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優秀新產品獎勵暫規定》是一項由合肥市人民政府頒布的第14號檔案。
【發布單位】81205
【發布文號】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14號
【發布日期】1991-04-23
【生效日期】1991-04-23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發布文號】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14號
【發布日期】1991-04-23
【生效日期】1991-04-23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合肥市優秀新產品獎勵暫行規定
(1991年4月23日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14號)
第一條為了鼓勵企業和科技人員積極開發新產品,促進產品結構調整,推動企業技術進步,根據《安徽省企業開發新產品管理暫行辦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凡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企業、事業單位開發的新產品,通過市級以上技術鑑定,投產6個月以上並形成一定的生產批量,具有顯著的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均可申報“合肥市優秀新產品獎”。
第三條“合肥市優秀新產品獎”分以下三個等級:
一等獎:在設計、製造技術上有一定創新,主要性能指標達到國際同類產品先進水平,在國內同行業或同類產品中居於領先地位,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特別顯著;
二等獎:在設計、製造技術上有重大改進,主要性能指標達到國內同類產品先進水平,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顯著;
三等獎:在設計、製造技術上有較大改進,全部性能指標達到省內先進水平,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顯著。
新產品的技術水平以鑑定驗收證書為準,經濟效益、社會效益以研製單位的統計機構或統計負責人簽署或蓋章的統計資料為準,創匯額以外貿系統的單位出具的證明為準。
一等獎:在設計、製造技術上有一定創新,主要性能指標達到國際同類產品先進水平,在國內同行業或同類產品中居於領先地位,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特別顯著;
二等獎:在設計、製造技術上有重大改進,主要性能指標達到國內同類產品先進水平,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顯著;
三等獎:在設計、製造技術上有較大改進,全部性能指標達到省內先進水平,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顯著。
新產品的技術水平以鑑定驗收證書為準,經濟效益、社會效益以研製單位的統計機構或統計負責人簽署或蓋章的統計資料為準,創匯額以外貿系統的單位出具的證明為準。
第四條凡獲“優秀新產品獎”者,發給獎狀(牌)、證書和獎金(一等獎2000元,二等獎1000元,三等獎500元),已獲過獎的產品又獲本獎,其獎金只補發差額部分。
“優秀新產品獎”直接授予做出突出貢獻的人員,每個獲獎產品的授獎人數不得超過五人。
“優秀新產品獎”直接授予做出突出貢獻的人員,每個獲獎產品的授獎人數不得超過五人。
第五條設立合肥市優秀新產品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評審會),負責優秀新產品獎的評審、授予工作。評審會由有關工業主管部門和技術專家組成。
第六條“優秀新產品獎”的評審程式:
(一)研製單位填寫“合肥市優秀新產品獎申報表”,並附該產品的“技術開發成果鑑定證書”、主要技術鑑定檔案、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材料,經其主管部門審查簽署意見後,報市評審會。
(二)市評審會進行評審,經評審合格的,報市工業領導小組批准後,予以公布。
(三)經評定獲獎的新產品,自公布之日起30日內如有異議的,由市評審會核查裁決,無異議的,即予授獎。
(一)研製單位填寫“合肥市優秀新產品獎申報表”,並附該產品的“技術開發成果鑑定證書”、主要技術鑑定檔案、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材料,經其主管部門審查簽署意見後,報市評審會。
(二)市評審會進行評審,經評審合格的,報市工業領導小組批准後,予以公布。
(三)經評定獲獎的新產品,自公布之日起30日內如有異議的,由市評審會核查裁決,無異議的,即予授獎。
第七條“優秀新產品獎”的獎勵費用由市財政撥款解決。
第八條本獎為合肥市新產品最高獎,待遇與科技進步獎同等,獲獎者事跡記入本人檔案,作為提職晉級的重要依據。本獎勵每年進行一次。
第九條對在新產品開發和管理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亦應給予表彰獎勵。
第十條在獎勵過程中,如發現有弄虛作假,一經查實將追究有關人員責任,並嚴肅處理。
第十一條本規定由市經委組織實施,並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