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方縣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檢查評價管理辦法(試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大方縣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檢查評價管理辦法(試行)
  • 目的:規範施工安全驗收評價工作
  • 提要:結合我縣實際
  • 檔案:《建築法》
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

第一條

為了加強大方縣建設工程施工現場安全文明生產管理,規範施工安全驗收評價工作,依據《建築法》、《安全生產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建築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導則》(建質[2005]184號)等有關法律、法規,參照《畢節地區建設工程安全監督工作程式》畢地建安﹝2010﹞004號,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大方縣建築工程安全監督站(以下簡稱縣安監站)受大方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委託,負責對全縣建設工程項目安全生產階段性評價的具體實施,監督管理及評價工作。

第三條

凡在本縣行政區域內受監的各類新建、改建、擴建的工業及房屋建築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必須依照本辦法進行施工安全生產評價。對《關於印發<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辦法>的通知》中的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見附一),驗收時必須報請縣安監站派員進行監督評價。

第四條

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生產檢查評價是依照《建築施工安全檢查標準》(JGJ59—2011)和《建築施工現場環境與衛生標準》(JGJ146-2004),並結合國家、建設部及省、市安全生產管理規定,對建設工程施工現場安全生產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的綜合結論。

第五條

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生產檢查評價結果作為建築業企業劃撥安全文明措施費、進行獎懲、安全生產管理年度總體評價和安全文明工地評審及建造師、項目監理負責人資質年審、晉級、評先的重要依據。

第六條

建設工程項目安全生產檢查評價分為階段性評價和綜合評價,綜合評價為建設工程項目安全生產最終評價。

第七條

工程項目按以下形象進度進行施工安全階段性檢查評價:
(一)基礎施工階段:基礎完工;
(二)主體結構施工階段:
1. 單層建築物以及構築物的結構施工階段評價時間由監督組根據項目進展情況確定;
2. 八層及八層以下建築物:主體封頂砌體完工前;
3. 高層或超高層:
(1)每十層結構樓面完;(2)主體結構封頂;
(3)全部主體結構完工、外裝修施工前;
(4)外裝修施工完、室外工程開始施工。
(三)單獨報監的裝飾裝修施工:1.裝飾工程在開始施工時;2.裝飾工程在施工完成工程量的50%時;3.外腳手架拆除前。
(四)市政基礎設施工程:1.工程開工1個月或完成工程量的15%時;2.工程每進行2個月或完成工程量的70%時;3.工程即將全部投入使用時。

第八條

施工安全階段性檢查評價由監理單位總監負責組織,會同下列人員共同進行,同時必須報請縣安監站派員進行監督。
1、建設單位項目代表;
2、監理單位項目總監或總監代表、專業監理工程師及安全監理負責人;
3、施工單位分管安全的負責人或安全部門負責人、項目負責人、項目安全負責人、項目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及各重大危險源責任人。
未實行監理的工程項目,由建設單位負責組織施工安全階段性檢查評價。

第九條

工程項目按照以下程式進行施工安全階段性檢查評價:
1. 施工單位自檢:工程項目達到規定的施工安全驗收評價形象進度時,由項目經理部報請施工企業組織施工自評;施工單位按各階段應具備的條件及《建築施工安全檢查標準》(JGJ59-2011)實施檢查,經施工企業自評合格後報監理單位;
2. 監理單位接到施工單位自評合格報告後進行復檢,作出階段性評價結論,除評定等級外,還應對該階段工程項目安全生產狀況進行概括性評述,指出主要問題,提出改進意見。對現場審查評價中發現的安全問題和事故隱患應及時下發整改通知,限期整改。
3. 施工單位對現場隱患整改完畢,監理單位對整改復檢合格後,由監理單位總監在《階段性安全評價申請表》( 附二---六)簽署評價意見,由監理部提前三天向安全監督組主監員提交《階段性安全評價申請表》,確定評價審核時間。
4. 在確定時間當天,由安監站領導組織有關專業人員到施工現場進行施工安全驗收評價監督,檢查“自檢”、“復檢”資料,由縣安監站成員、監理單位總監或專監和施工單位安全科人員組成驗收小組,對現場安全設施和安全資料、相關安全技術台帳方面,根據《建築施工安全檢查標準》(JGJ59-2011)進行審核、評分。
施工安全階段性檢查評價會議程式和內容:
① 施工單位專職安全員、項目經理匯報工程項目在該階段做好施工安全和文明施工所採取的措施和手段,由施工單位分管安全的負責人或安全部門負責人提出企業對該工程的安全自評意見(出具書面材料)。
② 監理單位安全監理負責人匯報監理項目部在該階段履行安全生產監理職責情況,評價施工單位在該階段施工過程中執行安全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情況,由總監或總監代表提出對該工程的安全監理評定意見(出具書面材料)。
③ 建設單位項目代表評價施工、監理單位在該階段施工過程中履行安全職責情況,並提出對該工程安全的建設單位評定意見;
④ 縣安監站驗收組根據驗收結果匯總各方意見,初步核定階段性安全驗收等級,對工程的存在問題發出整改通知書。
⑤ 會議結束後各責任主體單位負責人在《大方縣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文明施工階段性檢查評價表》( 附表一)上籤署相關評價意見。
⑥ 整改意見落實情況由主監員在整改期限滿後二個工作日內予以複查,並核定該階段性安全評價驗收最終安全等級,由主監員在《建設工程安全階段性評價匯總表》( 附表二 )簽署評價意見。
5. 工程項目在各階段驗收合格後方可進入下一道施工工序,各階段評定結果作為工程項目評定施工安全等級的主要依據。

第十條

建設工程項目安全生產評價實行計分制,各階段性評價和綜合評價結論分為優良、合格、不合格三個等級。
各階段評價按下列計分劃分等級
(一)80分以上(含80分)為優良;
(二)70分以上(含70分)為合格;
(三)70分以下或必評階段漏評的為不合格。
以各階段評價平均分作為綜合評價得分,結合項目施工期間安全事故、日常監督檢查等情況,最終確定工程項目綜合評價等級。
綜合評價優良的,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綜合評價得分在80分及其以上;
2、施工期間未發生四級及其以上安全事故;
3、各階段評價結論均為合格或優良,其中優良有兩次以上(含兩次);
4、認真組織開展創建安全文明工地活動,在行業安全大檢查和日常監督檢查中沒有受到嚴重警告、責令停工或通報批評。
綜合評價合格的,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綜合評價得分在70分及其以上;
2、施工期間未發生四級及其以上安全事故;
3、各階段評價結論中不合格數不超過一次
4、在行業安全大檢查中沒有受到嚴重警告、責令停工或通報批評。
有以下情況之一的,綜合評價為不合格:
1、綜合評價得分在70分以下的;
2、施工期間發生四級及其以上安全事故或隱瞞事故不報的;
3、拒絕申請階段性施工安全驗收評價或不按工程形象進度及時申報階段性施工安全驗收評價兩次(含兩次)以上的;
4、各階段評價初步結論中不合格數在兩次以上(含兩次)的;
5、在行業安全大檢查中受到停工或通報批評的;
6、嚴重違反強制性標準和國家、地方有關安全生產法規及標準、規範,施工現場管理混亂,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
7、在縣安監站(監督組)日常監督檢查中受到兩次以上(含兩次)停工處罰的;
8、被責令停工或責令整改的工程,未經許可擅自開工或不按要求整改的;
9、拒絕或不配合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安全檢查的;
10、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驗收時未報請安監站派員進行監督評價的。

第十一條

工程竣工驗收交付使用前,施工單位總結整個施工階段安全生產情況,填寫《大方縣建設工程項目施工安全等級申報評定表》,經監理簽署意見後,同歷次安全評價和項目安全資料報安監站,在接到資料10日內,站組織評價小組,綜合該工程項目歷次安全評價意見、安全事故記錄、行業大檢查和日常監督檢查情況,作出工程項目安全等級評定結論。

第十二條

凡評定為合格以上(含合格)等級的,方可辦理竣工備案手續,評定為不合格的工程項目按照要求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將不予劃撥安全文明措施費,情節嚴重的將依法做出行政處罰。

第十三條

施工單位拒絕申請階段性施工安全驗收評價的,將不予辦理一切關於安全措施費劃撥手續。情節嚴重的,將按《貴州省建築市場不良行為公示制度》,上報有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的不良行為記錄。情節嚴重的,按照安全生產兩項許可的規定,向建設廳提出暫扣有關責任單位安全生產許可證、收回有關責任人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的建議;監理單位在接到施工單位申請不按規定按期組織階段性檢查評價驗收的,責令其改正,並視情況按照貴州省《關於建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不良行為記錄製度的通知》(黔建施通〔2007〕588號)的規定,上報其單位和責任人的不良行為記錄。

第十四條

本制度由大方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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