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評價人員管理制度

《安全評價人員管理制度》是安全評價人員人員管理制度。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安全評價人員管理制度
  • 外文名:Safety evaluation personnel management system
總則,聘用,試用,任免,調遷,離職,請假休假的規定,考核,獎懲,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公司的人事管理,特制定本規定。考試大論壇
第二條 本公司員工的聘用、試用、任免、調遷、解職、解聘等有關事項,適用於本規定。

聘用

第三條 本公司聘用各級員工以學識、品德、能力、經驗、體格適合於崗位為原則。
第四條 本公司聘用員工從事技術工作的要求本科及以上學歷;從事其他工作要求大專以上學歷。
第五條 聘用人員必須逐級申報,由用人事部門填寫《人員聘用審批表》,經主管領導簽署意見,總裁批准後在人事部辦理聘用手續。
聘用手續包括:
(一)填寫個人履歷表;
(二)交一寸照片二張;
(三)交身份證複印件二份;
(四)交學歷證、職稱複印件一份。
(五)其它必要的證件。

試用

第六條.新員工正式上崗前,必須先接受培訓。培訓內容包括學習公司規章制度,了解公司情況,學習崗位業務知識等。培訓由人事部和用人部門共同負責。
第七條.新聘用人員試用期為三個月,試用期間享受試用職員待遇,期滿經考核合格者,在試用期結束後10天內與公司簽訂正式勞動契約,正式建立勞動關係,公司法人代表授權人事經理或部門負責人代表公司與員工簽訂勞動契約。員工在試用期內品行和能力欠佳不適合工作者,經使用部門負責人提出後可隨時停止使用。人事部辦理離職手續。

任免

第八條 部門負責人以上的管理人員由總裁聘任。
第九條 職務任免經核定後由人事部門填發人事任(免)令。

調遷

第十條 根據公司工作的需要,可對員工工作部門和地點進行調動。
第十一條 公司允許員工提出申請,經相關部門負責人同意報總裁批准後在內部進行部門之間的調動,部門調動應辦妥工作移交手續。

離職

第十二條 離職分為辭職、辭退或解聘,契約期內不得隨意提出終止勞動契約,辭職、辭退或解聘都應提前一個月(至少22個工作日)提交書面通知。
第十三條 凡離職者,必須先填寫離職申請書。員工離職應按公司規定移交所有屬於公司的財產和工作,經核准離職且辦妥相關工作和財物移交手續,經部門負責人、人事負責人、財務負責人審核,並經總裁簽字同意後,方可正式離職。未經批准而自行離職的,公司不予辦理任何手續;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負賠償責任。

請假休假的規定

第十四條 元旦、春節、婦女節(限女性)、勞動節、國慶節、周六、 日,屬例假。
第十五條 員工請假
(一) 事假:因事必須本人處理者可請事假,每年以10天為限。
(二) 病假:需醫院證明申請,每年以10天為限,住院者視具體情況而定。
(三) 婚假:員工結婚可請婚假3天。
(四) 事、病假期間薪金按考勤制度處理。
(五) 工作滿一年的員工,可享受探親假待遇。
第十六條 公司員工請假需辦理審批手續並向人事部門提交假條。

考核

第十七條 考核體系作為員工的工資、晉級、調整的客觀依據。
第十八條 一般員工由部門負責人每月最少考核一次,由考核人員填寫《員工考核表》;部門副職以上總裁以下管理人員,由主管領導負責,每三個月考核一次,填寫《管理人員考核表》。
第十九條 所有員工每次考核的等級作為每月工資的發放依據外,還應累計至年終,作為發放年終獎金以及提薪、晉升的主要依據。
第二十條 考核人員將《員工考核表》和《管理人員考核表》交人事部門存檔。

獎懲

第二十一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區分不同情況給予通報表揚、嘉獎或晉級。
1. 對主辦業務有重大革新,提出具體方案,經實行確有成效者;
2. 辦理重要業務成績特優或有特殊功績者;
3. 適時消滅意外事件或重大變故,使公司免遭嚴重損害者;
4. 在惡劣環境下,冒生命危險盡力職守者;
5. 對於舞弊或有危害公司權益事情,能事先揭發、制止者;
6. 品行優良、技術超群、工作認真、克盡職守者;
7. 領導有方,使業務拓展有相當成效者。
第二十二條 對公司員工的懲處分為“警告 、降級、免職或解聘”。
(一)具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給予批評或警告處分:
1.在工作場所喧譁或口角,不服管教者;
2.辦事不力,工作時間內偷閒者;
3.浪費物料者;
4.辦公時間私自外出者;
5.無故不按時交工作報告者。
(二)員工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予以降級、降薪處分。
1. 直屬主管對所屬人員明知舞弊有據,而予以隱瞞庇護或不舉報者;
2. 故意浪費公司財物或辦事疏忽使公司受損者;
3. 違抗命令或有威脅侮辱主管之行為者;
4. 泄漏機密或虛報事實者;
5. 曠工達4日以上者。
(三)員工具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給予免職或解聘處分:
1.假借職權,營私舞弊者;
2.盜竊公司財物,挪用公款,故意損壞公物者;來源:考試大
3.違抗命令、不服從主管之指揮調遣,兩次以上者;
4.利用工作時間,擅自在外兼職者;
5.泄露公司機密,致公司受重大損失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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