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政府關於切實減輕農民負擔的通知

《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政府關於切實減輕農民負擔的通知》是一部安徽省政府相關部門於1991年03月07日發布並於發布當天正式實施的地方性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政府關於切實減輕農民負擔的通知
  • 發布單位:81202
  • 發布文號:皖發[1991]7號
  • 發布日期:1991-03-07
  • 生效日期:1991-03-07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簡介,具體內容,概要,一、提高認識,分類指導,二、堅決控制負擔總量,三、強化管理和監督,四、抓住重點,清理整頓,

簡介

【發布單位】81202
【發布文號】皖發[1991]7號
【發布日期】1991-03-07
【生效日期】1991-03-07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具體內容

概要

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關於切實減輕農民負擔的通知
(1991年3月7日皖發〔1991〕7號)
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堅決制止亂收費、亂罰款和各種攤派的決定》(中發〔1990〕116號)和國務院《關於切實減輕農民負擔的通知》(國發〔1990〕12號)下達後,省和各地市縣都及時進行了貫徹,把它作為各級黨委、政府為民眾辦的重大實事來抓,取得了一些成績。但從全省來看,減輕農民負擔的工作發展很不平衡,有的地方農民負擔較輕,甚至該交的集體提留和統籌費也未如數收上來;有的地區農民負擔較重,超過國務院一般應控制在上年人均純收入百分之五之內的規定。為了進一步貫徹落實中央、國務院兩個檔案精神,把減輕農民負擔的工作真正落到實處,特再作如下通知:

一、提高認識,分類指導

減輕農民負擔是當前治理整頓、加強廉政建設的一項重要工作,是貫徹黨的十三屆六中全會和七中全會精神,密切聯繫民眾,改善黨群、幹群關係的切實步驟,對於保護農村生產力,保證農業和農村經濟持續、穩定、協調發展有著重要的意義。各地、各部門一定要高度認識這一工作的重要性,加強對農民負擔清理整頓和管理監督工作的領導,確定專人分管。在具體實施上要分類指導。一方面要教育農民積極向鄉、村集體上交提留和統籌費,履行應當承擔的義務,同時要堅決控制負擔總量,不可超越民眾的承受能力。

二、堅決控制負擔總量

根據黨中央、國務院的有關規定,除按稅法向國家納稅外,農民負擔範圍是:向鄉、村集體上交提留和統籌費,以及應當承擔的義務工和勞動積累工四個方面。
農民負擔的鄉、村提留和統籌費額度,以鄉為單位,一般要控制在上年人均純收入的百分之五以內。經濟條件好的地方,經縣(市)人民政府批准,可適當提高比例。區、鄉、村幹部的編制、經費總額不得超過,否則所需經費一律由決定招聘用人的單位和部門承擔,不得向農民攤派。為了加快我省農村經濟發展步伐,要正確引導消費,鼓勵農民增加生產投入,特別是勞動積累工投入,以加強農田水利和道路建設,積極改善生產條件。但應注意取之有度,用之合理,因地制宜,講究實效。

三、強化管理和監督

各級農經委負責農民負擔的監督管理工作。村集體提留和鄉統籌費的提取,要本著定項限額、專款專用的原則,分別由村民委員會、鄉政府提出預算方案,經村民代表會議、鄉人民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報縣農經委備案。各地要抓緊建立健全相應的管理制度和審計制度,嚴禁平調挪用和多頭插手,每年的年中和年底,村委會和鄉人民政府要向村民和鄉人民代表大會報告集體提留和統籌費的使用情況,並張榜公布,接受民眾監督。
各級農經委要認真履行職責,加強監督管理。所有涉及農民負擔包括行政、事業性收費的規定,均需經同級農經委審核,同級人民政府批准。未經審核、批准,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自行規定向農民收費、集資、攤派、募捐、派工或要求贊助,否則,基層組織和農戶有權拒絕執行。管理監督部門要參與有關糾紛案件的處理,並向紀檢、監察等部門提出對違反規定者的處分和處罰意見。凡無正當理由和未經縣級以上監督管理部門審核、同級人民政府批淮,使農民負擔超過定項限額的,監督部門有權予以通報批評;造成不良影響的,其主要負責人當年不得提級、晉升,單位不得評為先進。

四、抓住重點,清理整頓

當前,要結合貫徹中發〔1990〕16號檔案和國務院關於糾正行業不正之風的規定,抓住農民反映強烈、額度大、涉及面廣的收費項目,進行清理整頓。
一是清理整頓亂攤派、亂罰款、亂收費和區、鄉、村各種自行招聘、使用人員增加農民負擔的問題。
二是清理整頓糧油等定購任務的指標分解和糧食保護價落實情況,著重解決層層加碼、從中牟取平議差價、揮霍浪費或中飽私囊的問題。
三是繼續清理整頓農村財務,重點清理一九八七年以來的各項提留、統籌費的收取、使用和管理情況,著重解決大吃大喝、貪污挪用和賬目混亂問題。特別要把狠剎吃喝風作為最突出的問題來抓,今後凡再有拿民眾上交提留和統籌費用於吃喝招待者,一律由參加人承擔,並對決定人給以紀律處分。
四是清理整頓涉及農民負擔的檔案。各地區、各部門下發的有關檔案、規定,凡與中發〔1990〕16號、國發〔1990〕12號檔案不符的,一律廢止;部分不符合的,要加以修改,經同級農經委審核、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重新頒發。
各有關部門要積極配合,將上述四項工作作為今後一段時間開展農村社會主義思想教育,抓好農村基層組織建設的一項重要內容,切實抓出成效。省政府責成省農經委牽頭,有關部門參加,組織兩個工作組,深入到農民負擔較重的地方,重點調查研究,督促檢查,並幫助解決實際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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