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關於切實減輕農民負擔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關於切實減輕農民負擔的通知》是安徽省人民政府1995年11月28日發布的地方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安徽省人民政府關於切實減輕農民負擔的通知
  • 發布日期:1995-11-28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發布單位】81202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95-11-28
【生效日期】1995-11-28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安徽省人民政府關於切實減輕農民負擔的通知
(1995年11月28日皖政〔1995〕62號)
減輕農民負擔是黨在農村的一項基本政策,是關係到農村改革、發展和穩定的一件大事。為把黨和國家減輕農民負擔的法規政策切實落到實處,保護農民的合法權益,調動農民的生產積極性,促進農村經濟持續穩定協調發展,根據1991年國務院發布的《農民承擔費用和勞務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特通知如下:
一、各級人民政府要帶領農民民眾積極發展生產,壯大集體經濟實力,以此促進農村各項事業的進步,切實減輕農民負擔。
二、向國家繳納稅金,完成國家農產品定購任務,依照法律、法規承擔村提留、鄉統籌費、勞務(農村義務工和勞動積累工)以及其他費用,是農民應盡的義務。要鼓勵農民自願投資興修水利,進行農田基本建設,大力改善農業生產條件。除此以外,不得要求農民無償提供其它財力、物力,否則農民有權拒絕。
三、村提留款和鄉統籌費屬於集體經濟組織範圍內全體農民所有的集體資金,其總量不得超過上一年農民人均純收入的5%。鄉(鎮)人民政府、村民委員會和村集體經濟組織不得改變其性質,要嚴格按照國務院和省人民政府規定的標準、程式、用途進行提取、審批和使用,並張榜公布,接受民眾監督。嚴禁把村提留款、鄉統籌費等集體資金平調到鄉鎮以外使用,或者把使用權屬村的村提留款平調到鄉鎮 或者其他村使用;嚴禁以集體資金充抵財政收入。
四、凡涉及農民的各種行政事業性收費以及向農民集資,除教育集資按國務院和省政府檔案規定由縣政府審批外,其他任何涉及農民負擔的收費項目或集資,都須經省農民負擔監督管理部門會同省財政、物價、計畫主管部門批准;重要項目須報經國務院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地、市、縣和其他部門都無權下達此類檔案。嚴禁擅自恢復中央和省已明令取消的各農民收費項目,嚴禁在農民辦理諸如結婚證、住房證和子女上學等手續時搭車收費,嚴禁一切讓農民出錢出物出工的達標、升級活動,嚴禁鄉鎮治安小分隊介入向農戶收取錢糧的行動。對已經擅自出台的增加農民負擔的收費項目,要
五、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提供的經濟、技術、文化、衛生、勞務、信息服務以及保險、發售有價證券、放映電影、訂閱報刊等,應遵循自願的原則(國家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收取服務費用,應當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不得以代收款的名義或者其他手段強行攤派。
六、屠宰稅一律在宰殺環節定額收費,不得按戶、按人、按田畝平攤,也不得以任何形式向飼養戶預收稅款。
七、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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