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推進實施流動人口居住證制度的意見

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推進實施流動人口居住證制度的意見

2013年3月1日,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以皖政辦〔2013〕8號印發《關於推進實施流動人口居住證制度的意見》。該《意見》分保障流動人口依法享有的民主政治權利,落實流動人口的戶籍,改善長期在城市生活的流動人口居住條件,做好流動人口參加社會保險工作,逐步實現流動人口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均等化,保障流動人口子女平等接受教育,做好流動人口計畫生育服務工作,為流動人口辦理社會事務提供便利,統籌規劃建立流動人口權益保障機制,加強流動人口的法律援助工作10部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推進實施流動人口居住證制度的意見
  • 印發機關: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 文號:皖政辦〔2013〕8號
  • 成文時期:2013年3月1日
意見
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推進實施流動人口居住證制度的意見
皖政辦〔2013〕8號
各市、縣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安徽省流動人口居住登記辦法》(省政府令第244號)已於2013年3月1日起施行。為推進實施流動人口居住證制度,保障流動人口合法權益,經省政府同意,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保障流動人口依法享有的民主政治權利
依法保障流動人口享有的民主選舉和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權利。流動人口在參與企業民主管理和評選勞動模範、先進工作者等方面,享有與城鎮職工平等權利。城市社區居委會換屆選舉時,社區選舉委員會對在本社區居住1年以上、已辦理居住證的流動人口,按照其本人意願和只在一地登記參加選舉的原則,進行選民登記。流動人口較多的用人單位,職工代表大會代表中要有一定比例的流動人口,以保障流動人口行使對本單位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的權利。
二、落實流動人口的戶籍
居住證持有人符合居住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戶口準入條件的,可以在居住地申請登記常住戶口。在我省就業的人員,獲得設區市市級(含省直管縣)以上勞動模範、先進工作者稱號,具有中級工以上職業資格、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資格或其他緊缺人才的,準予其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在就業地落戶。
三、改善長期在城市生活的流動人口居住條件
各級人民政府要把長期在城市生活的流動人口居住問題,納入城市住房建設規劃。制定保障性住房建設和配置計畫要考慮流動人口的基本需求,逐步把流動人口納入住房保障範圍。加強政策支持,鼓勵多渠道、多層次、多途徑在流動人口集中的開發區和工業園區,籌建公共租賃住房(員工集體宿舍),並納入保障性住房統一管理。流動人口符合居住地規定的保障性住房申請條件的,可以憑居住證申請保障性住房。流動人口在當地就業的,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
四、做好流動人口參加社會保險工作
流動人口按照有關規定參加社會保險,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在城鎮單位就業並依法簽訂勞動契約的流動人口,按照有關規定參加城鎮職工社會保險,用人單位要按時足額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流動人口在省內跨市就業,各地要按照有關規定及時辦理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接續手續,轉出、轉入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得以任何理由設定轉移接續的限制性條件。
五、逐步實現流動人口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均等化
對持有居住證的流動人口,免費提供基本公共衛生服務。為流動人口中的65歲以上老年人、高血壓患者和糖尿病患者,提供規範的健康管理服務;為流動人口中的孕產婦,與常住人口同等建卡建冊,提供免費保健服務;為流動人口中的適齡兒童,免費接種國家免疫規劃疫苗,提供規範的兒童保健服務。流動人口同等享受基本藥物零差率等惠民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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