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評價人員考試管理辦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有關規定,為了進一步完善國家職業標準體系,為職業教育、職業培訓和職業技能鑑定提供科學、規範的依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組織有關專家,制定了《安全評價師國家職業標準(試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安全評價人員考試管理辦法
  • 分類:公文
安全評價人員考試管理辦法(試行)
一、根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以下簡稱國家局)《安全評價機構管理規定》(國家局令第13號,以下簡稱《規定》),制定本辦法。
二、安全評價人員的資格考試由國家局統一組織實施。
三、安全評價人員考試採用閉卷形式。考試內容包括基礎知識與綜合套用兩部分,分兩個半天進行,考試時間各為150分鐘。
四、基礎知識、綜合套用的試卷滿分各為100分,合格標準各為60分。參加考試的人員應在一次考試中通過全部應試科目,方為合格。考試不設補考。
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人員,均可報名參加安全評價人員考試:
(一)取得安全工程專業大專學歷並從事安全生產相關工作5年以上,取得其他專業大專學歷並從事安全生產相關工作7年以上;
(二)取得安全工程專業本科學歷並從事安全生產相關工作3年以上,取得其他專業本科學歷並從事安全生產相關工作5年以上;
(三)取得安全工程專業研究生以上學歷並從事安全生產相關工作1年以上,取得其他專業研究生以上學歷並從事安全生產相關工作2年以上。
六、符合條件的人員參加考試,須由本人提出申請,按規定攜帶有關證明材料報名。報名時對報名人員的資格條件進行審核,審核合格後,按規定程式核發准考證。考生憑準考證和有關證明在指定的時間、地點參加考試。
七、堅持考試與培訓分開的原則。凡參與考務工作的人員,應當嚴格執行考試迴避制度,不得參加與考試有關的培訓工作和參加考試。
應考人員參加培訓堅持自願原則。
八、安全評價人員考試及有關項目的收費標準,應當符合國家有關部門規定的標準,並向社會公布,接受民眾監督。
九、考務管理工作應嚴格執行考試工作的有關規章和制度,切實做好試卷的命題、印製、運送、保管過程中的保密工作。
十、加強對考試工作的組織管理,嚴肅考試工作紀律和考場紀律。對弄虛作假或違反考試工作規定的,要依法處理,並追究當事人和有關領導的責任。
十一、考試合格者,應在規定的時間內辦理登記手續,取得《安全評價人員資格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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