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快發展民營醫療機構的意見》於2004年8月27日以皖政辦〔2004〕66號發布。
改革開放以來,我省民營醫療機構得到較快發展,但在市場準入、運營管理等方面還存在一定的困難和問題。為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適應醫療服務市場對外開放的格局,引導醫療服務市場公平、有序競爭,提供多層次、多樣化的醫療保健服務,依據《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情況,經省政府同意,現就加快發展民營醫療機構提出如下意見:
一、民營醫療機構是指由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其他社會組織和公民個人等利用社會資本(含非國家財政性資金、私人資本以及外資等),投資興辦的符合醫療機構基本標準的醫院、診所、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等各種形式的醫療機構。發展民營醫療機構是現階段發展醫療衛生事業的一項重要策略。鼓勵社會資本以各種投資方式投資興辦民營醫療機構,包括在農村等醫療資源缺乏地區投資興辦基本醫療服務機構,在城市興辦高水平專科醫療機構,以及參與公辦醫療衛生機構的存量調整、改制和分離。
二、興辦民營醫療機構由各級衛生行政部門按照《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和《安徽省實施〈醫療機構管理條例〉辦法》所規定的程式、標準審批。興辦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按照《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管理辦法》規定程式審批。
各級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公開民營醫療機構的審批程式、工作流程和審批時限,提高辦事效率,為民營醫療機構審批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務。
三、主要提供基本醫療服務、不以營利為目的、所獲收益主要用於醫院發展或改善當地醫療衛生服務條件的民營醫療機構,核定為民營非營利性(公益性)醫療機構。民營非營利性醫療機構執行政府醫療服務指導價格,在稅收等方面享受公辦非營利性醫療機構同等待遇。民營非營利性醫療機構建設用地符合《劃轉用地目錄》的可申請政府劃撥。民營非營利性醫療機構依法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後,由民政部門辦理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
四、主要以獲取市場投資回報和營利為目的民營醫療機構,核定為民營營利性(經營性)醫療機構。民營營利性醫療機構自主確定醫療服務價格。獲得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院資格的,為參保人員提供醫療服務應當執行政府價格標準。民營營利性醫療機構依法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後,由工商、稅務部門依法進行工商登記和稅務登記。自登記之日起,3年內給予下列優惠:醫療服務收入免徵營業稅;自製自用的製劑免徵增值稅;自用的房產、土地、車船,免徵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和車船使用稅。
五、民營醫療機構投資人按照《安徽省醫療機構分類管理辦法》,自主選擇、申請民營醫療機構的分類。申請分類為非營利性民營醫療機構的,應當填寫投資非營利性民營醫療機構志願書,申明投資性質、承諾執行醫療機構分類管理政策規定。
六、公辦醫療機構改制分離為民營醫療機構並成建制接收原有人員的,自登記之日起3年內,可以繼續按照改制前的補助水平和資金渠道給予財政補助或企業補貼,補助經費按改制前的補助水平每年遞減三分之一。
七、公辦醫療機構分離到民營醫療機構工作的事業單位職工,民營醫療機構職工被機關、事業單位錄(聘)用的,其在民營醫療機構工作期間可連續合併計算工齡;事業單位試行人員聘用制度後聘用的,按相關規定辦理。民營醫療機構職工在職稱評定、參與學術活動、參加學術組織和行業協會、科研課題招標,以及確定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院、醫學院校教學醫院、道路交通事故傷員救治定點醫院資格等方面,享有與公辦醫院同等待遇。
八、民營醫療機構自主決定其經營管理模式。其聘用人員的養老、醫療、失業等社會保險按照有關政策規定執行。
九、民營醫療機構要嚴格執行衛生法律法規、醫療技術規範和操作規程,保證醫療質量和醫療安全。應當依法履行傳染病防治等各項法定義務,承擔預防保健、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災害事件的醫療急救和無主病人、特困病人的治療,當地政府在經費上給予合理補償。民營非營利性醫療機構不得以科室租賃、承包和設備投放等形式開展營利性經營項目。
十、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要依法加強對民營醫療機構的監管,嚴格市場準入標準,查處違法、違規行為,督促民營醫療機構規範執業。財政、稅務、物價等部門要加強對民營醫療機構的財務監管,及時糾正、查處不合理收費和違背分類性質的經營行為。對民營非營利性醫療機構違背分類性質,進行資產轉移或違反規定開展營利性項目的,有關部門應責令糾正,並依法給予相應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