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發布文號】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5號
【發布日期】1989-03-06
【生效日期】1989-03-06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管理辦法
(一)運用新技術原理或新設計構思,首次開發並投產的產品;
(二)在結構、材質、技術特徵等某一方面或幾方面比原產品有顯著改進,性能、技術經濟指標明顯提高或使用功能有所擴大的產品。
(一)節能降耗、出口創匯、治理污染的新產品;
(二)消化吸收引進技術,以國產化頂替進口的新產品;
(三)企業與院校、科研單位聯合開發的高技術、高效益新產品;
(四)利用本省資源搞深度加工的新產品;
(五)市場急需、量大面廣的新產品。
(一)企業留利中的生產發展基金,應提取百分之十五以上用於開發新產品;
(二)新產品減免產品稅或增值稅的稅款,應專項用於技術開發;
(三)國家規定允許使用的固定資產折舊基金;
(四)實行承包經營責任制的國營企業,接銷售收入百分之一提取的技術開發費;
(五)為開發研製新產品所必需的單台價值在五萬元以下的測試儀器、試驗裝置、試製用關鍵設備的購置費,可以攤入成本。
(一)達到試製計畫規定的技術經濟指標,並有檢測驗證報告;
(二)產品研製任務書(或契約書)、產品圖紙、技術標淮、研製報告等技術檔案齊備;
(三)有產品使用功能試驗報告或用戶試用意見。
(一)工藝合理穩定,具備正式投產所必需的工藝規程、操作規範以及工裝、設備、檢測及質量控制手段;
(二)通過標準化審查、產品質量合格穩定,有完善的質量保證體系;
(三)技術經濟指標先進合理,試銷用戶反映良好;
(四)符合環保、安全、衛生等有關規定。
(一)鑑定會。由主持鑑定單位邀請專家及主要用戶,對被鑑定產品進行審查、評價,作出結論;
(二)書面審議。由主持鑑定單位組織專家以書面形式對被鑑定產品給予評價,主持鑑定單位作出結論;
(三)檢測評價。由主持鑑定單位委託國家或省授權的質量監督檢測機構或其他有檢測能力的專業單位,對被鑑定產品進行檢測評價,提出檢測報告和評價結論;
(四)用戶驗收。專用性強或為主機配套的生產資料類產品,可由用戶對產品進行驗收並提出評價結論;
(五)技術認證。部分食品、服裝、日用小百貨、小五金等產品,可根據市場銷售情況、消費者意見和專業檢測機構的檢驗結果,經行業主管部門審查,出具證明。
(一)列入國家計委、國家科委試製計畫或國家計委、國家科委鑑定確認的新產品,減免產品稅或增值稅二至三年;
(二)列入國務院各部和省經委、省科委試製、開發計畫以及企業自行開發後報省經委、省科委確認的新產品,商省稅務局同意後,減免產品稅或增值稅一至二年;
(三)列入地市、廳局試製、開發計畫的新產品,試生產後發生虧損的,按稅收管理體制報經批准後,減免產品稅或增值稅一年。
新產品試銷期限按國家規定執行。
(一)投產數及達到國際、國內同年代水平的項目數;
(二)投入研製及相關技術改造的投資額,增加的產值、銷售額,實現的利潤,創匯或節匯額,上交稅額和減免稅額。
各地、各部門可以根據具體情況,評比、獎勵本地區、本行業的優秀新產品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