,應根據所處地段周邊公共服務設施情況,結合住戶實際需求合理配置必要的社區服務設施和便民服務設施。
4.4.5 保障性住房公用工程設施應與城市市政公用設施妥善銜接,並應結合道路、豎向、景觀等因素進行管線綜合設計。工程管線規劃設計應符合國家現行標準《城市工程管線綜合規劃規範》GB 50289的有關規定。
4.4.6 保障性住房公共安全設施的配建應符合下列要求:
1 按照現行建築設計防火規範的要求,合理確定建築位置、防火間距、消防車道、消防救援場地、安全疏散通道和消防水源等;
2 應設定應急避難場所和疏散通道,合理組織利用公共綠地系統中的開敞空間、公共活動場地以及幼稚園、中國小內的活動場地;
3 按照國家和地方有關規定配建人民防空地下室。
4.4.7 配套設施的使用強度和耐久性等性能應符合相關標準的規定,並且易清潔、易更換、安全、環保。
4.4.8 居住區至少有一處出入口應設防疫設施,其設定須符合地方相關政策。
4.5 道路交通
4.5.1 保障性住房居住區應設定通往城市公共運輸站點及主要公共設施的便捷、安全的通道。人行出入口宜設定在公交站點500m半徑覆蓋範圍內或軌道交通站點800m半徑覆蓋範圍內。
4.5.2 住區內附屬道路的規劃設計應滿足消防、救護、搬家等車輛的通達要求。主要附屬道路至少應有兩個車行出入口連線城市道路;人行出入口間距不宜超過200m。
4.5.3 住區內應設定連續、安全的步行系統,並滿足無障礙設計要求;無障礙通道應與城市無障礙系統銜接;步行道路寬度不應小於1.5m,並與城市慢行系統有效連線。
4.5.4 住區內應設定清晰的交通標識系統;出入口附近應設定清晰的居住區平面圖,圖內應包含區內及周邊交通與配套設施的基本信息;主要交通節點應設定清晰的交通導向指示牌。
4.5.5 住區集中建設的配套設施應按《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標準》GB 50180的規定及停車位控制指標配建停車場(庫)。
4.5.6 居住街坊內應配套設定居民機動車和非機動車停車場(庫)。公租房和保障性租賃住房機動車停車位應按住宅型不低於0.6輛/戶、宿舍型不低於0.4輛/100m2標準配置,非機動車停車位應按住宅型不低於1輛/戶、宿舍型不低於2.5輛/100m2標準配置,並且不低於所在地城市規劃有關要求。共有產權住房應按商品房要求配置。
4.5.7 在住區外建設的宿舍型保障性住房,應根據所處地段周邊公共運輸站點設定情況,結合住戶實際出行需求合理配置必要的機動車、非機動車停車場(庫)和共享交通停放場地。
4.5.8 機動車停車場(庫)應按無障礙設計要求設定無障礙機動車停車位;非機動車停車場(庫)應結合殘疾人、老年人的需求,適當安排殘疾人、老年人助力車停車位;非機動車停車場應有遮陽、擋雨和安全防盜設施。
4.6 居住環境
4.6.1 保障性住房建設應保證良好的日照、採光、通風、視野及景觀條件,場地內的聲環境、光環境、風環境、熱環境及建築日照、環境衛生等應符合相關標準規定,並滿足以下要求:
1 住區與高速公路或快速路相鄰時,應設定聲屏障等防噪設施;
2 面向交通幹道的保障性住房,應設定除塵降噪林帶等綜合措施,減少交通噪聲對住區影響;
3 配建超市、餐飲、娛樂等設施宜布置在住區外圍;餐飲、垃圾收集、公共廁所等容易產生異味的設施布置應避免氣味、油煙對住戶的影響。
4.6.2 保障性住房應按《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標準》GB 50180規定的控制指標規劃公共綠地;應結合建築布局設定集中綠地和宅旁綠地;其規劃建設應符合地方規定。
4.6.3 綠地建設應採用喬木、灌木、草相結合的復層綠化方式,鼓勵採用立體綠化方式。住區綠化植物品種宜豐富多樣,適地適樹,因地制宜。嚴禁配置有毒、有刺、有飛絮等易對人體造成傷害的植物。
4.6.4 住區內建築外立面、室外景觀小品、活動設施、公共設施等構件裝置的設計與選材應避免產生光污染。
4.6.5 附屬道路,老年人、兒童活動場地,居住建築出入口等公共區域應設定夜間照明,照明設施不應對住戶造成光污染影響。
4.6.6 步行道路路面、室外活動場地、停車場和建築出口平台等地面鋪裝應平整、防滑,老年人和兒童活動場地宜採用柔性地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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