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企業開發新產品管理暫行辦法

基本信息,管理辦法,

基本信息

【發布單位】81202
【發布文號】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5號
【發布日期】1989-03-06
【生效日期】1989-03-06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管理辦法

安徽省企業開發新產品管理暫行辦法
(1989年3月6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5號)
第一條為推動企業開發新產品,促進企業產品更新換代,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省的全民所有制企業、集體所有制企業、私人企業以及各種形式的聯營企業。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新產品是:
(一)運用新技術原理或新設計構思,首次開發並投產的產品;
(二)在結構、材質、技術特徵等某一方面或幾方面比原產品有顯著改進,性能、技術經濟指標明顯提高或使用功能有所擴大的產品。
第四條新產品分地市級、省級和國家級。在本地、市第一次試製、生產,經鑑定達到省內先進水平的為地市級新產品;在本省第一次試製、生產,經鑑定合格的為省級新產品。國家級新產品按國家有關規定認定。
第五條省經委會同有關部門管理全省企業開發新產品的項目計畫、統計、考核、鑑定和獎勵。
第六條新產品發展規劃由省計委編制,並由省計委會同省經委、省科委審定。省級新產品開發計畫和重大新產品研製計畫,分別由省經委和省科委編制。各部門、地市和企業根據上述規劃和計畫,制定本行業、地市和企業的新產品開發計畫。
第七條制定新產品開發計畫,應根據可供資源、技術狀況和市場前景,發揮優勢,突出重點。下列新產品優先列入開發計畫:
(一)節能降耗、出口創匯、治理污染的新產品;
(二)消化吸收引進技術,以國產化頂替進口的新產品;
(三)企業與院校、科研單位聯合開發的高技術、高效益新產品;
(四)利用本省資源搞深度加工的新產品;
(五)市場急需、量大面廣的新產品。
第八條企業開發新產品所需資金,按規定從下列渠道解決:
(一)企業留利中的生產發展基金,應提取百分之十五以上用於開發新產品;
(二)新產品減免產品稅或增值稅的稅款,應專項用於技術開發;
(三)國家規定允許使用的固定資產折舊基金;
(四)實行承包經營責任制的國營企業,接銷售收入百分之一提取的技術開發費;
(五)為開發研製新產品所必需的單台價值在五萬元以下的測試儀器、試驗裝置、試製用關鍵設備的購置費,可以攤入成本。
第九條省和地市建立的技術開發基金以及銀行發放的技術開發貸款和科技開發貸款,重點用於扶持企業開發新產品。
第十條新產品試製結束後須進行樣機(樣品)鑑定。工業試生產結束、正式投產前,須進行投產鑑定。專用性強和市場容量小的新產品,上述兩項鑑定可合併進行。
第十一條樣機(樣品)鑑定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達到試製計畫規定的技術經濟指標,並有檢測驗證報告;
(二)產品研製任務書(或契約書)、產品圖紙、技術標淮、研製報告等技術檔案齊備;
(三)有產品使用功能試驗報告或用戶試用意見。
第十二條投產鑑定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工藝合理穩定,具備正式投產所必需的工藝規程、操作規範以及工裝、設備、檢測及質量控制手段;
(二)通過標準化審查、產品質量合格穩定,有完善的質量保證體系;
(三)技術經濟指標先進合理,試銷用戶反映良好;
(四)符合環保、安全、衛生等有關規定。
第十三條新產品鑑定由下達該項目計畫的部門或其委託的單位主持。企業自行開發的新產品,可申請有關部門主持鑑定。
第十四條新產品鑑定根據情況採取下列形式:
(一)鑑定會。由主持鑑定單位邀請專家及主要用戶,對被鑑定產品進行審查、評價,作出結論;
(二)書面審議。由主持鑑定單位組織專家以書面形式對被鑑定產品給予評價,主持鑑定單位作出結論;
(三)檢測評價。由主持鑑定單位委託國家或省授權的質量監督檢測機構或其他有檢測能力的專業單位,對被鑑定產品進行檢測評價,提出檢測報告和評價結論;
(四)用戶驗收。專用性強或為主機配套的生產資料類產品,可由用戶對產品進行驗收並提出評價結論;
(五)技術認證。部分食品、服裝、日用小百貨、小五金等產品,可根據市場銷售情況、消費者意見和專業檢測機構的檢驗結果,經行業主管部門審查,出具證明。
第十五條經鑑定合格的省級新產品,發給《安徽省新產品證書》。
第十六條對鑑定合格、市場上適銷對路的新產品,各級應優先列入技術改造計畫。
第十七條新產品按下列規定減免稅收:
(一)列入國家計委、國家科委試製計畫或國家計委、國家科委鑑定確認的新產品,減免產品稅或增值稅二至三年;
(二)列入國務院各部和省經委、省科委試製、開發計畫以及企業自行開發後報省經委、省科委確認的新產品,商省稅務局同意後,減免產品稅或增值稅一至二年;
(三)列入地市、廳局試製、開發計畫的新產品,試生產後發生虧損的,按稅收管理體制報經批准後,減免產品稅或增值稅一年。
第十八條新產品減免稅期限,從產品第一次銷售之日起計算。
第十九條新產品在試銷期內,由企業根據試製成本,參照同類產品制定試銷價格,報物價部門和業務主管部門備案(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試銷期滿後,按物價管理規定報請物價部門或業務主管部門制定銷售價格。
新產品試銷期限按國家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新產品投產後,企業應繼續做好產品升級換代工作,並按照平等、互利、有償的原則,積極推廣、擴散新產品。
第二十一條新產品按下列內容進行統計:
(一)投產數及達到國際、國內同年代水平的項目數;
(二)投入研製及相關技術改造的投資額,增加的產值、銷售額,實現的利潤,創匯或節匯額,上交稅額和減免稅額。
第二十二條統計數據由投產並銷售新產品的單位提供,統計跟蹤年限按國家規定執行。項目的具體統計要求由新產品計畫下達部門會同統計部門決定。
第二十三條企業主管部門應按統計內容對企業開發新產品的實績進行考核。實行經營承包責任制的企業,應把新產品和技術開發指標納入承包基數,並規定相應的獎懲條件,嚴格履行。
第二十四條設立省優秀新產品獎,評獎辦法另定。
各地、各部門可以根據具體情況,評比、獎勵本地區、本行業的優秀新產品項目。
第二十五條對在開發新產品中作出重要貢獻的個人,除按規定給予精神、物質獎勵外,其實績記入個人檔案,作為晉職、晉級的依據。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由省經委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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