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新產品開發管理暫行規定

《合肥市新產品開發管理暫行規定》在1991.04.23由合肥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合肥市新產品開發管理暫行規定
  • 頒布單位:合肥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91.04.23
  • 實施時間:1991.04.23
第一條 為推動本市企、事業單位開發新產品,加速產品結構調整,促進本市經濟發展,根據《安徽省企業開發新產品管理暫行辦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本市的全民所有制企業、集體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各種形式的聯營企業。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的新產品是指:
(一)運用新技術原理或新設計構思,首次開發並投產的產品;
(二)在結構、材質、技術特徵某一方面或幾方面比原產品有顯著改進,性能、技術經濟指標明顯提高或使用功能有所擴大的產品。
第四條 新產品分市級、省級和國家級。在本市第一次試製,經鑑定達到省內先進水平的為市級新產品。省級、國家級新產品按省、國家有關規定認定。
第五條 市經委會同有關部門管理全市新產品的開發計畫、鑑定和獎勵。
第六條 市級新產品的發展規劃、年度開發計畫和重大新產品的科研計畫分別由市經委和市科委編制。各縣(區)、各工業主管部門亦應制定本縣(區)、本行業的新產品開發計畫。
第七條 制定新產品開發計畫,須根據國家產業政策、可供資源和技術狀況,特別是市場前景的預測,以發揮其優勢,突出其重點。
第八條 各縣(區)、各工業主管部門和各企業必須加強新產品研製過程的質量管理,尤其要抓好新產品鑑定的質量評審和新產品批試的工藝管理,進行嚴格的工藝驗證,確保新產品批量和穩定地投產。
第九條 各企業應建立健全技術開發機構,大中型企業必須建立獨立的技術開發機構,實行廠長領導下的總工程師負責制從事技術開發的工程技術人員必須占工程技術人員總數的40%以上。
第十條 建立合肥市技術開發基金,主要用於扶持重點新產品開發。其基金主要來源:
(一)省、市財政撥款;
(二)市級新產品減免稅款提取10%;
(三)其它渠道。
第十一條 開發新產品所需資金從下列渠道解決:
(一)企業留利中的生產發展基金,應安排15%以上用於開發新產品;
(二)實行承包經營責任制的國營企業和集體企業按銷售收入1%提取技術開發費;
(三)新產品減免產品稅或增值稅的稅款,應專項用於技術開發;
(四)為開發研製新產品所必需的單台價值在五萬元以下的測試儀器、試製裝置、試製用關鍵設備的購置費,可以攤入生產成本;
(五)市技術開發基金以及銀行發放的技術開發貸款和科技開發貸款。
第十二條 本規定第十一條(一)、(二)項屬國營企業由市財政局監督執行,屬集體企業由市稅務局監督執行。對應提取的技術開發資金而不提取或提取不足的,市財政局或稅務局須按規定的比例提取或補足,充入市技術開發基金。
第十三條 新產品試製結束後須進行樣機(樣品)鑑定。樣機(樣品)鑑定必須具備下列條:
(一)達到試製規定的技術經濟指標,並有檢測驗證報告;
(二)產品研製任務書(或契約書)、產品圖紙、技術標準、研製報告等技術檔案齊備;
(三)產品使用功能試驗報告或用戶試用意見。
第十四條 工業試生產結束正式投產前,須進行投產鑑定。投產鑑定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工藝合理穩定,具備正式投產所必須的工藝、工藝操作規範以及工裝、設備、檢測及質量控制手段;
(二)通過標準化審查,產品質量合格穩定,有完善的質量保證體系;
(三)技術經濟指標先進合理,試銷用戶反映良好;
(四)符合環保、安全、衛生等有關規定。
第十五條 新產品鑑定由下達該項目計畫的部門或其委託的單位主持。企業自行開發的新產品,可申請有關部門主持鑑定。
第十六條 新產品鑑定可採取下列形式:
(一)鑑定會。由主持鑑定單位邀請專家及主要用戶,對被鑑定產品進行審查、評議,作出結論;
(二)書面審議。由主持鑑定單位組織專家以書面形式對被鑑定產品給予評議,主持鑑定單位作出結論;
(三)檢測評價。由主持鑑定單位委託國家或省授權的質量監督檢測機構或其他有檢測能力的專業單位,對被鑑定產品進行檢測評價,提出檢測報告和評價結論;
(四)用戶驗收。專用性強或為主機配套的生產資料類產品,可由用戶對產品進行驗收並提出評價結論;
(五)技術認證。部分食品、服裝、日用小百貨、小五金等產品,可根據市場銷售情況、消費者意見和專業檢測機構的檢驗結果,經行業主管部門審查,出具證明。
第十七條 對鑑定合格、市場上適銷對路的新產品,應優先列入技術改造計畫。對企業與科研單位共同開發的新產品,應在立項、資金上給予優先。
第十八條 新產品按下列規定減免稅收:
(一)列入國家計委、國家科委試製計畫或國家計委、國家科委鑑定確認的新產品,在三年內給予減免產品稅或增值稅照顧;
(二)列入國務院各部和省經委、省科委試製、開發計畫以及企業自行開發後報省經委、省科委確認的新產品,商省稅務局同意後,減免產品稅或增值稅一至二年;
(三)列入市經委、市科委試製、開發計畫的新產品或企業自行開發後報市經委、市科委確認的新產品,按稅收管理體制報批,減免產品稅或增值稅一年;
(四)對新產品開發任務重的企業,可憑市經委證明,報請稅務部門批准,對其所提技術開發費,暫緩徵收國家預算調節基金和國家能源交通重點建設基金。
第十九條 新產品減免稅期限,從產品第一次銷售之日起計
第二十條 新產品在試銷期間,由企業根據試製成本,參照同類產品制定試銷價格,報物價部門和業務主管部門備案(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試銷期滿後,按物價管理規定報請物價部門或業務主管部門核定銷售價格。
第二十一條 各主管部門應按統計內容對企業開發新產品的實績進行考核,實行經營承包責任制的企業,應把技術開發指標納入承包基數,規定相應的獎懲條件,並嚴格履行。
第二十二條 本規定由市經委組織實施並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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